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理标志的国际法律保护
2008-12
北京大学出版社
冯寿波
361
地理标志的保护近年来一直是国内外知识产权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但国内对该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的著述并不多见,且相关研究者的视角也存有较大差异。鉴于我国是地理标志大国,而国际社会围绕包括地理标志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斗争和冲突一直没有停息过,特别是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问题,已成为wTO多边贸易谈判中的焦点议题之一,并且与诸如农业议题等问题相关联,因此,我国亟须加强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研究,以在新形势下提出最能符合我国国家利益的应对之策,寻求通过地理标志品牌之路来解决“三农”问题,进一步提升我国相关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与附加值,有效地保护我国地理标志,走实现我国经济集约化发展的科学路径。由此看来,本书的选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在国内层面上,研究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我国虽然是地理标志大国,但远非地理标志强国。我国无论在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和执法方面,还是在包括地理标志在内的国民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方面,以及在地理标志国际保护谈判应采何主张等诸多方面,都存在众多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特别是我国地理标志立法体系内部的协调、漏洞的填补及对TRIPS协议的理解和与之协调的问题。 在国际层面上,地理标志已成为多哈回合知识产权谈判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成为影响整个多哈谈判进程的一个重要因素。面对欧盟、美国等代表新、旧世界对地理标志保护持有不同利益的成员方的不同主张,广大发展中成员在该议题上的分化,及由此而呈现的更加复杂的利益格局,如何在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博弈场上使我国利益最大化,是摆在研究者面前不容回避的课题。此外,进一步加深对TRIPs协议的研究,准确理解其相关条款的含义,既履行条约义务,同时又能合理利用相关规则,进一步提高我国在地理标志国际谈判中的话语权,这些都是具有极其重要意义的研究课题。 正因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立法存在内部冲突和漏洞,我国公众的地理标志保护意识不强,特别是许多使用地理标志的生产者在认识上尚存在误区——误认为地理标志就是进入市场的“保险箱”,不够注重品牌建设,使得我国许多地理标志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没有实现其本应实现的综合效益。此外,我国人口、资源、环境、贸易等诸因素之间存在着的矛盾和冲突关系,也都决定了本书选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本书写作目的在于介绍和评析地理标志国际法律保护制度,并为完善我国地理标志立法提出建议。笔者采用了概念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历史分析等方法作为研究方法。 本书包括导论和五章正文。导论及各章主要内容如下: 导论部分对本书题目含义、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基本写作架构以及本书的价值进行了说明。 第一章是地理标志国际法律保护概述,包括地理标志的概念、功能、性质、特征、保护方法、正当性以及意义。该章重点探讨了地理标志的相关概念以及地理标志的法律属性。关于地理标志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从地理标志受到比其他知识产权客体更大限制的角度来说,它是具有较强公权力色彩的私权。 第二章对诸如欧盟、美国等典型国家(集团)以及双边、区域性协定中的地理标志保护进行了研究。某些国家,特别是欧盟成员国,保护地理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的历史很长。其保护方法都存在一定的优点和缺陷,本章对法国和美国保护地理标志的国内法进行了评价。 第三章是本书的重点章节,也是具有创新内容,能够反映本书特色的章节之一。笔者在消化、吸收国内外最新的研究资料的基础上,对地理标志的多边保护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对某些协定或公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进行了介绍与评述,这些公约或协定包括《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里斯本协定》以及wIPO保护地理标志的草案和示范法。地理标志国际保护肇始于1883年《巴黎公约》的缔结;《马德里协定》和《里斯本协定》则记录了法国葡萄酒和烈酒产业与仿造和假冒行为进行斗争的二百年,其目标最终在TRIPS协议第23条中得以实现。 本章对于这些条约仍存在的缺陷也进行了研究。此外,还回顾了TRIPs协议谈判历史以及保护地理标志的主要义务,详细介绍和评述了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对TRIPs协议的成就和不足进行了评述。 第四章指出,在目前的多边贸易谈判回合——多哈发展议程中,关于地理标志的新规则和保护机制已成为讨论的议题之一。本书对TRIPS协议第22条的保护是否充分、第23条保护范围是否应当扩大、地理标志多边通知和注册制度的建立及效力等成员方之间存在的诸多可谓有重大分歧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第五章罗列了从地理标志的国内法保护、双边保护、区域性保护和多边保护中获得的某些经验和教训,并得出相关结论。中国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法规之间仍存在着冲突,地理标志保护现状并不令人满意。本章对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方法。
导论第一章 地理标志保护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地理标志的概念及功能 第二节 地理标志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第三节 地理标志的保护方式 第四节 地理标志保护的正当性及意义第二章 国内法、双边协定、区域性协定对GIs的保护 第一节 国内法保护 第二节 双边协定对GIs的保护 第三节 区域性协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第四节 欧盟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第三章 多边条约对GIs的国际保护 第一节 《巴黎公约》 第二节 《马德里协定》 第三节 《关于奶酪原产地名称和命名之使用的国际公约》 第四节 《里斯本协定》 第五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第六节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第四章 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分歧与发展趋势 第一节 对是否扩大GIs保护的分歧 第二节 建立GIs多边通知和登记制度的谈判 第三节 对美、欧分歧的评析 第四节 GIs谈判的前景与国际保护的发展趋势第五章 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 第一节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和现状 第二节 我国GIs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中国的应对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TRIPS协议在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同时,还承认保护知识产权的诸国内制度中被强调的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包括发展目的与技术目的。协议第7条规定了私益与公益的协调,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这都可以说明该协议认识到私权性质的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公共性特征。 私权利和公权力体现的是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二者之间往往难以明确。划分界限,彼此既存在密切的联系,也存在着矛盾。在大多数情况下,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应是一致的。但是,这二者有时也存在冲突,立法者、法官就必须设法解决这个矛盾,平衡这两种利益,并使之趋于和谐。“知识产权领域中,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比私权的其他领域更显突出”,“现代社会中,权利的目的不仅在于维护个人的自由,财产权的配置更是意在促进资源的有效运用,以增进社会利益。”①因此,以GIs的私权本质来否定其比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具有更加浓厚的公权力色彩的特征是明显与法律和事实不符的,同样,以GIs身上较强的公权力烙印来否定其私权性质也是与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相悖的。“公共行为限于提供防止欺诈和欺骗的法律框架。但是,也肯定会存在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介入的正当性。如果商品的属性与某地区的众多生产者相联系,而不是仅由一个经营者确立了一个商标,并且这些生产者没有能够运作可信的信息/质量机制,那么,如果没有规范性介入,就可能会发生区域性的公共问题。所以,公共当局除了为受到欺骗提供法律救济,可能还需要做更多事情:可能需要建立注册制度、界定质量标准,采取措施保护GIs的声誉免于贬值,在上述任一情形下,对GIs的‘保护’实质上就是一项公共政策,但是,可以由公共当局来承担维护质量的责任,或由私人部门来承担该责任。”② 有的观点似乎走得更远。WIPO秘书处的一份文件在对“protected appellation of origin”和“registered GI”进行研究之后,最后得出了一个结论:“它们共同的最重要的、具体特征似乎是,对它们的法律保护是以公法为基础的,这可以从行政程序得到证明。通过该行政程序,诸如生产地区的划界和生产标准之类的重要特征得以界定。 ……
这本书选择以TRIPS为视角,是一本不错的研究地理标志的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