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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

陈建,姚瑶 编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1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

陈建,姚瑶 编著  

页数:

320  

内容概要

  本书自2005年初版到2007年第二版以来,一直承蒙广大使用教材的教师和学生的厚爱,出版社的编辑也非常关心教材的使用效果,非常负责任地收集并反馈了许多使用者的建议和意见。依据这些建议及国家法制化建设进程和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树立、经济法原理的正确应用之要求,我们对教材进行再次修订。
  “实战性、可读性、通用性”是原教材之特点,第三版修订继续秉承。本次修订尽量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对第1章第4节“相关经济法律制度”;第4章第1节“公司法律制度”、第4节“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5章第1节“合同法律制度”、第3节“劳动法律制度”;第7章第2节“税收法律制度”做了较多的修改和调整。第4章第2节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3节增加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第5章第2节增加了“反垄断法律制度”内容。删减了第4章第2节、第5章第2节的部分内容、第1章第3节、第8章第3节。教材采集了大量结合具体法律法规的应用型案例,并补充了部分新案例及分析题。
  教材修订的目的在于提高使用者的整体素质及结合经济法的相关知识与所学专业知识的能力,培养其法律意识与实践能力。修订后的教材仍然保持全书的整体性,以及每章的前后呼应。它不仅是高等院校各专业的可选教材,也是希望了解经济法的各类读者的参考书。

书籍目录

第1章 法及经济法的基础知识
 第1节 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2节 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3节 经济法概述
 第4节 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本章小结
 思考训练题
第2章 经济法律关系
 第1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第2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第3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4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第5节 经济法的实施与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本章小结
 思考训练题
第3章 市场准入与市场秩序法律制度概述
 第1节 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第2节 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
 本章小结
 思考训练题
第4章 经济组织法律制度
 第1节 公司法律制度
 第2节 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3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4节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本章小结
 思考训练题
第5章 经济行为法律制度
 第1节 合同法律制度
 第2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与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3节 劳动法律制度
 第4节 证券法律制度
 第5节 金融法律制度
 本章小结
 思考训练题
第6章 经济保护法律制度
 第1节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第2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3节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4节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本章小结
 思考训练题
第7章 市场调控与监督法律制度
 第1节 价格法律制度
 第2节 税收法律制度
 第3节 经济监督法律制度
 本章小结
 思考训练题
第8章 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
 第1节 经济仲裁
 第2节 经济诉讼
 本章小结
 思考训练题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而确定的案件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以下经济纠纷案件按专属管辖办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共同地域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2)经济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在我国,划分各级经济审判机构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有以下四项主要依据:一是案件的性质;二是案件争议标的额的大小;三是案情的复杂程度;四是案件影响的大小。基层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管辖由法律规定归其上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和其他经济审判机构管辖的经济纠纷案件以外的所有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管辖以下三类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一是重大涉外经济纠纷案件;二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纠纷案件;三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经济纠纷案件。其中第三类案件,如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与普通中级人民法院同级的海事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该院经济审判庭审理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交通运输方面的第一审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管辖。(3)经济纠纷案件的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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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3版)》是教育部经济类、管理类专业主干课程推荐教材•通用管理系列教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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