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2009-4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王歌雅
318
本书以我国《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借鉴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婚姻家庭继承立法与司法实践,吸收国内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系统论述了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 本书共分十五章,各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主要内容有,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对象,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原则有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计划生育原则等。 第三章:亲属制度。主要内容有亲属的种类和范围,亲系和亲等,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效力。 第四章:婚姻的成立。主要内容有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征,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结婚的条件和程序,违法婚姻及婚姻的无效与撤销。 第五章:夫妻关系。主要内容有夫妻关系的性质和特征,夫妻的法律地位,夫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六章:亲子制度。主要内容有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婚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及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人工生育子女的界定。 第七章:收养制度。主要内容有收养制度概述,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收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涉外收养。 第八章:离婚制度。主要内容有离婚制度概述,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程序,诉讼离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对子女的法律后果,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第九章:继承法概述。主要内容有继承制度概述,继承法的概念、特征和调整对象,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第十章:继承法律关系。主要内容有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和要素,继承权的取得、行使和内容,遗产的范围,继承权的丧失。 第十一章:法定继承。主要内容有法定继承的概念、特点和适用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第十二章:遗嘱继承。主要内容有遗嘱继承的特征、适用条件,遗嘱的有效条件、效力、变更、撤销和执行。 第十三章: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主要内容有遗赠的特征、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和效力。 第十四章:遗产的处理。主要内容有继承的开始,遗产的保管,继承和遗赠的接受与放弃,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第十五章:民族、涉外、区际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问题。主要内容有民族婚姻家庭继承法律问题,涉外婚姻家庭继承法律问题等。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主要供高校法学院系各类法学教育使用。为学生学习的便利及对重点内容的把握,每章均设有“重点问题”、“法律应用”、“案例与思考”。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者对有些问题的观点有分歧,本书作者的见解也有所不同,我们只是就婚姻家庭继承法领域中的通识性的理论观点进行了介绍。
王歌雅,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代表性著作:《扶养与监护纠纷的法律救济》、《中国现代婚姻家庭立法研究》、《中国婚姻伦理嬗变研究》、《中国亲属立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对象 第四节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婚姻自由原则 第二节 一夫一妻原则 第三节 男女平等原则 第四节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节 计划生育原则 第六节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美系原则第三章 亲属制度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亲属的分类 第三节 亲等计算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及效力第四章 婚姻的成立 第一节 婚姻的成立概述 第二节 婚姻的成立条件 第三节 婚姻的成立程序 第四节 违法婚姻与婚姻无效制唐第五章 夫妻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概述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第六章 亲子制度 第一节 父母与婚生子女 第二节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第三节 继父母与继子女、人工生育子女 第四节 亲权 第五节 亲子制度的延展第七章 收养制度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及其法律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四节 涉外收养第八章 离婚制度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 第二节 登记离婚 第三节 诉讼离婚 第四节 离婚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 离婚对子女的法律后果第九章 继承法概述 第一节 继承制度概述 第二节 继承法 第三节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第十章 继承法律关系 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继承权 第三节 继承权的客体 第四节 继承权的丧失第十一章 法定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第三节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第四节 代位继承 第五节 转继承 第六节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第七节 遗产酌分请求权第十二章 遗嘱继承 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 第二节 遗嘱继承人 第三节 遗嘱的形式 第四节 遗嘱的内容 第五节 遗嘱的法律效力 第六节 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第七节 遗嘱的执行第十三章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节 遗赠 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第十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 第二节 遗产的保管 第三节 继承和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第四节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第五节 遗产的分割 第六节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第十五章 民族、涉外、区际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问题 第一节 民族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第二节 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第三节 涉及华侨、港澳居民和出国人员的婚姻法律问题 第四节 涉台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第五节 涉外和涉港、澳、台继承法律问题参考文献
第一节 婚姻的成立概述一、婚姻成立的概念(一)婚姻成立的概念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综观古今中外各国的婚姻立法,婚姻成立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婚姻的成立包括订婚(即成立婚约)和结婚。订婚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婚姻行为是订婚、结婚为一体。狭义上的婚姻的成立专指结婚,不包括订婚。古代的法律和礼俗对婚姻成立多采广义说,且十分重视婚约的效力。近现代的法律多采狭义说,订婚并非婚姻行为,事先未成立婚约亦可径行结婚。我国现行法律对婚姻成立的概念采狭义说。(二)婚姻成立的特点婚姻的成立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从婚姻成立的主体看,必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同性不能成立婚姻,这是婚姻关系自然属性的要求。同性之间能否成立婚姻,在人类历史上经历了从残酷对待到逐步宽容态度的改变。当代,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同性同居者已经取得了部分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如丹麦、挪威、瑞典和美国的部分州等已经承认同性婚姻。①在我国,关于同性婚姻社会也渐持宽容的态度,但立法并没有给予承认。同时,已经结婚且婚姻关系继续存在的人,不能再行结婚;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人均不能成立婚姻。2.从对婚姻成立的要求看,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这是区分合法婚姻与违法婚姻的界限,是婚姻关系社会属性最主要的反映。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无不取决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性质的国家里,关于结婚要件的规定,差异很大。②我国《婚姻法》第二章第5条至第12条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和程序,体现了当事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3.从婚姻成立的目的看,是建立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夫妻关系。排除了通奸与姘居行为。4.从婚姻成立的结果看,它标志着夫妻关系的确立和姻亲关系的发生。未经法律承认的两性结合,不能确立夫妻关系,不能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现行教材用的就是这个
教科书 很不错的~
是教科书来的,没啥特别感觉。不过质量挺好的
三个明显的特点:基础性、实用性、创新性。浅显易懂,适合初学者...
条理清晰,体系全面
书是上课用的教材,谈不上喜欢,但是当当的服务很不错,送货快,书的质量也很好,下次买书也会在这里的
里面有些内容有错误,个人觉得不是特别好
上课用的教材 还好吧
这次虽然要两天才到货,但是总体上还算满意,包装、书本外观不错,便宜、速度快、质量好、送货上门,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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