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式分类教学法规
2007-2
北京大学出版社
元照法律研究室 编
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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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式分类教学法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2版)》学习式分类教学法规系列丛书之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分册收录了行政法类法律规范性文件共63个。全书正文分为五大部分,分别为“行政法类”、“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行政法与行政法诉讼法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法与行政法诉讼法其他规范性文件”又分为“与行政诉讼法有关的司法解释”,“与国家赔偿法有关的司法解释”和“其他司法解释”三大类,使读者在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的同时,不仅可以很明确地找到该部分所涉及的法律,还能对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因类查找。
编写说明凡例各种规范性文件简称与全称对照表第一部分 行政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信访条例第二部分 行政复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部分 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部分 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九条 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履行职责,适用与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相同的程序。第三章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十条 监察机关为履行职责,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暂予扣留、封存时应当向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的持有人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材料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 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监察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二条 对下列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妥善保管,不得毁损、变卖、转移: (一)可以证明案件情况的财物; (二)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三)变卖、转移给他人有可能影响案件调查处理的财物。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暂予扣留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有关的财物。 监察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有关财物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 经调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被监察人员涉嫌犯罪的,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四)项所称“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是指有关机关根据监察机关的建议,暂时停止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的职务活动。
《学习式分类教学法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2版)》为学习式分类教学法规系列丛书之一。本套学习式分类教学法规丛书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一条将教材和法条结合起来学习的良好途径。本丛书与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相配套,在兼顾法规汇编查询功能的同时,更注重法条与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的关联性,将相关法条以“法条群”的形式展现,并结合司法考试的特点阐述了法条或“法条群”背后的法理,与同类书籍相比,更具知识的完整性和讲解的透彻性,可以有效衔接本科教育和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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