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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问题研究与适用

房绍坤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2-5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

房绍坤  

页数:

515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中国民商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发展阶段:一是清末法制变革前的中国民商法,二是清末法制变革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中国民商法,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中国民商法。本书并不是全面论述民商法原理,而是就民商法中若干问题从理论上加以研究,并探讨其在实践中如何适用。书中内容集中在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三部分,所述专题大都是作者一直研究的题目。

作者简介

  房绍坤,辽宁康平人,汉族,1985年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7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87年起在烟台大学法律系(现法学院)任教;2003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1991年任讲师,1993年破格晋升副教授,1995年破格晋升教授。历任烟台大学法律系行政秘书、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系主助理、副系主任、法学院院长、烟副校长等职,现任烟台大学校长、省级重点学科(民商法学科)学术带头人;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先后获得全国优秀教师、山东省十佳理论工作者、全国首届高校百名国家级教学名师、山东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2006年入选全国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出版各类学术著作、教材60余部,承担及参加国家级、省部级等课题10余项,获省级科研成果和教学成果奖13项。

书籍目录

导论 中国民商法的回顾与前瞻 一、中国民商法的历史 二、中国民商法的现状 三、中国民商法的未来第一编 物权法 第一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二、一物一权原则 三、公示公信原则 第二章 物权立法的三个问题 一、物权法与财产法的立法选择 二、物权立法的价值取向 三、物权立法的结构体系 第三章 物上请求权 一、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二、物上请求权的适用范围 三、物上请求权的内容 四、物上请求权与消灭时效 第四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一物一权原则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 第五章 用益物权的基本问题 一、用益物权的法律性质 二、用益物权的发展趋势 三、用益物权的立法体系 第六章 典权的几个问题 一、典权存废之争 一、典权的性质 三、典权与其他类似制度的区别 四、典权的设定和期限 五、典权的效力 第七章 最高额抵押权 一、最高额抵押权的价值分析 二、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征 三、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 四、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 五、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 第八章 仓单质押 一、仓单概述 二、仓单质押的性质 三、仓单质押的设立 四、仓单质押的效力 五、仓单质押的实行 第九章 担保物权司法解释的成功与缺陷 一、担保物权司法解释的成功 二、担保物权司法解释的缺陷 第十章 占有制度 一、建立占有制度的意义 二、占有的本质 三、占有的特征 四、占有的种类 五、占有的取得 六、占有的效力 七、占有的保护第二编 合同法 第十一章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自由原则 二、合同神圣原则 三、合同正义原则 四、合同效益原则 第十二章 利他合同 一、外国法上的利他合同 二、利他合同的功能和原因关系 三、利他合同的效力 四、我国合同法是否规定了利他合同 第十三章 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发展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五、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 第十四章 情势变更 一、情势变更的概念和地位 一、情势变更的发展 三、情势变更的理论基础 四、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 五、情势变更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章 保证司法解释质疑 一、保证合同无效的责任处理 二、连带共同保证 三、保证期间的中断第十六章 违约损害赔偿……第十七章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第十八章 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九章 房屋合建合同第二十章 保险合同第三编 侵权法 第二十一章 职务侵权致害责任 第二十二章 产品缺陷致害责任 第二十三章 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 第二十四章 污染环境致害责任 第二十五章 地下施工致害责任和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 第二十六章 动物致害责任 第二十七章 被监护人致害责任 第二十八章 雇主责任 第二十九章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第三十章 医疗事故责任后记

章节摘录

  三、中国民商法的未来  通过中国民商法的历史回顾与现状分析,我认为,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中国加入WTO,中国的民商法必将越来越完善,并最终走向法典化,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当然,实现中国民商法的法典化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我们做大量的工作。当前,中国民商法的最主要工作就是制定民法典,中国的立法机关及民商法理论界也将制定民法典作为奋斗的目标。但是,关于制定民法典的条件是否具备、时机是否成熟的问题,理论界是有不同看法的。有人认为,中国制定民法典的时机已经成熟,应当尽快地制定民法典;而有人则认为,中国目前还不具备制定民法典的条件,时机尚不成熟。我认为,就中国目前的情况看,制定民法典的时机已经成熟,主要表现在:一是从经济上看,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基本走上正轨,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之后,经济上必须实现“全球化”,这就使得中国的市场经济必须融入世界经济之中,这就为以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为基本内容的民法典提供了现实的经济基础,也提出了现实的需要。二是从理论研究上看,近几年来,中国民商法的理论研究取得了很大成绩,在诸多问题的研究上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足以承担起草民法典的重任。这一点,从统一《合同法》的起草过程就完全可以得到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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