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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论丛(第3卷)

高永富,陈晶莹 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1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

高永富,陈晶莹 主编  

页数:

307  

前言

  《国际贸易法论丛》是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WTO研究所和国际贸易法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国际贸易法专业学术论作的丛辑。它面向全国,征集国际贸易法方向优秀的理论与实务性著述,以倡导学术争鸣和探索、追求真知为论丛的宗旨,研究范围覆盖了国际贸易法的各个领域,希望能切实推动我国国际贸易法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为我国国际贸易的繁荣发展提供法律上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参考。本卷为第三卷,共设八个栏目:WTO与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国际商事仲裁、国别贸易法研究、双边和区域贸易问题、国际货物买卖与结算、金融服务贸易法律问题和国际贸易法教学和学科建设。现就部分文章作简要介绍:  上海WTO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刘光溪先生的《人世后我国法律对WTO协议的“调整适用”》一文,对人世后我国法律与WTO协议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提出了富有创见性的观点。该文从背景、动因、原则、内容等诸多层面进行分析,逐一批驳了当前较为流行的“直接适用论”与“间接适用论”,提出了自己所主张的“调整适用论”并为之作了较为详尽的论证,从而丰富了我们在这一尽管常见却未必有很多深入思考的问题上的认识。上海外国语大学的朱兆敏教授的《论适用于贸易统计的中国原产地规则》一文,从原产地规则的角度人手,对我国对外巨额的贸易顺差现象作出了富有说服力的解释。他通过对现有原产地规则的分类,力主以从价百分比为计算标准,建立起统一的适用于贸易统计的原产地制度。该文从理论和我国的制定法及WTO协议等各个层面,分别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有可行性的立法建议。

内容概要

本论丛为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国际贸易法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国际贸易法专业学术论作的丛辑。它面向全国,收录了国内知名学者、优秀博士硕士研究生在国际贸易法方面的理论与实务性著述,研究范围覆盖国际贸易法的各个领域。

书籍目录

WT0与国际贸易法 入世后我国法律对WT0协议的“调整适用” 论适用于贸易统计的中国原产地规则 WT0贸易议题与社会政策联结的内在途径——以农业“多功能性”为例的分析 WT0多哈回合谈判与转型中的多边贸易体制:挑战与未来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WT0争端解决机制:成就与问题 评中美反补贴争端 中国在TRIPS协定下的义务评析——评美国在WT0对中国的申诉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异议的管辖权应由仲裁庭行使 关于代位权在中国商事仲裁中运用的法律思考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略论国别贸易法研究 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研究 现代公法理念与中国外贸管理法的范式转换双边和区域贸易问题 从中国RTAs的发展谈我国与拉美国家区域经济合作 CEPA—WT0框架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全新模式 论自由贸易协定与双边投资条约投资规范的冲突与协调国际货物买卖与结算 国际合同法上的实际履行制度研究 CISG“根本违约”规则的国内外司法进一步实证研究 试析UCP600对信用证审单标准的新发展金融服务贸易法律问题 论欧盟金融服务法中的服务自由原则 人世过渡期后金融服务监管的法律依据探析国际贸易法教学和学科建设 论国际贸易法的学科地位及其基本原则

章节摘录

  人世后我国法律对WT0协议的“调整适用”  刘光溪  [内容摘要】 在入世后我国法律与WT0协议的关系问题上,一般认为有“直接适用”论和“间接适用”论两种观点,但二者均存在某些缺陷。从现实背景、法律动因、原则与内容等方面考虑,“调整适用”论更切合WTO的现实情况及成员与WTO在政策法律层面的基本关系内涵。  [关键词】 WT0协议衔接“调整适用”论  人世后,我国法律(包括立法、执法及司法解释)如何对照WT0协议(包括WT0设立法及其附件协议,作为WT0协议有机组成部分的其他有效文件,加入议定书、部长宣言、谅解和决定等,两个诸边协议除外)和我国的对外承诺,进行相应的调整(包括修改、废止与增补)并使之与WT0协议相适应,直接关系到我国履行WT0义务的能力和享受与相应的权利问题,同时,也直接关系到维系WT0成员对我国改革开放信心。如果国际工商界对我国没有信心,贸易就要下降,投资就要锐减,开放就要萎缩,体制创新、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关于人世后我国法律与WTO协议的关系问题目前在法律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这些讨论逐步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人世是对WT0协议的全面认可,那么WT0协议就应自动适用(或“直接适用”),其主要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还有《民事诉讼法》和《海商法》)明确规定,我国法律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有冲突的,国际条约优先适用,但声明保留的除外;另一种观点目前居于主流地位,认为WT0协议只能通过国内立法机关的“转化”(或叫“转承”和“嫁接”)后,才能成为国内法院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其主要依据是WTO协议属于国际公法范畴,规范的主要是成员的政府行为,不能直接作为国内法律适用,因此国内法院不能直接适用WTO协议所饮食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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