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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司考丛书·国家司法考试命题精要详解实练

司法命题研究中心 编写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12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

司法命题研究中心 编写  

页数:

426  

内容概要

  “国家司法考试命题精要详解实练”专为已具备了一定的司考知识基础,需要进一步厘清要点、研读真题、拓展训练、全面突破的考生编写。《人大司考丛书·国家司法考试命题精要详解实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12年)》根据新法规、新试题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在总结多年命题规律基础上,特别针对司法考试更加注重对考生法律知识灵活运用能力和法学素养考查的特点,为考生准备了浓缩教材内容的“精要知识点”栏目,常考应背的“关联法条”栏目,反映真题命制规律的“经典题及解析”栏目和夯实基础、获得高分的“扩展题及解析”栏目,不同栏目之间既相互联系又各有侧重。我们相信,本套图书对您的复习应考将会大有帮助!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行政组织与公务员
 第一节 行政组织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节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第四节 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
 第五节 公务员
第三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第二节 行政法规
 第三节 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第二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第五章 行政许可
 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五节 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六节 监督检查
 第七节 行政许可诉讼
第六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与适用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五节 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行政强制
 第一节 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
第八章 行政合同和行政给付
 第一节 行政合同
 第二节 行政给付
第九章 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
 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
 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章 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概述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应予受理的案件
 第三节 不予受理的案件 
第十三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一节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第二节 级别管辖
 第三节 地域管辖
 第四节 裁定管辖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被告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第五节 共同诉讼人
 第六节 诉讼代理人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
 第四节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第四节 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七章 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第十八章 国家赔偿概述
 第一节 国家赔偿
 第二节 国家赔偿法
 第三节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第十九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
 第二节 行政赔偿范围
 第三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四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二十章 司法赔偿
 第一节 司法赔偿概述
 第二节 司法赔偿范围
 第三节 司法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四节 司法赔偿程序
第二十一章 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
 第一节 国家赔偿的方式
 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第三节 国家赔偿费用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2)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确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可以发生在诉讼开始之前,也可以发生在诉讼之中。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5.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有关证据进行辨认和对质,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辩论的活动。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对质的例外。(1)对书证物证的质证。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①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②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2)对视听资料的质证。当事人原则上应当向法庭出示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3)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凡是知道案件事实情况的,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当事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许可方可进行。(4)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鉴定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经法庭准许,可以不出庭,由当事人对其书面鉴定结论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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