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
2008-8
北京大学出版社
梁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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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本书为“中青年刑法学文库”中的一本。本书主要探讨了如何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 全书主要内容包括罪刑法定论——罪刑法定视野中的刑法合宪审查;犯罪本质论——社会危害、法益侵害与犯罪概念模式;刑罚目的论——报应与功利二元统一论的展开;惩罚艺术论——刑罚威慑机制初论;死刑控制论——公众认同、政治抉择与死刑控制等。
梁根林,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外法学》主编、北京大学廉洁社会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专著有《梁根林刑事政策研究系列》之一《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之二《刑事法网:扩张与限缩》、之三《刑事制裁:方式与选择》(法律出版社2005-2006年版)、《刑罚结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
1.刑法价值论——刀把子、大宪章抑或天平?2.罪刑法定论——罪刑法定视野中的刑法合宪审查3.刑法解释论——罪刑法定规制下的刑法适用解释4.犯罪功能论——从绝对主义到相对主义5.犯罪本质论——社会危害、法益侵害与犯罪概念模式6.犯罪形态论——持有型犯罪的刑事政策分析7.罪过责任论——严格责任、法律推定与法定强奸8.刑罚目的论——报应与功利二元统一论的展开9.刑罚机制论——以刑罚结构的优化为切入点10.惩罚艺术论——刑罚威慑机制初论11.死刑控制论——公众认同、政治抉择与死刑控制12.保安处分论——保安处分的中国命运:兼论劳动教养的出路
1.刑法价值论——刀把子、大宪章抑或天平? 一、刑法的根基与哲学——关于刑法价值的追问 国家为什么制定刑法,对刑法寄予什么期望,通过刑法的制定与适用期待刑法达到什么目的,是一个直接关系刑法存在的根基的刑法价值哲学问题,也是一个直接制约国家刑事政策走向和刑法运作机制的重大实践问题。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法规的总称。但刑法法规不同于刑法规范。刑法法规表达刑法规范,是刑法规范的载体,刑法规范是从刑法法规中抽象出来的,它包含于刑法法规之中,是刑法法规的内容和实体。作为一种规范,刑法规范首先是行为规范。刑法规范作为行为规范指向的对象是社会公众,它通过行为规范的评价功能和意思决定功能评价和规范社会公众的行为。所谓评价功能,是指刑法规范对危害社会行为进行社会政治和法律的否定评价,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那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受刑罚惩罚,通过刑法预先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标准,为社会公众提供评价人们行为的标准,使社会公众可以据此对特定的行为进行价值判断和法律评价。而意思决定功能则是指刑法通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对应关系,向人民发布保护法益的命令,要求人民自我抑制犯罪意念,作出不实施犯罪的意思决定。对于人民的评价功能和意思决定功能体现了刑法作为行为规范的促进机能。但是,刑法规范不仅是行为规范,而且是裁判规范。作为裁判规范,刑法规范指向的对象是司法者,它指示、命令司法者如何裁定、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犯罪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司法者负有遵守作为裁判规范的刑法规范的义务,并只能在刑法规范范围内行使国家刑罚权。因此,在本体论意义上,刑法不仅具有促进人民遵守体现社会伦理要求的刑法规范的积极的规范机能,而且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任意行使的消极的限制机能。德国、日本的刑法学家一般倾向于把刑法对人民的社会行为的积极的规范机能和对司法者的司法行为的消极的限制机能统括为刑法的规制机能或规律机能,并且认为刑法的这种规制机能或规律机能是刑法的本质机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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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第一章 就发现可以不用去听一般的老师讲课了!!!好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