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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攻读法律硕士联考命题分析及考点解析

白文桥 编 白文桥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06出版)
出版时间:

2011-6  

出版社:

白文桥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06出版)  

作者:

白文桥 编  

页数:

400  

内容概要

  对于考生来说,透彻分析历年考试真题,掌握其所容纳的考点,研究和把握考点中的难点和重点,是考试成败的关键。为了尽可能帮助考生顺利通过考试,我们特组织专家对在职法律硕士联考的历年真题进行了详细的归类解析,对其中蕴涵的考点和重点、难点进行了梳理和概括。  《在职攻读法律硕士联考命题分析及考点解析(2011在职法硕)》的核心理念是:以考试真题为原点,以解析真题为根本,在拓展相关考点的基础上,充分挖掘重点和难点。《在职攻读法律硕士联考命题分析及考点解析(2011在职法硕)》的结构体例是:列出真题,给出答案并配以精细的解析,在此基础上,详细阐述真题所涉及的知识点。这些知识点,不仅有利于考生巩固复习成果,而且也有利于考生把握命题规律和命题重点。相信考生只要认真研习《在职攻读法律硕士联考命题分析及考点解析(2011在职法硕)》,一定会有较大的收获。  需要说明的是,《在职攻读法律硕士联考命题分析及考点解析(2011在职法硕)》主要是针对性地收集了比较典型的试题,并没有全部罗列以往所有试题。这样做的目的是突出常考点。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法理学一、法学和法理学二、法与法律三、法律渊源四、法律要素五、法律关系六、权利和义务七、法律责任八、法律演进九、法律价值十、法制与法治十一、立法原理十二、司法原理十三、法律职业十四、法律程序十五、法律方法十六、法律与社会第二部分 中国宪法学一、宪法释义二、宪法结构三、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四、宪法关系五、宪法的历史发展六、国体(国家性质)和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七、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三个文明建设八、选举制度九、国家结构形式十、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般原理十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十二、国家机构概述十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十四、其他国家机构十五、宪法监督第三部分 中国法制史一、夏商西周法律制度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三、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五、隋唐的法律制度六、宋朝法律制度七、元朝法律制度八、明朝法律制度九、清朝法律制度十、清末法律制度十一、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十二、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十三、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第四部分 民法学一、导论二、民事法律关系三、自然人四、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五、民事法律行为六、代理七、时效八、物权法总论九、所有权十、用益物权十一、担保物权十二、债权概述十三、合同十四、人身权十五、知识产权十六、婚姻家庭和继承十七、民事责任第五部分 刑法学一、导论二、犯罪概念三、犯罪构成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五、共同犯罪六、一罪和数罪七、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八、刑罚的概念和种类九、量刑十、刑罚执行制度十一、刑罚消灭制度十二、刑法各论概述十三、危害国家安全罪十四、危害公共安全罪十五、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十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十七、侵犯财产罪十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十九、贪污贿赂罪二十、渎职罪附录附录一 2008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全国联考专业综合考试试卷参考答案附录二 2009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全国联考专业综合考试试卷参考答案

章节摘录

版权页:10.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客观表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规定,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只要行为人针对枪支、弹药、爆炸物三种犯罪对象之一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或者储存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同时针对枪支、弹药、爆炸物三种犯罪对象实施了两种以上的行为,也只能以本罪一罪论处。11.交通肇事罪与利用交通工具实施的其他犯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杀害特定的个人,如开车撞死自己的仇人,应当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反社会动机,驾驶汽车等交通工具在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横冲直撞,制造事端,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应当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12.交通肇事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般只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按交通肇事罪一罪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杀人灭口,而又故意将伤者撞死或者在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受伤,仍然驾车挂带被车钩住的被害人逃跑,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其行为另行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死)罪,应当和交通肇事罪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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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攻读法律硕士联考•命题分析及考点解析(2011在职法硕)》是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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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2011年的命题分析书,连2010年的真题都没有,只有2009年及2008年的实在不能接受。所以,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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