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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经济法

屈振甫,王素珍 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2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

屈振甫,王素珍 主编  

页数:

282  

字数:

422000  

前言

本书是编者在总结多年经济法教学经验和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根据高职高专院校的人才培养总目标和教育教学特点,以适应高职高专学生的知识水平为准则,精心编写而成。本书结合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特点,坚持理论与实务并重的原则,既阐述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又比较全面地介绍了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教材编写以先进性、适用性、针对性为主导原则,突出高等职业教育培养技术应用人才的办学特色。教材体系简明精练,理论选择深浅适度、范围明确;内容削枝强干,强化应用性、实践性、可操作性,削减抽象的纯概念阐述,突出知识的应用性和完整性,强化运用相关法律知识的综合能力。本书从内容体系到编写结构都较为新颖,可作为各类高等院校及高职高专院校的教科书,也可作为广大法律、经济工作者以及各类管理人员自学、培训、进修和提高业务水平的读物。本书由屈振甫和王素珍担任主编,董浩洁、王赛芝、宫海燕担任副主编,孙铁玉、孙志芳、舒文参编。屈振甫设计了本书的编写大纲,并负责全书的统稿和最后定稿工作。具体编写分工如下:学习情境一(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由屈振甫编写;学习情境二(公司法律制度)由董浩洁编写;学习情境三(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由舒文编写;学习情境四(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和学习情境五(市场管理法律制度)由宫海燕编写;学习情境六(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由孙铁玉编写;学习情境七(会计、审计和税收法律制度)由王素珍编写;学习情境八(票据和证券法律制度)由孙志芳编写;学习情境九(合同法律制度)由王赛芝编写;学习情境十(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由董浩洁编写。在本书的编写过程中,编者所在的各单位给予了大力支持,同时我们参考了大量的教材和著作,在此向各单位和所有参考文献的作者和编者(包括列出的和未列出的)表示感谢。限于编者的学识和认识水平,书中不妥和谬误之处在所难免,对此我们深表歉意,并恳切希望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内容概要

本书共分为十个学习情境,主要介绍了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工业产权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税收法律制度、票据法、证券法、合同法以及经济纠纷解决途径。本书依据我国最新立法编写而成,内容全面、充实,突出实用性。本书可作为高职高专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的经济法教材,也可作为各类成人院校及企业职工的培训教材。

书籍目录

学习情境一 中小企业法律制度 任务一 合伙企业法 任务二 个人独资企业法学习情境二 公司法律制度 任务一 公司登记管理 任务二 公司设立 任务三 公司组织机构 任务四 公司股权 任务五 公司债券 任务六 公司财务会计 任务七 公司变更 任务八 公司解散和清算 任务九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学习情境三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任务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任务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任务三 外资企业法学习情境四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任务一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任务二 债权人会议与企业重整 任务三 债务人财产 任务四 破产清算程序学习情境五 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任务一 反垄断法 任务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 任务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任务四 产品质量法学习情境六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任务一 商标法 任务二 专利法学习情境七 会计、审计和税收法律制度 任务一 会计法 任务二 审计法 任务三 税收法律制度学习情境八 票据和证券法律制度 任务一 票据法律制度 任务二 证券法律制度学习情境九 合同法律制度 任务一 订立合同 任务二 履行合同 任务三 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 任务四 违约责任学习情境十 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任务一 经济仲裁 任务二 行政复议 任务三 经济诉讼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缴纳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和“合伙”联系起来,名称中必须有“合伙”二字。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1)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4)合伙协议。5)出资权属证明。6)经营场所证明。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此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除此之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等。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等。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按照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的人数可能发生变化。然而,无论如何变化,有限合伙企业中必须包括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两部分,否则,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进行组织形式变化。《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中应当含有企业的组织形式。为便于社会公众以及交易相对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了解,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的字样,而不能标有“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3.有限合伙企业协议有限合伙企业协议是有限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法律文件。有限合伙企业协议除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人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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