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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大串讲

曾宪义,韩大元 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1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

曾宪义,韩大元 主编  

页数:

444  

前言

  本书按照最新的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南,对2011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内容进行系统串讲。本书将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应试内容加以归纳整理,找出相关的联系,由点到线,由线到面,提纲挈领,融会贯通,使考生在纷乱的知识面前思路清晰,复习有序,以最短的时间获取最大的知识量。  本书集中反映了作者长期参与命题、阅卷和考试辅导的经验,涵盖了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南的知识点和命题重点,串讲内容符合2011年法律硕士联考的命题标准。本书可以作为考生在复习最后冲刺阶段的用书,能够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南中的内容。  相对于2010年版而言,2011年版变化情况如下:  1.删除了近年考试知识点分布表。  2.删除了一些陈旧的、出题概率非常小的知识点,补充了新增的容易考查的知识点,特别突出了新增知识点中的重点内容。  3.对某些繁杂、冗长的内容进行了简化处理,使知识点更加明晰。  孟唯、白文桥、郭志京、陈鹏展参与了本书的编写和修订工作,在此表示感谢。  预祝广大考生取得好成绩,并实现心中理想。

内容概要

  本书按照最新的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南,对2011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内容进行系统串讲。本书将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应试内容加以归纳整理,找出相关的联系,由点到线,由线到面,提纲挈领,融会贯通,使考生在纷乱的知识面前思路清晰,复习有序, 以最短的时间获取最大的知识量。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刑法学 第一讲 刑法概述 第二讲 犯罪的成立条件(上)  第三讲 犯罪的成立条件(下)  第四讲 犯罪的形态之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五讲 犯罪的形态之二(共同犯罪) 第六讲 犯罪的形态之三(一罪与数罪)  第七讲 刑罚的概念、目的与体系 第八讲 量刑 第九讲 刑罚执行与消灭 第十讲 刑法各论概述及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罪 第十一讲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二讲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三讲 侵犯财产罪 第十四讲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十五讲 贪污贿赂、渎职罪第二部分 民法学 第一讲 民法总论 第二讲 物 权 第三讲 债权 第四讲 人身权 第五讲 知识产权 第六讲 婚姻家庭和继承 第七讲 侵权民事责任 第八讲 经典案例荟萃第三部分 法理学 第一讲 法学与法理学 第二讲 法律的历史、本质、作用 第三讲 法的本体 ……第四部分 中国宪法学第五部分 中国法制史

章节摘录

  例1多选题:下列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是  A.犯罪的形式概念  B.犯罪的实质概念  C.犯罪的本质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D.犯罪的形式特征即刑事违法性  答案:AD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为狭义刑法,即中国的刑法典。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切形式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刑法典,同时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形式另外,需要说明的有:第一,刑法修正案是对刑法典内容的修改,刑法修正案生效之后,自然替代了刑法典中相关条款,因此刑法修正案就内化为刑法典的内容,所以刑法修正案是属于狭义刑法。第二,刑法的立法解释(这里的立法解释是狭义的立法解释,即立法机关在刑法典之外专门作出的解释,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93条所作出的立法解释)是对刑法规范的内容的阐释和说明,本身没有创设新的内容,是被解释条文的组成部分,所以立法解释属于狭义刑法还是广义刑法的关键在于被解释的对象属于狭义刑法还是非狭义刑法。但是就目前情况而言,所有的立法解释都属于狭义刑法。  定犯罪提供了一般的规格和标准。  (3)刑法分则条文对每一种具体的犯罪的构成要件作了明确规定,为认定各种具体的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4)在《刑法》第32条至第35条中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即5种主刑、3种附加刑以及对犯罪的外国人单独适用的附加刑,为依照法律处刑提供了根据。  (5)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包括《刑法》第61条规定的一般量刑原则以及具备各种法定情节的量刑原则,如自首、累犯等。  (6)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为对具体犯罪的正确量刑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标准。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必须具有刑事违法性,行为虽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是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也不能认定为犯罪。例如,甲(男)与乙(女)白天在公园里公然进行性交,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我国刑法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不能认定为犯罪。但是不能对罪刑法定原则作过分庸俗的理解。例如,有观点认为由于刑法没有将单位规定为盗窃罪的犯罪主体,那么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单位组织实施的盗窃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犯罪。这是一种误解,单位的确不能构成盗窃罪,但是单位中的自然人却是可以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再如,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年满14周岁而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的,不构成绑架罪。有观点据此认为,年满14周岁而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后杀害被绑架人的,也不构成犯罪。这同样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误解。年满14周岁而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又杀害被绑架人,不构成绑架罪,但是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考试的时候,有两种出题思路:(1)以简答题的形式考查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立法中的表现形式;(2)以辨析题的形式考查罪刑法定原则,例如2008年辨析题“因为刑法分则没有规定见危不救罪,所以见危不救不构成犯罪”事实上就考查了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关于罪刑法定原则,还要注意以辨析题的形式考查其与刑法溯及力以及扩张解释的关系。  例9多选题:下列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有  A.禁止以道德为依据判处刑罚  B.禁止以习惯为依据判处刑罚  C.禁止适用类推  D.禁止法外用刑和不定期刑  E.刑法溯及力采用从旧原则  F.犯罪的基本特征包括刑事违法性  答案:ABCDEF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无论个人的地位高低,财产多少,只要触犯刑法,都应平等适用刑法;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平等地受到保护,任何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应受到制裁。具体来说有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是定罪平等,对任何人犯罪都使用相同的定罪标准,不能因人而异。第二是量刑平等,在犯罪性质相同的情况下,如果具备相同的犯罪情节,应该使用相同的量刑标准。第三是行刑平等,在执行刑法时,按照监狱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容许有特殊的受刑人,在执行减刑、假释等刑罚制度上,不容许有特权人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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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人推荐了 我也就买了 还行吧 就是题挺少的 对法律的解释还不错


和考纲一起买的,后来买了指南,和指南一起看蛮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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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书有点混乱,因为把法本和非法本的考试融合到一本书里了,解说的也不是很详细,让我刚开始有点头昏,还去买了本大纲回来对照。最后考完了发现这本书上对法本和非法本题型的一些说法不是很准确。
感觉还是09版的比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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