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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法律法规精释

肖建国 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8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

肖建国 编  

页数:

369  

内容概要

本书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事诉讼法》的配套辅导用书,由肖建国教授担纲主编。本书立足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围绕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展开详细的解释,通过遴选历年司法考试真题以及其他一些类似题目进行实战(为帮助读者理解、掌握现行法律条文,所有真题都用现行法律进行解读),使读者全面掌握实然层面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在此基础上,为了满足学有余力的读者的需要,我们在“延伸思考”部分,将读者引领到理论前沿问题。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二、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法  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第二章 诉与诉权  一、诉的要素  二、诉的分类  三、反诉  四、诉的合并、分离与变更第三章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一节 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三、辩论原则  四、处分原则  五、检察监督原则  六、支持起诉原则 第二节 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二、回避制度  三、公开审判制度  四、两审终审制度第四章 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一节 受案范围 第二节 管辖概述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三、专属管辖  四、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牵连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一、当事人概述  二、原告与被告  三、共同诉讼人  四、诉讼代表人  五、诉讼第三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一、诉讼代理人概述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据与证明 第一节 证据 第二节 取证  一、当事人举证  二、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三、证据保全 第三节 质证 第四节 认证 第七章 法院调解 第一节 法院调解的原则 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程序 第三节 调解书及其效力  第八章 临时性救济 第一节 财产保全  一、诉讼财产保全  二、诉前财产保全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方法和程序  四、财产保全担保  五、申请保全错误的赔偿 第二节 行为保全  一、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二、诉前禁令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第三节 先予执行  一、先予执行的范围  二、先予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三、对裁定不服的救济第九章 诉讼保障制度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三节 强制措施 第四节 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  第十章 一审程序 第一节 普通程序  一、起诉和受理  二、审理前的准备  三、开庭审理  四、审限  五、撤诉与缺席判决  六、合并审理  七、延期审理  八、诉讼中止  九、诉讼终结  十、错误与笔误  十一、巡回审理 第二节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  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间的转换 第十一章 民事裁判 第一节 判决 第二节 裁定 第三节 决定 第四节 既判力 第十二章 二审程序 第一节 提起与受理 第二节 审理  一、审理范围  二、审理方式  三、上诉案件的调解 第三节 裁判第十三章 再审程序 第一节 法院决定再审 第二节 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再审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特有规定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特有规定  三、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共通性规定 第三节 检察院提起再审 第四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第十四章 特殊程序 第一节 特殊程序  一、一般规定  二、选民资格案件  三、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六、其他特殊程序案件——宣告婚姻无效案件 第二节 督促程序  一、督促程序的申请与受理  二、支付令的效力  三、督促程序的终结 第三节 公示催告程序  一、公示催告的申请与受理  二、法院通知止付和发出公告  ……第十五章 执行程序第十六章 涉外程序 

章节摘录

本条是关于辩论原则的规定。理解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辩论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事实、争议的问题以及法律的适用,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便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查清事实,确定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正确适用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辩论权的行使贯穿诉讼的整个过程而不仅限于法庭辩论。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论。辩论的形式既有口头形式,也有书面形式。辩论的内容,主要围绕本案争议的诉讼标的、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程序问题等。其二,我国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辩论主义的关系。按照日本学者的阐释,大陆法系辩论主义包括以下内容:(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的主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2)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作为判决的基础,换言之,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的约束。(3)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而不允许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我国《民诉法》虽然也规定了辩论原则,但过去由于缺乏当事人的辩论结果约束法院裁判的明确规定,因此,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卫平教授称我国的辩论原则为“非约束性辩论原则”,并倡导以大陆法系国家的辩论主义为基准,改造我国的辩论原则。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改规定》、《证据规定》等司法解释来看,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已经引入了我国,并得到了相关司法解释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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