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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与契约

赵晓耕 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1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

赵晓耕 编  

页数:

674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导论
第一编 文化根基与传统民法
 第一章 小农经济的社会结构
  第一节 小农经济概述
  第二节 小农经济与传统中国的民事法律
 第二章 “义”、“利”之辩及其影响
  第一节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义利观
  第二节 传统义利观的影响——重农抑商政策的长期推行
 第三章 政治结构与法律体系的双重影响
  第一节 政治体制与传统民法
  第二节 法律体系与传统民法
第二编 传统民事法律形态分述
 第四章 家族——国与家的中问形态
  第一节 家与族
  第二节 家族制度的历史考察
  第三节 家族法
  第四节 家族法与国家法
 第五章 婚姻——“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第一节 婚姻的语义学剖析——对中国传统婚姻制度的字面解读
  第二节 传统婚姻的历史形态与制度嬗变
  第三节 古代中国传统的婚姻观念——对中国传统婚姻制度的深层解读
  第四节 传统结婚制度
  第五节 传统婚姻中的夫妻关系
  第六节 纳妾制度的历史演变
 第六章 继承一一身份与财产的二重性
  第一节 传统继承法的特点
  第二节 身份的继承——宗祧与爵位继承
  第三节 财产的继承
  第四节 女性的继承权
  第七章 中国古代财产权的法律形态
  第一节 官方成文法
  第二节 民事习惯法
  第三节 官方法律制度与民事习惯法的融合
 第八章 家族制度下的财产权观念和财产权制度
  第一节 儒家文化与财产权观念和制度的关联路径
  第二节 家族制度对古代中国财产权制度的影响
 第九章 户的民事主体性
 第十章 中国古代土地权利形态
 第十一章 永佃制
 第十二章 合伙制度
 第十三章 担保制度
 第十四章 契约制度(上)
 第十五章 契约制度(下)
 本卷后记

书籍目录

导论 第一编文化根基与传统民法 第一章小农经济的社会结构 第一节小农经济概述 第二节小农经济与传统中国的民事法律 第二章“义”、“利”之辩及其影响 第一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义利观 第二节传统义利观的影响———重农抑商政策的长期推行 第三章政治结构与法律体系的双重影响 第一节政治体制与传统民法 第二节法律体系与传统民法 第二编传统民事法律形态分述 第四章家族———国与家的中间形态 第一节家与族 第二节家族制度的历史考察 第三节家族法 第四节家族法与国家法 第五章婚姻———“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第一节婚姻的语义学剖析———对中国传统婚姻制度的字面解读 第二节传统婚姻的历史形态与制度嬗变 第三节古代中国传统的婚姻观念———对中国传统婚姻制度的深层解读 第四节传统结婚制度 第五节传统婚姻中的夫妻关系 第六节纳妾制度的历史演变 第六章继承──身份与财产的二重性 第一节传统继承法的特点 第二节身份的继承———宗祧与爵位继承 第三节财产的继承 第四节女性的继承权 第七章中国古代财产权的法律形态 第一节官方成文法 第二节民事习惯法 第三节官方法律制度与民事习惯法的融合 第八章家族制度下的财产权观念和财产权制度 第一节儒家文化与财产权观念和制度的关联路径 第二节家族制度对古代中国财产权制度的影响 第九章户的民事主体性 第一节家与户 第二节户的种类与名称 第三节户的私法属性 第四节户的财产权利 第五节户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节户所遵循的民事基本原则 第七节户是古代中国最主要的民事主体 第八节户与中国古代民事法律文化 第十章中国古代土地权利形态 第一节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形成 第二节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第三节私有土地所有权的形成 第四节私有土地所有权的演变及表现形态 第十一章永佃制 第一节永佃制与相关概念之辨析 第二节永佃制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永佃制的制度分析 第四节永佃制的法文化解读 第十二章合伙制度 第一节共有意义上的伙的关系 第二节合伙经营意义上的伙的关系 第三节合伙投资意义上的伙的关系 第十三章担保制度 第一节官方成文法中的担保制度 第二节习惯法中的中(保)人制度 第三节典、当、押制度 第十四章契约(上) 第一节西周青铜器铭文所见契约概述 第二节西周青铜器铭文所见的“治地之约” 第十五章契约制度(下) 第一节中国传统契约概念的演变与发展 第二节中国传统契约的法律意义 第三节中国传统契约的形式 第四节中国传统契约文书的分类 第五节中国传统民间契约的种类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第二类是“夺婚”,即仗势抢夺别人妻女。晋时权臣中书令孙秀强夺石崇姬妾梁绿珠③,这是非常典型的夺婚。 第三类是“劫婚”,即使用暴力方法,抢夺妻女的行为。北朝就有高昂帮助兄长抢亲④的实例。虽然各代也有立法禁止“劫婚”⑤,然而却令行不止。这种形式的婚姻在清代仍很盛行,在民国时期时有发生,甚至在新中国建立后偏远的乡村里也有相应的案例。清人赵翼在《陔余丛考》就曾记载,“村俗有以婚姻议财不谐,而纠众劫女成婚者,谓之抢亲”。 第四类是“窃婚”,即采取某种手段窃取他人的妻女。《金史·世宗纪》就曾记载了渤海地区原来的婚姻风俗都是先将妇女窃走私奔,然后正式成亲。 民国时期学者生也曾对当时的乡村婚俗进行考察,并从六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包括夜间迎亲、女家关门、分散物、新郎张弓箭、跨马鞍以及拜天地。他认为在这些婚礼仪式中,仍保留了一部分掠夺婚的遗迹。 (二)买卖婚 所谓买卖婚,是指纯因钱物交易而成就的婚姻。这里,女子如同货物,完全被视为权利客体,只要能够支付价金即可得到。初时,买卖不分妻妾。随着西周时代礼制的确立,娶妻须聘,而妾室可买,这也成为买卖婚与聘娶婚的差异。 买卖婚的历史由来已久,在《通典》中就有“伏羲制嫁娶,以俪皮为礼”的说法。而俪皮为礼,表现了买卖妇女的习俗。而若对与婚姻相关的“嫁”、“帑”两字进行考察,还可以得到买卖婚的蛛丝马迹。古时“妻”与“帑”往往可以通用,如《左传》中就有“宣子使臾骈送其帑”的文字,孔颖达将“帑”疏之为“妻子也”。而《说文》中,则是“帑,金币所藏也”。妻子等同于金钱藏所,卖之可得钱财,所以魏时曹彰以妾换马,子硕卖庶母以葬生母,所谓妻帑,正是买卖婚下妻子形象的一个缩影。“嫁”则与“娶”相对。“女适人”为嫁。在先秦时代,嫁字也有卖之意。《韩非子》中就有:“天饥岁荒,嫁妻卖子者,必是家也”。对这段文字进行解读,“嫁”与“卖”并列,显然也是“卖”的意思。 买妻之事,秦汉之后已经少见,经过礼制的装扮,买卖婚已经转型为更隐蔽的新形态——聘娶婚。历代法律虽禁止买卖妇女,但是买妾的习俗却仍未改变。从《礼记·曲礼》上就记载有“买妾不知其姓”云云。而《红楼梦》里就有荣府大老爷求娶丫环鸳鸯不成,转而从人牙子处购买了女孩嫣红做妾的情节。 典妻,也可以看成是另一种类型的买卖婚。将妻子物化,议价典给他人,待典约期满再将之回赎。其与卖妻的区别不过是永久性卖出还是将来可回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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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与契约:中国传统民事法律形态》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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