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典型案例研究.第二卷
2008-1
北京大学出版社
赵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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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的功能与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在习惯法向成文法的发展过程中,判例起到了经验总结的作用;在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过程中,现实判例的出现往往是法律改革的起因和前奏。现今的我国,虽然并不实行判例制度,但典型案例的选编、发布与研究,对指导司法,乃至完善立法也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刑法理论界近年来也积极开展对案例的整理和研究,至今已编撰、出版案例研究的著作数十部,对于科学理解和适用刑法、提升司法质量乃至促进立法完善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本套书中,作者力图体现如下特点:第一,案例选取真实、典型、疑难。使案例研究的成果在实践中具有可参照性;第二,案情介绍与裁判结论全面、准确,使读者能够充分地把握案件的特点和关键问题;第三,理论评析精当、深入、有针对性,实现理论研究与案例分析的妥当结合;第四,案例研究结论概括准确、简明,方便对司法实践发挥例示和借鉴作用。此外,为了方便读者了解和研究,本书还在每个问题之后设立相关链接,收录了与该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意见、参考案例。
赵秉志,河南南阳人,新中国首届刑法学博士,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法学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等多种全国性学术职务。出版个人专著和论文集《犯罪主体论》(1989)、《刑法研究系列》(五卷本,1996-1997)、《刑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2003)等十五部;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1996)、《海峡两岸刑法总论问题研究》(1999)、《当代刑法理论探索》(四卷本,2003)等专业著作近百部;主编刑法教材十余部。在国内外报刊上发表论文四百余篇。主持或参与主持国内外科研项目三十余项。论著和个人曾三十余次获得国家级、部委级或院校级奖励。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刑法、中国区际刑法、国际刑法。
1.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 ——张明顺爆炸案2.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不特定多数人中的“不特定” ——栗东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3.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不特定多数人中的“多数人” ——刘小勇爆炸案4.如何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害结果 ——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5.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重大损失的确定 ——李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6.放火焚烧他人行为的定性 ——华庆和故意杀人案7.放火焚烧自家财产的定性 ——符光放火案8.杀人后为毁灭证据实施放火行为的定性 ——汤少庠故意杀人、放火案9.以诈骗保险金为目的放火烧毁投保汽车的行为如何定罪 ——王新生等放火案10.基于同一目的实施数个放火行为案件的定性 ——金德华放火案11.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放火行为构成放火罪 ——北京“蓝极速网吧”纵火案12.对他人房屋实施爆炸行为的定性 ——黄中基爆炸案13.爆炸罪中间接故意的认定 ——于光平爆炸案14.如何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 ——蒋雪兰投毒案15.毒杀牲畜后又收购出售行为的定性 ——韩庆虎等投毒案16.在果实中注入毒药导致他人误食死亡案件的定性 ——林木春投毒案17.驾车撞人案件的定性 ——王拥军以驾车撞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8.盗窃井盖行为的定性 ——伍瑞正、伍兴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9.在高等级汽车专用线路上设置障碍行为的定性 ——李国才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20.公交车司机离开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引发交通事故行为的定性 ——陆某、张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21.如何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寻衅滋事罪 ——祝久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22.失火罪中过失的认定 ——王保敬失火案23.如何区分过于自信的失火罪与间接故意的放火罪 ——马标失火案24.如何区分过失爆炸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 ——刘沧丽过失爆炸案25.如何认定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中的疏忽大意的过失 ——陈金滴过失投毒案26.私设电网行为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 ——丁忠财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27.故意伤害致人昏迷后抢取枪支行为的定性 ——许贤同故意伤害、抢夺枪支案28.购买枪支后立即使用行为的定性 ——陈海兵非法持有枪支案29.全村集体决定并筹款由行为人代为购买能否阻却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吴君道非法买卖枪支案30.携带自己长期非法持有的枪支进入公共场所应如何定性 ——谭九荣、邓波、杨志抢劫,秦跃武抢劫、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案……
《中国刑法典型案例研究(第2卷):危害公共安全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共收集了关于危害公共安全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一百余个案例。作者通过对真实、典型案例的分析,分别对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的疑难点、相关行为的定性以及各具体罪名的罪与非罪或相互间的界限进行了深入的法理研究。该书无论是对刑法理论还是对刑事司法实务部门,都极具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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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