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疑案演习
2010-7
中国人民大学
张明楷 编
350
无
和《刑事疑案演习(一)》一样,本书所收录的25篇案例分析论文,都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本科生所写。这些案例分析论文,是2007级本科生选修我于2009年下半年开设的《刑法研讨与案例分析》课程的最终成果。在指导写作和编写本书时,让我感到最为难的,不是“实质”问题,而是“形式”问题,或者说,不是写作内容问题,而是写作规范问题。分析案例的学生们容易明确焦点问题,可以得出基本结论,能够提出主要理由,顺利调整文章结构。但是,有的学生不能作通顺表述(平时看书太少的缘故),有的学生只能作口语记载(平时说话太多的原因)。更为麻烦的是,他们对论文注释缺乏基本常识。尽管我在第一节 课时就反复强调,对任何引用和参考的观点都必须按照出版社的要求作注释(记得我讲过这样一句话:“不要怕注释多,如果谁的论文完全由引文组成,算他有本领”),可是,依然有少数学生在写作时对引用的观点不作注释。虽然被我发现的地方已经补充了注释,但由于我的阅读范围有限,不能保证本书的注释达到了规范要求,恳请刑法学界的同仁和读者谅解。和《刑事疑案演习(一)》一样,在出版前,我只是对每篇论文作了一些技术性处理,删除了少数论文的部分内容,但论文的基本观点与主要理由没作修改。尽管每篇论文都经过了学生们的反复修改,但结论不可取、论证不充分、逻辑不严谨、表述不顺畅、注释不规范等问题依然存在于部分论文中,所以,我和我的学生们特别期待读者的不吝指教。
《刑事疑案演习(2)》在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的立场上,秉持正义理念,以案例演习的形式,对刑法理论颇富争议的问题进行仔细深入的研究。《刑事疑案演习(2)》的特色如下:(1)围绕经典疑案,展开细致讨论,既重新思考传统问题,又深入探讨客现归责等新课题。(2)立足问题主义,兼顾理论建构,既使具体个案得到妥善解决,也注重完善刑法理论。(3)尊重现行刑法,借鉴国外理论,在以目的解释为指导,综合运用各种解释方法的同时,充分借鉴国外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将问题置于世界刑法学之林思考。《刑事疑案演习(2)》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与学术价值,不仅适用于司法实践,而且适合法律研习者阅读。
张明楷,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1982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曾是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政法学院)教授。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理事。出版个人专著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三百余篇。
1.客观归责与不作为浅析2.第三者责任范围与客观归责3.客观归责理论的运用4.不作为犯罪之探讨5.结果回避可能性与作为可能性6.间接故意的理论分析7.故意与过失的区别8.抢劫过程中的偶然防卫9.承诺、立功和帮助伪造证据罪的相关问题10.共同正犯与对象不能犯11.正犯与共犯的区别以及认识错误12.帮助犯的认定13.爆炸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14.绑架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15.为索取担保金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性质16.尾随他人拾其弃包后殴打他人的行为性质17.连续犯罪与事后抢劫罪问题的研究18.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诈骗罪的认定19.三角诈骗与相关财产罪的辨析20.盗用电信资费的行为定性21.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别22.利用时间差套取银行现金的行为性质23.冒领他人存款的行为性质24.窝藏共犯人案件的法律适用25.徇私枉法罪及其量刑情节的法律适用
插图:那么,为何要有客观归责这一要素的存在,其存在的意义何在?易言之,它是为了解决怎样的问题而产生的?我国有学者认为,“客观归责理论将因果关系与归责问题相区别,因果关系以条件说为前提,在与结果有条件关系的行为中,只有当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而且该危险是在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或在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内实现)时,才能将该结果归责于行为。”①笔者认同这样的观点,客观归责是在完成了因果关系的判断之后,再通过三个标准来认定能否将结果归责于行为。因此,客观归责是对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限定,同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都属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二)客观归责理论下的本案分析上文所提到的Roxin关于客观归责的三个标准,在具体案例中应该如何判断和适用呢?“客观归责判断,是在构成要件行为已完成因果流程之后,再做反面的排除归责判断。”②由此,也可看出,客观归责与因果关系是两个要素的判断,不能混为一谈,客观归责实质上是对客观构成要件的限制,是从反面来限定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同时,这种排除归责的判断,或者说归责阻却事由的判断,与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违法性阻却事由、有责性阻却事由相类似,都是在完成了常规的判断后,进一步从整体上审查案件事实时,对发现的异常情况的处理。综上所述,对客观归责的判断通常是从反面来考察,看是否存在客观归责的阻却事由,如果存在,则否定客观归责的成立,进而否定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显然,客观归责的阻却事由,就是每一个判断标准的否定,但是实际情况却复杂得多,在这三大阻却事由之下又包含许多具体的判断规则,因为对于具体案例的操作,需要更细化的规则,而不是泛泛、笼统的概括。现将Roxin客观归责的阻却事由理论,构图说明(见下图)⑧。
《刑事疑案演习(2)》: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无
学生的作品集,有的深度不足,点到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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