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总论
2012-7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Hans Brox,Walker Wolf-Dietrich
502
428000
张艳
无
本书是一本针对初学者的教科书和针对高年级学生的复习材料。它旨在澄清法律规定的真实含义。只有清楚了解法律规定目的的人,才能真正掌握所学的知识。
本书致力于引导读者认真研读法律规定,同时努力就本书所列出的各个案例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法。
汉斯·布洛克斯(Ha
Brox,1920-2009),1949年于波恩大学取得法学博士学位,1959年于明斯特大学完成教授资格论文,1961年任美因茨大学副教授,1962年起任明斯特大学民法、商法、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教授。1964至1994年为北莱茵州宪法法院成员,1967年至1975年担任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官。1975年获得联邦星级十字勋章。他所编写的每一本法学教科书都是在德国最成功,再版次数最多的法学教材。
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克(Wolf-Dietrich
Walker,1955-),1984年于明斯特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92年完成教授资格论文。1992年至今任吉森大学民法、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教授。1996至1997年任吉森大学法学院院长。累计发表独著及合著十余部,论文几十篇。主要研究方向:劳动法和社会法。
第一部分 引言
写在前面的思考
1 法、私法和民法
2 《民法典》
3 法律适用
第二部分 法律行为
第一章 基础
4 合同、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
5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原因行为和抽象行为
6 对法律行为的解释
7 意思表示的发出和到达
第二章 合同缔结
8 要约和承诺
9 对指向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撤回
10 包含一般交易条款的合同缔结和包含滥用性条款(MiBbrfiLmhliche Klauseln)的消费者合同的缔结
11 合意和不合意
第三章 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2 行为能力
13 法律行为的形式
14 法律行为的内容限制
15 部分无效、转换和认可
第四章 意思瑕疵
16 对意思瑕疵的法律层面的利益评价之概述
17 意思和表示故意不一致
18 错误
19 恶意欺诈和不法胁迫
20 双方动机错误
第五章 附条件、附期限和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
21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22 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
第六章 代理
23 含义、利益情况和界定
24 代理的前提条件和效果
25 委托代理权
26 对代理权的限制
27 无代理权的代理
第三部分 权利
第一章 权利的内容及其实施
28 私法关系以及权利
29 主观权利的取得
30 请求权
31 抗辩
32 对权利(Rechtsmacht)的限制及保护
第二章 权利主体
33 自然人
34 法人
第三章 权利客体
35 一般权利客体
36 物
第四部分 期间和期日
37 期间和期日
第五部分 附加内容
38 案例分析方法
1.含义 一般来说,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是为自己而行为的,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后果也应由他自己承担。 B与D以100欧元为价款签订了买卖手表的合同,这样 他自己就要承担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规定了其权利和义务。 然而,经常存在这样一种需求:某人为他人实施法律行为。事实原因(缺席、缺少专业知识,但最主要的还是现代经济生活复杂的多样性)和法律原因(例如没有能力作出有效的意思表示)都可以使借助于辅助人缔结的法律行为成为必要。 例如:大型商场的老板不可能亲自购买所有商品,因此他聘请了一名职员作为采购员。他也不可能亲自招待顾客,因此他雇用了100名售货员。 无行为能力人继承了一套出租公寓,在法律上他无法亲自将房屋出租,因为他不能作出有效的意思表示。其法定代理人(父母、监护人、照管人)为他行为。第164条及以下规定了这样一种可能性:某人可以为他人实施法律行为。虽然该人(作为代理人)实施行为,但行为后果仍由他人(被代理人)承担,就好像他自己实施了法律行为一样。 B授权H以其名义出售一块手表。若H以B的名义以100欧元的价格与D签订了手表买卖合同,则H在为B实施行为。B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他有义务将手表转让给D,并有权要求D支付价款。 为他人从事法律行为不仅体现在代理人作出意思表示(一积极代理,第164条第1款第1句),而且体现在代理人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一消极代理,受领代理,第164条第3款)。 ……
无
大陆法系中独树一帜的德国民法值得阅读。同时中国的法律近代化受其影响很大。
现在民法界唯德国马首是瞻,其实也是必然,没必要批判,人家的东西确实先进成熟,我们对有现成的好的为什么不直接拿来使用呢,至于那些不适合国情的,当然不要硬套。现在的问题是,大量学习德国日本美国的成功的经验,如果,水平更高的话,汲取其教训,水平再高的话,创造出更先进的理论。可惜,现在连第一层次达到的人都很少,连别人的东西到底是什么都没搞清楚
还没来得及看,这书是朋友推荐的。德国的民法最正统。
我们的法治建设,需要学习的地方很多。今天的法治建设不需要高歌猛进,需要踏踏实实的积累。学习人家的经验,德国民法就是很好的学习对象。
BROX的书是教科书经典,译得也不错,值得买。
非常不错的一本书,在中国与德国的民法典的对比中,体会到许多差别
举例贴切,促进理解,清晰讲述德国法
好书!中国教材写成这样,法律就可期待了。
这是大陆法系经典的教科书,出版33版,不知道我们的教科书啥时候也能够出版33版?
哈哈,这个也买到了,相当兴奋,要好好研读
不错 书不错
书的质量很好,马上就看!就是觉得价格有些贵,再便宜点就好了。
非常好的入门书,翻译很流畅!
解说明了
很好,系统清晰,用词精炼
买了三本书,这本撕得最厉害,快递啊,你让人情何以堪。。。。
上面一个网友说是最好的民法书了,我表示赞同,这是迄今为止看到的最好的民法书。第一本读的梁慧星的民法总论,比较简单点,但是入门不错,第二本是王泽鉴的,有点晦涩,但是也挺好,语言风格不同吧,不过王泽鉴先生语言相较于这本还是不够精炼。这本书讲的很到位。就翻译而言,这本书算是精品了,除了个别句子读起来有点拗口。另外这本书是德国人的入门教材,可以想象内容也并不深奥,或者说细节的,技术性的东西并不多。真正意义上的总括民法的作品。不过买这书的同时推荐陈卫佐先生翻译的《德国民法典》,否则这本书没法看,引用条文的地方很多。最后强烈推荐本书。如果因为价格贵而不买,我只能说是你的损失。因为他真的值这个价。虽然我也很想骂出版社,价格真贵。让人有点安慰的是这本书印刷的质量很好,排版什么的也非常好。至于编辑方面,有点小错误,有些错字和字符,不过没什么影响。补记1:快看完了吧。越看越喜欢这本书,如果所有的教材都是这么优秀,那么我想法学入门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本书就方法方面特别强调对信赖者及无辜者的保护,逻辑很清晰,问题也很清楚。只需要循着谁值得保护,谁不值得保护的思考,许许多多问问都能够简洁明快的得出答案。或许不单是民法入门,对于法学方法及法律解释也有了新的体验吧。爱法律的童鞋们,下手吧,哈哈。补记2:已经看完了,对这本书爱不释手啊。说起...来我对书籍要求还是蛮严格的。读书,读好书,是我的座右铭吧。这本书真是好书,把德国的法律行为讲的非常清晰,并如上所述,道理也清晰,只需要循着谁值得保护,谁不值得保护的思路思考,基本上就能得到答案。如此的简单,大道至简哉!我以为这是本值得反复读的法学书籍。强烈推荐。补记3:已经读第二遍了,这一次是和王泽鉴教授的总论交替看。从大框架看,这本显然突出了法律行为理论,在法律行为成立上,紧紧抓住“意思表示”,探讨因此而出现的各种情况,其说理部分,不仅让人信服,同时也是学习法律解释的最好示范。而在生效要件部分,则从“哪些值得保护,哪些不值得保护”入手,详述了哪些值得保护,哪些不值得保护,结合王泽鉴教授的民总教材,倒是让我对一般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的不同有了更深的理解。这一次重读王泽鉴教授的民总的感受是,其实王泽鉴教授的教材内容要深不少,另外还有台湾刚刚步入民主社会,王泽鉴教授的教材更加的紧密联系宪法,背后的法理也要深不少,更侧重从宪法及人格尊严及人格自由的角度出发。在读这两本书期间,我又阅读了崔建远教授的《合同法总论》,整个感觉下来,对总论如果能够有比较深的理解,读崔建远教授的《合同法总论》还是很轻松的。崔建远教授的《合同法总论》也是好书,就是语言不精炼,案例也没有提炼。最后想说一下,这次阅读的过程,也发现了一些错误,例如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混用(具体那一页一下子没翻到),p161的“不合理的艰难”应为“不合理的期待”,p162“对无效条款进行抵抗”应为“对无效条款进行抗辩”,其它也还有一些错误,但是总体上来说,不影响阅读。2013.12.5 阅读更多 ›
是从1976年开始,每年都有出新版的教材。非常适合作为民法的第一本教材。相比之下,Medicus的教材显然不适合初学者。可以与之相提并论的Köhler的教材中讲解与判决所涉及的内容虽然更广泛,不过这样一来就不如Brox的对于重点内容讲解的透彻,当然这既是这本教材的优点,反过来也是其缺点。而且Brox的教材编排的逻辑顺序也很适合帮助学生熟悉鉴定式的写作。而且Brox的语言风格简单明了,翻译也是合格的。综上所述,适合作为入门教材。补充:无论出于什么目的读这本书,手边最低限度要有德国民法典的译文,好像官方也有发布过中译。
感谢亚马逊,提供如此经典的书籍.
很棒的一本书 有很多案例 就是稍微有点贵~~
很适合民法基础较弱的TX
内容不错,书也没有损坏。如果能用塑料包一层就好了
这本书实在太贵了 不过跟亚马逊没关系 他本来就这么贵 不过是民法老师推荐的 说这本书很值得一看
本书内容简明扼要,深入浅出阐述了德国《民法典》总则编的各种规则,与国内晦涩的教材形成了鲜明对比。无论是初学者还是进阶者,这本书都能够给读者带来新的收获。本书的翻译除了个别瑕疵(例如将“总则编”成为“总论”、将“亲属编”翻译为“婚姻家庭法”、法律名称前后不一等、个别句式不合中文语法)之外,翻译得相当流畅、简洁,特别是个别用语的中文翻译十分讲究,和陈卫佐先生翻译的... 阅读更多
这本书的翻译成这样还能得这么高的评分?真是白瞎了我的70来块钱
书很正,包装也很精美
完整翻译,内容充分。行文有翻译痕迹。内容多处重复陈卫佐的《德国民法总论》
翻译是84年生的女生,校对是她老公——83年的男生。。。别人都在翻译德国民法了,我每天在干嘛呀
已经读了十多年民法了,觉得这可能是最好的一好一本民法总论。不像好些所谓民法学家不懂装懂。实在是太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