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参考资料(上、下册)
2008-1
北京大学
陈安,房东主编
1512
《国际经济法学资料新编》是由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会长、厦门大学法学学院陈安教授主持编纂的综合性参考资料读物。如所周知,国际经济法是新兴的、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和综合性法律部门,它所涉及的资料范围广泛,数量繁多,形式各异。目前的国内法学著作在论述时对有关资料多有引据或转述,但一般读者难以查索对照原始资料的全文或全译。为适应社会急需,本书特在较大范围内较为系统地择要选编有关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其他国际性的法律文件,以便读者掌握第一手资料,联系实际,扩大探索,加深理解。全书共约200余万,分为上、下两册。
上册 第一编 国际经济法总论 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1962) 建立国际经济秩序宣言(1974)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1974)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1974) 科托努协定(节录)(2000) 关于对欧共体和菲加太国家间《伙伴关系协定》豁免义务的决定(2001) 七十七国联合宣言(1964) 建立南方中心协定(1994) 南方首脑会议宣言 哈瓦那行动纲领(2000) 第二编 国际贸易法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 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1994) 服务贸易总协定(1994)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 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1995)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 会电子签名示范法(2000) 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2001)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1988) 统一汇票本票法(1930) 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 华沙-牛津规则(1932)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UCP600) 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1998) 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1995)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第三编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转让法 第四编 国际投资法 第五编 国际货币金融法 第六编 国际税法 第七编 国际海事法下册 第八编 国际经济组织法 第九编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 第十编 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成案汇编后记
第二节 副本第六十七条 每一汇票持票人有权作成该汇票的副本。缮制副本须与正本内容一致,并记载正本上的背书和所有其他事项。副本应注明录白正本的何处为止。副本得与正本同样方式背书和以“担保付款”保证之,其效力亦同。第六十八条 副本须注明占有正本票据的人的姓名。该人有义务将正本票据交于汇票副本的合法持票人。如该人拒绝交出,持票人在拒绝证书作成并载明正本经其要求未获归还前,不得对在副本上背书或以“担保付款”保证的人行使追索权。如正本票据上的缮制副本前的最后一个背书后载有“此后仅在副本上所为的背书方为有效”字样或相同含义者,正本上后加的背书无效。第十章 更 改第六十九条 汇票文义如有更改,则签名在更改之后者,依更改后文义负责;签名在更改之前者,依原有文义负责。第十一章 时 效第七十条 汇票上对承兑入主张权利的一切诉讼,自到期日起算,3年后丧失时效。持票人对背书人和出票人主张权利的诉讼,自在恰当时间内作成拒绝证书之日起算,或如有“退票时不承担费用”的规定者,自到期日起算,1年后丧失时效。背书人相互间和对出票入主张权利的诉讼,自背书人接受并清偿汇票之日起算,或自其本人被诉之日起算,6个月后丧失时效。第七十一条 时效中断,仅对与时效中断有影响的人有效。第十二章 规 定第七十二条 汇票的付款在法定假日到期,在其后1个营业日之前不得请求付款。因此,所有有关汇票的其他票据事宜,特别就提示承兑和作成拒绝证书而言,仅得在营业日办理。如任何票据行为须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者,而其最后1日为法定假日,则其期限可延长至假期届满后第一个营业日。期限中的假日,包括在应计算的期限内。第七十三条 法定或合约上的期限不包括该期限开始之日。第七十四条 宽限日,不论是法律上或司法上的,均不予适用。
本书分工如下:陈安、房东:主编房东:第一编、第二编、第七编、第十编。王中美:第三编、第四编、第五编。程红星:第六编、第八编、第九编。其中第十编翻译工作的具体分工是:于湛曼:A1—24;程红星:A25—30、32—37、39、B5—15;房东A31、38、40一56;王中美:A57、59—98;邱冬梅:A58、B1—4。校译工作由房东承担。全书由陈安、房东负责统稿。厦门大学法学院讲师王海浪博士以及博士、硕士研究生张泽忠、何亮、徐慰、黄雅嘉、程晓丽等人也参加了本书的校对工作,在此一并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