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图书网

担保法

郭明瑞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1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

郭明瑞  

页数:

270  

Tag标签:

无  

前言

  在人类文明与文化的发展中,中华民族曾作出过伟大的贡献,不仅最早开启了世界东方文明的大门,而且对人类法治、法学及法学教育的生成与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光辉的实践。  在我们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从摆脱动物生活、开始用双手去进行创造性的劳动、用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辉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逐渐形成了哲学思想、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维系道德人心、维持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律制度。应该说,在人类所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因为作为一项人类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类在认识自身、调节社会、谋求发展的各个重要进程中的思想和行动。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人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它来源于现实生活,而且真实地反映现实的要求。因而透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清楚地观察到当时人们关于人、社会、人与人的关系、社会组织以及哲学、宗教等诸多方面的思想与观点。同时,法律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以一种最明确的方式,对当时社会成员的言论或行动作出规范与要求,因而也清楚地反映了人类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中对于不同的人所作出的种种具体要求和限制。因此,从法律制度的发展变迁中,同样可以看到人类自身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历史轨迹。

内容概要

担保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资金融通知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适应担保法教学的需要,我们编著了这本《担保法》教材。在写作过程中,我们根据从事担保法教学的经验,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尽求全面、系统地介绍担保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并反映担保法研究的最新研究成果,使之尽量符合法学本科教学的需要,并对其他读者学习担保法提供指导。

作者简介

  郭明瑞,男,山东招远人,汉族,1947年9月出生于招远。1954年至1960年在本村上郭明瑞照片小学,1960年开始在招远第一中学上中学,1966年正当高中毕业之际,适值“文化大革命”开始,失去了参加高考的机会,因而高中毕业后回家乡务农(并不是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1969年3月应征入伍到部队服役,历时6年,于1975年退役回乡后,曾干过一段合同工,后到一所中学任民办教师。1977年恢复高考后当年参加高考被录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学习。在大学期间受到了良好的教育,1981年底本科毕业后又留北京大学法律系任教,从而受到我国一些知名学者的指导。由于在大学阶段,就在李志敏教授的指导下翻译发表了原苏联学者拉普捷夫的《论苏维埃经济法》,以及许多原苏联民法与经济法学者论争的一些资料,从而对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确立了以民法为自己的研究方向。1991年考取了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师从赵中孚教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1995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85年在北京大学被评为讲师,同年9月为支援烟台大学建设,也为解决两地分居,调烟台大学任教。1988年评为副教授,1992年评为教授。在烟台大学曾任教务处副处长,法律系副主任、主任等职。  著有《民法基本知识》(教育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获山东省教育厅1987年科研成果著作二等奖)、《民法学概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获烟台市1989年科研成果著作二等奖)等书。合著有《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获北京市中青年优秀成果奖)、《民事责任论》(中国社会科会出版社,1991年版,国家教委哲学社会科学青年科研首批项目,获山东省教委1992年科研成果著作二等奖)、《企业管理法律制度》(任主编,中国商业出版社,1990年版,山东省教委科研项目)。参与编写了《民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法律问题解答》(人民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继承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等书。发表了《论中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由民法调整的必要性》(《法制建设》,1985年第3期)、《试论招标投标的法律问题》(《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若干民法问题》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5年版)、《试论合同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特征》(《中国法学》,1986年第1期,获烟台大学1987年科研成果论文二等奖)、《也谈国营企业经营权的性质和法律特征》(《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7年第2期,获烟台大学1988年科研成果论文二等奖)、《关于无因管理的几个问题》(《法学研究》,1988年第2期)、《关于抵押权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1988年第6期,获山东省1990社科成果论文三等奖)、《关于保证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1991年第1期)、《论土地使用权的几个法律问题》(载《中国民法经济法理论问题探究》,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等近30篇论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担保法绪论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 担保的含义和方式 第三节 担保的设立和效力 第四节 反担保 第五节 对外担保第二章 保证 第一节 保证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三节 保证债务和保证期间 第四节 保证对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第五节 保证对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第六节 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 第七节 特殊保证第三章 抵押权 第一节 抵押权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抵押权的设立 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第四节 抵押人的权利 第五节 抵押权人的权利 第六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七节 抵押权的消灭 第八节 特别抵押权第四章 质权  第一节 质权概述  第二节 动产质权  第三节 权利质权第五章 留置权 第一节 留置权概述 第二节 留置权的成立 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 第四节 留置权的实现 第五节 留置权的消灭第六章 定金 第一节 定金概述 第二节 定金的成立 第三节 定金的效力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人的担保又称信用担保,是指担保人以其信用所提供的担保。在人的担保中,其担保标的是第三人的信用,即第三人以其信用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例如,保证、连带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等均属于人的担保。但是,人的担保的典型方式是保证。保证是以保证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信用担保债权实现的。保证是一种债的关系,它是以债务人的信用担保着债权的实现。在设立保证担保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债权的实现成立一种债的关系,当主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即应依约以自己的财产清偿主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可见,保证是通过保证人对债务人债务的清偿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保证担保的成立实际上等于扩大了主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范围,从而增加了债权人的受偿机会。由于保证是以第三人的信用为担保标的,而第三人的信用是浮动的,其财产也会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所以,即使设立了保证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仍有得不到清偿的危险。为此,债权人为确保自己债权受偿,在设立保证担保时,应当认真审查保证人的信用情况。  物的担保是指担保人以其特定的财产所提供的担保。在物的担保中,担保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以其一定的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物的担保中,根据担保物是否转移所有权,物的担保又分为不转移权利型的物的担保和转移权利型的物的担保。前者是指在供与担保的财产上为债权人设立一定的特定权利以担保债权的担保方式。在这种物的担保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依法行使担保权从担保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而在特定财产上设立的权利,统称为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后者是指以转移一定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来担保债权的担保方式。在这种物的担保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则直接取得担保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用以清偿债权。转移权利型的物的担保通常属于非典型担保,主要包括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广告

下载页面


担保法 PDF格式下载



  对《担保法》和《物权法》之间的关系,第4页这样写着:
  
  "...在《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关系上,前者为普通法,後者为特别法;..."
  
  就民法体系言,应该是《物权法》为普通法,《担保法》为特别法。


相关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