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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则

朱广新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12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

朱广新  

内容概要

本书认为:《合同法》第三章虽名之曰“合同的效力”,实质为关于“合同之有效性”的规定;第四章虽被命名为“合同的履行”,其实规定了“合同的对内对外效力”;第六章所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实乃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的规定;第七章规定“违约责任”,只是一种狭义的合同不履行救济观念的体现,学界通常探讨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质上应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等等。

作者简介

朱广新编辑,法学研究者。1991年开始学习法学,先后获法学学士学位(中南政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中南政法学院)和法学博士学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曾任教于中南政法学院,现就职于《中国法学》杂志社。1995年专门研习民法学以来,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著有《信赖责任研究》一书。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第三章 合同的有效性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 合同不履行的自助权第八章 违约责任第九章 合同的解释主要参考文献《合同法》“总则”条文对照表关键词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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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广新编写的《合同法总则(第2版)》试图深入审视与系统描述《合同法》“总则”的规范网络,并拟为构建本土化的中国合同法学尽绵薄之力。为实现上述目的,本书自始至终显现了两条思维取向:一是尽力将《合同法》置于中国现行合同立法及司法的宏大规则体系的变迁中,以全面了解合同法与中国社会需要之间的关联性。为此,除《合同法》外,《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同法的众多司法解释皆被纳入本书的批判分析中。二是以比较法的功能性原则为指针,竭力探知同一(类似)问题的不同立法方案,以便为继受型的中国合同法寻找一条相对合理的本土化路线。为此,欧洲的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等国家,东亚的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合同立法、学说及判例,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皆为本书比较法解释方法的施展提供了必要的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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