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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教程

谢姝伟 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1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

谢姝伟 编  

页数:

228  

前言

国内现有宪法教材繁多,但多数理论性过强,形式较为固定化,多是宪法基本知识的罗列,对学生而言缺乏亲和力。我们长期在一线教书,萌生了写一部能引发学生兴趣、通俗易懂的宪法教材的想法。恰在此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与我院签署了合作意向,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平台,于是本教材应运而生。本教材是我们根据授课对象、课程定位、教学改革思路,结合多年的教学经验并紧密联系现实进行编写的。我们对宪法课程的定位是:传播宪政理念,培育具有宪政人格的公民;为学习部门法构建桥梁;提高对法律实务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深层次分析问题的能力。就教改思路而言,我认为最重要的是转变教学理念,教师的价值体现在能否有效地使授课对象获益,而不是机械地上了多少学时的课(即育才与育人的结合,将知识与人生观的培育融入教学中);将宪法的平等、民主、自由理念引入教学之中,建立师生之间朋友武的平等关系,有利于教学的互动,也有利于宪法精神(即以人为本)的培育;在教学中融入快乐因子,快乐教学不仅是让学生在快乐中掌握知识,也是让我们在教学这一过程中愉悦自己;树立务实求新创新观念,顺应社会需求,方能立于不败之地。要实现上述教学目的和课堂效果,通过一部实用的与社会现实生活密切相关的宪法教程搭建一个平台,不失为达此目的的捷径。为此,通俗、简约、创新、实用、有趣是我们编写这部教材的主导思想。为实现编写主导思想,在体例上,我们以问题开篇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让学生带着问题去学习能提高学生的学习注意力和学习效果。在内容上,一方面侧重通俗性,对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只求做到概念清楚、要点明确。深层问题通过社会事件或社会现象引出,由学生进行思考、讨论、阐述,教师进行总结归纳。另一方面,我们根据教学内容搜集了大量的背景材料,这些材料都是较新或最新的社会事件、社会新闻、统计数据等客观资料,对于理解所学内容有很好的帮助作用,同时,在大多背景材料中都提出了思考问题,使学生在兴奋中思考问题,在思考中获得收益。

内容概要

在体例上,本书以问题开篇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让学生带着问题去学习能提高学生的学习注意力和学习效果。在内容上,一方面侧重通俗性,对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只求做到概念清楚、要点明确。深层问题通过社会事件或社会现象引出,由学生进行思考、讨论、阐述,教师进行总结归纳。另一方面,本书根据教学内容搜集了大量的背景材料,这些材料都是较新或最新的社会事件、社会新闻、统计数据等客观资料,对于理解所学内容有很好的帮助作用,同时,在大多背景材料中都提出了思考问题,使学生在兴奋中思考问题,在思考中获得收益。通过对最新的社会事件、社会新闻、统计数据等客观资料进行分析、思考,能将社会实践引入课堂,教与学自然实现了互动,同时引导学生由被动学习宪法走向主动学习宪法。在价值取向上,本教材注重符合宪政、法治社会要求的独立人格意识的传播,在尊重不同观点的同时,还注重传递主流价值取向,使我们的课程既有血肉又有灵魂。 本书可以作为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通用教材,也可用作普法教材。

书籍目录

绪论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概述 第二节 宪法规范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宪法的作用 第五节 宪法的分类 第六节 宪法的渊源与结构 第七节 宪法的解释与修改 第八节 宪法监督制度第二章 宪法的发展历史 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 第二节 宪法的发展 第三节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四节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三章 国家性质 第一节 国家性质概述 第二节 阶级结构 第三节 经济制度 第四节 政党制度第四章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第一节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第三节 选举制度第五章 国家结构形式 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第三节 我国的行政区划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六节 国家标志第六章 社会主义文明 第一节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 第二节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第三节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第七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四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及权利行使原则第八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四节 国务院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六节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七节 地方国家机关 第八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章节摘录

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力制约之所以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决定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尽管导致近代宪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但从政治的层面而言,则是国家权力所有者的转换,也就是说,当国家权力从过去由少数人所有转变为至少在形式上由多数人所有后,亦即人民主权出现后,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国家权力的行使者产生分离。为了保障国家权力所有者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并使这种保障机制具有足够的权威,确认权利制约权力的国家根本法也就应运而生。就宪法的基本内容来说,不仅保障公民权利始终处于核心、主导地位,而且对国家权力不同部分之间的制约机制也有明确规定。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分权原则亦称分权、制衡原则。分权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几部分,分别由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制衡原则是指这几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分权原则是17、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根据近代分权思想确立的,它为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以代替封建专制制度提供了方案。1787年美国宪法就按照典型的分权、制衡原则,确立了国家的政权体制。法国《人权宣言》则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受美、法等国的影响,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均以不同形式确认了分权原则。从资本主义各国政治实践来看,分权原则对于确立和巩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美国总统尼克松被迫辞职,虽然是资产阶级垄断集团相互倾轧的结果,但分权原则不能不说也是一个重要因素。随着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权的日益扩大和立法权的日益缩小,分权、制衡原则也正在日益发生转变。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首创的。马克思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恩格斯也指出:公社一开始就宣布它自己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毫不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来保证自己有可能防范他们。巴黎公社首创的这一原则,被后来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奉为一条重要的民主原则,并在各国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尽管如此,但由于监督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还有待加强,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实践中,权力制约原则的贯彻落实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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