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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

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9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

张新宝  

页数:

5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侵权责任法在维护人们的行为自由与保护(救济)民事主体的权益方面发挥着同等重要的功能。权衡侵权责任关系中的各种合理利益(自由),对受害人(或者将来的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和加害人(或者可能加管人)的行为自由予以均衡的保护(维护),在受害人获得的赔偿与加害人承担的责任之间建立起具有公正性的平衡机制,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使命,也是侵权责任法立法程序参与者必须自觉遵守的准则。 本书作者长期从事民商法学尤其是侵权责任法的研究与教学工作,参与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草案的研讨,在这一领域出版多种著作,发表大量论文。该书是作者近十年来关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的系列思考成果,也是作者参与相关立法研讨过程、力图解决其中疑难问题所做贡献的较完整记录。对于读者了解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过程、认识立法进程中的各种观点、理解未来法律条文的含义,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张新宝,湖北省公安县人,曾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作者长期从事民商法学尤其是侵权责任法的研究与教学工作,参与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草案的研讨,在这一领域出版多种著作,发表大量论文。

书籍目录

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利益衡量(代绪论)引言第一单元 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意见与立法建议 第一篇 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建议 第二篇 制定中国侵权责任法的若干建议第二单元 侵权责任法立法体系研究 第三篇 民法典制定的若干技术层面问题 第四篇 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 第五篇 侵权责任法立法模式:全面的一般条款+全面列举 第六篇 侵权责任法立法体系研究 第七篇 侵权责任法的法典化程度研究第三单元 制度构建 第八篇 侵权法上的原因力理论研究 第九篇 共同侵权责任十论 第十篇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一篇 医疗过失举证责任研究 第十二篇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第十三篇 侵权责任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 第十四篇 侵权责任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关系 第十五篇 侵权死亡赔偿研究 第十六篇 论侵权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十七篇 纯粹经济损失及其赔偿规则 第十八篇 惩罚性赔偿的立法选择 第十九篇 “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解析第四单元 争议问题 第二十篇 “新闻(媒体)侵权”否认说 第二十一篇 行政法规不宜规定具体侵权责任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立法理由书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对法典的总体说明;(2)对法典的编、章、节的分别说明;(3)对各条文的具体说明,包括对该条文法律精神的揭示和相关概念的解释,阐述作出此等规定的理由,以及举出相关的法例和判例。立法理由书具有多方面的功能,首先可以帮助提高立法水平,避免起草者的盲目和任性。其次可以帮助立法者(议员)更充分地了解草案的意图,促进草案获得立法者的认可(投票通过)。最后也是立法理由书最重要的功能,是为未来的法律解释提供官方依据。未来有关部门对民法典进行解释,首先应当查阅立法理由书,探求起草者的真实原意。长期以来,我国立法部门不重视立法理由书的编制,这与下面将要讨论的“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密切相关。虽然不编制立法理由书和只做一个“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更有时间效率,但对于提高立法质量、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却无助益。法律条文过分简略,立法理由书阙如,结果是使得法律的实施大打折扣。民法通则可以算比较典型的例子,156条规定确实单薄,而王汉斌先生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也十分简略,对民法通则的实施助益有限,以至于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颁布一部20条的“意见”。即使如此,没完没了的司法解释还是处于进行时态。近年来,学者在起草民法典建议稿开始注意到立法理由书的重要性。梁慧星研究员负责主持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就附有“说明、理由与参考法例”。笔者主持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草案》也附有详细的说明、理由和立法例。希望立法部门参考国际惯例和吸收学者研究成果,在制定民法典时编制高质量的立法理由书。目前,立法部门的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在做类似的工作,即在一部新法律颁布时以部门或者个人的名义发表“解读”、“讲话”一类的作品。如果有关部门将此等“创作活动”纳入立法部门的日常工作,将这类作品“正名”为官方的立法理由书,则可以收到良好效果:一则可以提高作品的权威性,成为司法部门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权威资料,成为学界研究与教学的一手材料。二来也可以避避嫌,不再担心他人指责少数人利用国家公共资源谋取个人或小单位私利。当然,对工作人员付出的劳动予以报酬则是必不可少的。

后记

据说北京今年夏天很炎热,我幸运地躲了过去,在德国小城奥斯纳布吕克做了两个月的学术访问。这是2001年回国后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出国”。回国不久就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通知,有幸被邀请参加2009年8月24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研讨会”。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张新宝教授、崔建远教授、郭明瑞教授、王军教授、刘士国教授、李永军教授、许传玺研究员、徐爱国教授,以及王成副教授、朱岩副教授、周友军副教授作为专家出席会议。另外一位受到邀请的专家因故没有出席。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主持会议,法工委民法室的领导们差不多都出席了会议。王胜明副主任告诉我们,这次会议是侵权责任法立法的最后一次“专家会”,此前法工委已经召开了法院系统的研讨会。既是“最后一次”,也就意味着以后基本上没有什么发言的机会了,因此大家在这个规模不大的会议上可以把意见说透:以前提过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再提,以前没有提过的也可以提;能够被接受的可以提,不能被接受的也可以提。一句话,让大家充分发表意见。讨论的基础是“2009年8月20日修改稿”。这个稿子是法工委在“二次审议稿”基础上提出的一个草案文本,实际上与二次审议稿差别不大,但是也有一些修改,主要是技术方面的。讨论的目的是帮助形成“三次审议稿”,提交10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会议给我很多发言机会。既然是最后的“结案陈述”,不说白不说,那就尽量多说一些,也许其中有一些建议被决策者“不小心”采纳呢。说什么?大多都是本书中的内容,不过是用更简洁的口语表达。主持人告诫我们:意见光有道理不行,还要善于表达,即“会说话”的效果会好一些。可惜的是,本人这方面确实缺乏足够的修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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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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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于有较强可操作性的侵权法理论著作,对实践很有好处。


书本质量很好,摸着很舒服


书的内容有点过时,不过杨老师写的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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