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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0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

杨立新  

页数:

391  

前言

21世纪,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发明创造层出不穷,知识更新日趋频繁,全民学习、终身学习已经成为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本途径。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毛入学率由1998年的8%迅速增长到2008年的23.3%,已经进入到大众化的发展阶段,这其中高等继续教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高等继续教育作为“传统学校教育向终身教育发展的一种新型教育制度”,对实现“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宏伟目标,发挥着其他教育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高等继续教育的发展规模已占全国高等教育的一半左右,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传统产业部门的改造以及新兴产业部门的建立,各种岗位上数以千万计的劳动者,需要通过边工作边学习来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以适应现代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可见,我国高等继续教育的发展,既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又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我国的高等继续教育要抓住机遇发展,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这涉及多方面的工作,但抓好教材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础和中心环节。众所周知,高等继续教育的培养对象主要是已经走上各种生产或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这就决定了高等继续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适应新世纪社会发展要求的动手能力强、具有创新能力的应用型人才。因此,高等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要本着学用结合的原则,重视从业人员的知识更新,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思想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体现出高等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和职业性特色。

内容概要

本书紧密结合我国民法的立法和司法实际,从高等继续教育的具体需要出发,总结民法成人继续教育教学的规律和特点.借鉴各类民法教材编写经验,全面吸收国内外民法研究的最新成果,融合作者切身的法学研究,司法实践和自学法学的体会,突出服务于继续教育改革的宗旨,重新设计民法学教材的体例、体系和知识点。内容阐述详略适当,使民法学的结构完整、逻辑关系清晰、阐释层次分明、语言言简义明,知识点阐释充分,重点问题说明详尽。特别是对民法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说明。本教材突出了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结合,适合作为高等继续教育的教材,也适合司法机关及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以及法律工作者等人员作为办案的参考书使用。

作者简介

杨立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五五”普法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民法总则 第一章 民法及其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第三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民事主体概述  第二节 自然人  第三节 法人 第四章 物   第一节 物概述  第二节 物的物格  第二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第四节 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   第五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  第六节 代理 第六章 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权利  第二节 民事责任 第七章 时效和期限   第一节 诉讼时效  第二节 取得时效  第三节 期限第二编 物权法 第八章 物权与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  第二节 物权概述  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和效力  第四节 物权变动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第六节 占有 第九章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  第三节 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第四节 共有  第五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六节 相邻关系 第十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节 地役权  第六节 特许物权 ……第三编 债权法第四编 人格权法第五编 侵权责任法

章节摘录

(二)不安抗辩权的意义《合同法》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吸取国外立法的经验,认识到在产生期前履约危险的情况下,如仍强迫负先为给付义务一方履行义务,则有悖公平原则,尽管法律规定有违约责任制度,但诉讼或仲裁程序较为复杂,且陷负先为给付义务一方于不利地位,因此,在未造成实际违约前赋予负先为给付一方当事人以不安抗辩权,是较为理想的制度。故在《合同法》条文中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依不安抗辩权制度,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时,应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中止自己债务的履行。在对方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灭。这样就补充了立法的缺陷,满足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三)不安抗辩权的发生1.合同所确立的债务合法有效所有的抗辩权都是发生于合同法律效果的基础之上,没有生效的合同,不发生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当然不发生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之一,同样遵循这样的规则。不安抗辩权只能发生在有效合同的债务履行之中。对于无效的合同债务,不发生合同的法律效果,对当事人没有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不产生不安抗辩权。2.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基础,不仅要求合同债务的有效性,而且同样要求双方当事人的对待债务须由同一个双务合同而发生。这种同时存在的双方债务不仅具有对价性,并且须为先后顺序不同的两种义务。如果是同时履行义务,则不产生不安抗辩权。3.须在合同成立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且有难为给付之虞产生不安抗辩权的条件之一,是要求在双务合同生效以后,后履行的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且此种财产状况的恶化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为双方所预知。明知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视为其自愿承担不能得到对待给付的风险,不能取得不安抗辩权。应当得知而过失不知的,亦不能取得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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