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信息社会中的财产
2009-1
北京大学出版社
齐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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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信息成为财产,必先明确界定信息的概念和为信息财产设定条件。要“定分止争”,必先按照信息财产的法律性质,构建信息财产权。按照信息财产法定观念,应该构建类型特定和内容确定的一系列信息财产权,建立一个具有科学性的信息财产权体系。我们通过网络购买的信息财产,现有的财产权法无法给予保护。我们不能对我们购买的信息财产主张知识产权,因此知识产权无法保护信息财产。这个理由很简单:我们通过书店买一本书,就得到了书的物权,因为书中的信息是附着在物质载体之上的;而我们通过网络在线购买一本电子书,却不能获得物权,因为此时物质载体消失了。于是,有学者认为,我们购买的知识产权,购买人的权利亦为知识产权。买书的人获得了物权,买电子书的人却获得了知识产权。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第一,买电子书的人获得了知识产权,却不能复制,只能使用。这和知识产权许可的基本原理相违背。第二,买书的人既然连复制都不能进行,那么充其量,其获得的知识产权许可应该为一般知识产权许可,而根据诉讼法的原理,当有人侵犯购买者的权利的时候,购买者作为一般知识产权许可人是不能提起侵权之诉的,他只能告知销售商进行诉讼,这和社会事实是矛盾的。第三,买书的人获得了物权,买电子书的人也应该获得和物权相一致的权利,而不是知识产权。这个权利,就是笔者认为的信息财产权。 通过建立信息财产权体系,目的是稳定信息财产交易,完成交易的信息财产之上的权利转移。
本书第一次从法学的立场出发,厘清了物、知识财产和信息财产三种财产之间的关系,对物权、知识产权和信息财产权予以为明确区分,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大陆法系财产权的体系及完整的思路。此外,本书还提出了信息财产和信息财产行为的基本理论。通过建立信息财产权体系,达到稳定信息财产交易的目的,实现交易中的信息财产之上的权利转移,从而达到调整和规范信息财产交易的目的。 本书的出版填补了大了陆法系信息财产法的基础理论研究的空白。本书为信息管理、知识产权和法学专业人士了解和掌握信息财产法律规则和原理的专业书籍。
齐爱民,法学博士、博士后。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法学学科)。为学术而探索,闻道而欣喜。热爱着电子商务法、信息法和知识产权法,力图勾勒它们未曾呈现的真实。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等项目近十项,出版著作十余部,发表论文六十余篇。曾出席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第四十届大会,参与《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的缔结,受美国商务部的邀请为《APEC隐私权保护框架》的形成与实施提供意见。2007年始,担任中国欧盟信息社会项目中方高级咨询官。
上编 信息财产法总论 第一章 社会信息化与信息立法 第一节 社会信息化与国家信息化战略 第二节 我国信息立法概述 第二章 信息财产法的形成和概念 第一节 土地法、动产法到信息财产法的历史演变 第二节 信息财产法的概念和地位 第三章 信息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信息财产权法定原则 第二节 一信息一权利原则 第三节 公示公信原则 第四章 信息财产权行为 第一节 信息财产权行为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节 信息财产权行为的内涵、构成要件与意义 第五章 信息财产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第一节 法律意义上的信息 第二节 信息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节 信息财产与相关概念之比较 第四节 信息财产的分类 第六章 信息财产的法律属性 第一节 权利客体理论 第二节 信息财产和“物” 第三节 信息财产和“知识财产” 第四节 信息财产是一种新类型的财产下编 信息财产法分论 第七章 信息财产现行保护模式 第一节 信息财产与物权法 第二节 信息财产与知识产权法 第三节 信息财产与债权法 第八章 信息财产权 第一节 信息财产权之确立 第二节 信息财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节 信息财产权的内容 第四节 信息财产权的效力 第五节 大陆法系财产权体系的完善 第九章 信息财产交易的概念和类型 第一节 信息财产交易的概念及其特征 第二节 信息财产在线销售 第三节 信息财产在线服务 第十章 信息财产交易的法律性质 第一节 信息财产交易的法律性质概述 第二节 “知识产权许可说”批判 第三节 标准信息财产销售的法律性质 …… 第十一章 信息财产交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十二章 信息财产的刑法保护——盗窃和破坏信息财产罪财产的饥饿(代后记)
二、电子支付法律关系 (一)电子支付当事人 电子支付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电子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电子支付活动的“当事人”有三类:网络银行(包括发卡行、收单行);认证机构;付款人和收款人。 1.网络银行 目前,我国几乎每个银行都在互联网上拥有自己的网址和网页,并将部分业务“搬迁”到网络上开展。1995年10月18日,世界上第一家网络银行——美国亚特兰大的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FirstNetworkBank,SFNB)开始营业,揭开了电子银行发展的序幕。安全第一网络银行所有的银行业务都是在网络上完成的,整个银行的从业人员只有19人,客户却遍及全美国。 网络银行(InternetBank)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含义。最广义的网络银行指在计算机网络中拥有网站或者网页,并通过该网站或者网页为客户提供部分服务的银行。最广义的网络银行的概念几乎涵盖了所有在计算机网络上有网页的银行,因为金融服务介绍,也被很多国家认为属于金融服务的一部分。美国货币监理署认为,网络银行是指一些系统(如inter-net),利用这些系统,银行客户通过个人电脑或其他的智能化装置,进入银行账户,获得一般银行产品和服务信息。英国金融服务局认为网络银行的定义是:网络银行是指通过网络设备和其他电子手段为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的银行。②第二个层次的网络银行是指分支型网络银行,指在商业银行内部设立独立的分支部门或者机构,通过网络开展银行业务。与在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网页的最初的网络银行相比,分支型网络银行在业务开展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一般而言,分支型网络银行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开展一类直至全部实质性银行业务,如信息和通信服务、网上支票账户、网上支票异地结算、网上货币数据传输、网上互动服务和网上个人信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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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关注信息财产、要进行信息财产研究的人,不能不读的书!也是国内相同题材为数稀少的著作中,为读者引路的好书!
视野开阔,很有前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