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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评论(第5卷)

林嘉 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8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

林嘉 编  

页数:

336  

内容概要

  为因应社会法学过去一年的发展,本卷《社会法评论》共设“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和“域外法学”三个栏目,共收录16篇文章。
  
“劳动法学”部分共收录8篇文章,林佳和教授《劳动契约的管制与自治》一文,首先基于劳动契约的债法契约本质和人格面向之特质,指出“传统民法……已无法适切处理劳动契约当事人截然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因此,为维持和落实劳动法之特质,“国家不同形式与实质的介入,正是不可或缺的充分与必要条件。”其次,该文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基于传统社会国的角色与功能所遭受的冲击和挑战,对“劳动契约的管制何去何从”提出设问。再次,佳和教授从立法、司法、行政乃至团体之角度对劳动契约的管制进行了深人的论述。最后,佳和教授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指出“管制与自治是劳动法/劳动契约之宿命”,“劳动契约会继续往管制与自治之动态折冲的复杂方向发展”,而我们必须时时检讨,既要防止自治不当地被管制扼杀,也要防止劳动法之特质因不当的自治而消失。
  李海明博士的《论劳动者的法律界定》一文,基于比较研究和历史分析,以及对我国法律文本中多元的“劳动者”表述的概括分析和相关案例的评析,理清了劳动者概念的内涵,并对“公司经理等”、“教师以及公务员”、“个人用工”以及“农民工”等多种主体的“劳动者”身份进行了分析。
  德国nilsseibert博士则以法解释学的方法,对《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规范性文件关于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的区分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相关规定的体系性漏洞,尤其是其经分析指出“严格遵守书面形式的要求不仅不能促进权利、义务的明确,反而阻碍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和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值得重视。
  孙国平之《工资集体协商的劳动法考察——兼谈中国当下工资集体协商的魔咒、困境与悖论》以2010年富士康“n跳”事件和南海本田“罢工”事件为切人点,从权利、主体、模式、责任、观念以及技能六大方面对我国工资集体协商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
  青年学者王倩博士从比较法的视角对招聘阶段用人单位知情权的限制进行了分析和介绍,并对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条第2款进行了相应的分析。潘峰博士则对劳务给付拒绝权的理论基础、行使范围、条件及效果进行了分析。邓娟博士则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劳动基准立法的发展趋势进行了探析。唐荣娜法官基于自身的审判实践,对劳动争议案件中小额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社会保障法学”部分共收录了4篇文章。杨飞博士《社会保险权的规范建构》一文,从公、私法两个视角对社会保险权进行了规范分析。袁圣韵乐博士则结合最新的《社会保险法》,对工伤认定一般条款的意义、理解与适用及相应的标准进行了分析,并以此为基础对实践中的疑难案例进行了分析。朱勋克博士所撰写的《社会救助法的立法架构及法律规则选择》一文则对《社会救助法》(草案)的内容架构及缺失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且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范围博士《企业年金法律制度研究》一文则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企业年金法律制度的问题及其完善进行了分析。
  
“域外法学”部分共收录了4篇文章,可谓名家汇集,内容丰富。这些域外法制的介绍,对于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其中《欧盟中的社会福利国家》一文是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社会法研究所所长乌尔里奇·贝克尔教授专门为本刊所撰写的,贝克尔教授作为著名的社会法学者,在文中以合宪性解释的方法为我们重点介绍了欧盟一体化过程中欧盟与成员国在社会福利国家方面的相互影响与协调,尽管成员国的社会福利国家原则遭受到威胁,但仍保留独立性,而欧盟社会政策的目标越来越具体和明确。《德国劳工共决制度》是德国哥廷根大学著名的劳动法学者rtidigerkrause教授应邀在中国人民大学讲座的讲稿,经其认真修改后提供给本刊。该文对德国共决制度的组织、效力、宪法基础、事项等作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录用的自由及其制约——派遣法修改的慎重论》一文,是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田思路教授专门为本刊向日本著名的劳动法学者大阪大学法学部小岛典明教授的约稿,并由田教授亲自担任翻译。该文对日本劳务派遣法修订过程中录用的自由及其制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本栏目的最后一篇文章来自我国台湾地区知名劳动法学者谢棋楠教授,谢教授对本刊厚爱有加,先后赐稿数篇,此次《台湾2009年“就业保险法”修正之分析——美国与加拿大法观点》一文对我国台湾地区2009年“就业保险法”修订之最新成果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在与加拿大和美国相关制度的比较基础上,对我国台湾地区“就业保险法”在相关制度的完善方面提出了建议。

书籍目录

[劳动法学]
 劳动契约的管制与自治
 论劳动者的法律界定
 中国《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区分之分析——以德国法解释方法论为视角
 招聘阶段用人单位知情权的限制——也谈《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后半句的理解和适用
 工资集体协商的劳动法考察——兼谈中国当下工资集体协商的魔咒、困境与悖论
 论劳动者的劳务给付拒绝权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劳动基准立法的发展趋势之探析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若干问题探讨
[社会保障法学]
 社会保险权的规范建构
 论我国工伤认定的一般条款及其运用
 社会救助法的立法架构及法律规则选择
 企业年金法律制度研究
[域外法学]
 欧盟中的社会福利国家
 德国劳工共决制度
 录用的自由及其制约——派遣法修改的慎重论
 台湾2009年“就业保险法”修正之分析——美国与加拿大法观点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因为孱弱的双边机制难以较好地完成工资集体协商的重任,工资集体协商在当下中国更多地演变为三方机制的使命。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关系处理的基本格局和基本法律制度的三方机制,全称三方协商机制原则或三方机制原则,具体是指由国家(以政府为代表)、雇主(以雇主组织为代表)和工人(以工会为代表)就以劳动关系为中心的社会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所进行的有关交往的组织体制、法律制度及其制度运行的总称。①三方协商机制原则作为劳动关系处理和协调的原则,得到国际劳工组织首倡并得到极力推行。该原则的总目标是促进公共当局与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之间以及这些组织之间的相互了解和良好关系,以求发展经济或发展其中某些经济领域,改善劳动条件和提高生活水平。②我国自2001年8月成立国家三方协商委员会以来,该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建立。我国当前的工资集体协商的三方机制则是指在政府的主导下,劳资双方(工会与雇主)展开工资集体协商以达成集体合同的议事机制。温岭模式中可以看到三方机制的影子,在组建行业工会和行业协会后,温岭实行由政府主导、工会出面、劳资双方参与的行业职工工资恳谈会,在当地政府、党委的推动下,如今的温岭已在轴承、泵阀等15个行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③致力于工资集体协商领域的三方机制,本质上应该属于广义上的自治集体谈判,而恰如欧洲著名的劳动法专家罗格·布兰佩因所认为的,自治的集体谈判构成了多元民主社会的前提,主体上需要独立和强大的民主工会、利益和责任取向下的雇主及其组织以及公平和政策导向下的政府,而当下中国极其强大的行政权和财税体制等因素往往容易导致政府越位和专权,不是充当了雇主角色,就是主导了工会的行动,加之雇主组织的缺位与嬗变、工会的脱位与畸弱④,使得我国当下的三方机制有时因主体发育的不完善而产生一定程度的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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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评论(第5卷)》由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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