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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要论

张恒山 张恒山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12出版)
出版时间:

2002-12  

出版社:

张恒山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12出版)  

作者:

张恒山  

页数:

507  

Tag标签:

无  

前言

尽管本书出版以来得到学界许多朋友的肯定和鼓励,但我自知,其中问题不少。人的思考是逐步完善的,它反映在书的内容上就是通过多次修订、增补而接近于完善。我非常感谢北京大学出版社再次给本书一个修订、增补内容的机会。我借此修订机会,在本书第六章中加入了“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法学主题”一节。我想说明我的这样一个观点:人类社会或者处于稳态发展时期,或者处于解构——革命时期;稳态发展的社会是人类社会常态,解构——革命的社会是非常态社会,是一个稳态社会向另一个稳态社会过渡阶段;随社会状态不同,法学有着不同的理论主题;法律主要是处于稳态发展时期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矛盾调整的手段;法律作为一种规则系统,代表着社会多数人的共识——人们把这种共识性意见视为正义;处于解构——革命时期的社会,从纯粹原理上说,不需要法律,即使有法律也不代表社会共识,不被认为是正义的体现。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把19世纪的西欧社会视为解构中的社会,以致其理论中包含的法学理论首先是以批判、促进社会解构为理论主题的。但马克思主义理论并非仅仅以批判、解构为主题的学说,它也包含社会建构的主题,其基本价值观、唯物主义历史观都以社会建构为主题指向。当代中国是一个已经结束了解构——革命时期的社会,她进入了稳态发展时期,从事着制度建构和完善工作。当代中国法学需要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但要以社会建构为主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而绝不能把以批判、促进社会解构为理论主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当代中国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的指导。如果误判当代中国的时代特征,在时空错位的情况下把以促进社会解构为主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个别判断用作当代中国法学的基本指导观念,其结果必然是,既败坏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声誉,也阻滞了中国法治建设。所以,我要向各大学的法理学教科书编纂者们大声呼吁:“不要再宣扬统治阶级意志论了”。

内容概要

  《法理要论(第3版)》是从对立法意义上的原理的推导和符合这些原理的前提下对法的最基本概念的阐释的角度而著的法理学要点问题的著作。《法理要论(第3版)》以对人的行为驱动机制的研究为铺垫,引入对法律规则的现象分析,进而讨论法律规则的来源,而后研究对立法具有指导意义的最关键的问题。《法理要论(第3版)》逻辑清楚,理论要点突出、论述详尽,是一本优秀的法理学著作。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人的行为驱动机制一、人的行为二、人的行为驱动机制三、对人的行为的社会控制第二章 论法律规则一、对法律规则研究的肇端二、法律规则的含义三、法律规则的构成四、对“三要素”说的异议五、对两要素说的质疑六、两部分四要素说的优点七、法律规则的中心要素——义务或制裁八、法律规则的分类及其引出的问题九、法律规则的主体——义务性规定或授权性规定第三章 关于法律规则来源的争论一、法律规则来源问题的意义二、关于法律规则来源的诸种解说及评说三、法律来源的社会契约论四、19世纪对自然法学的批判五、对上述诸批判的评说六、古典自然法学派对理性及“契约立法”的论证第四章 论三人社会与法律规则的来源一、契约产生法律规则的理性思维形式二、论理性思维的缺憾三、三人社会——道德规则形成的社会背景模式四、论自利心、良心和理性在形成道德规则中的作用方式五、再论自利心、良心和理性在形成道德规则中的作用六、在良心、理性协同评价的基础上形成道德规则七、在评价的基础上形成的道德规则的种类八、“不应当y”(原生义务规则)、“正当”(允许性规则)和“不应当c”(次生义务规则)的关系九、道德规则转化为法律规则的条件第五章 论法律规则来源的历史事实一、关于圣贤立法二、关于征服者立法三、关于统治者立法四、关于习惯产生法律规则第六章 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观念之本一、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法学主题二、统治阶级意志论井不是马克思、恩格斯所作的法本质定义三、统治阶级意志论不利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四、“两段论”的理论尴尬五、契约论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观念基础六、为契约论辩护之一七、为契约论辩护之二第七章 论法律规则现实来源的正义问题一、关于国家机关立法——代议立法的争论二、法官造法与代议制下议会立法的关系三、行政立法与代议制下议会立法的关系四、代议立法机制第八章 法的价值概念与范围一、国内关于“法的价值”阐释所存在的问题二、对一般“价值”的认识三、“法的价值”含义四、法的价值名目体系第九章 论正义概念一、对正义加以探讨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二、关于“正义”的三方面含义的思考三、正义的来源第十章 探索法的本体正义的历史之路一、探索法律正义的思路之一——社会契约论二、探索法律正义的思路之二——自然法论三、探索法律正义的思路之三——人权四、探索法律正义的思路之四——价值第十一章 论法的本体正义一、法的本体正义概念二、法的形式正义三、法的实质正义四、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联系第十二章 论义务一、词源学的义务含义二、实践中的“义务”的含义第十三章 论法律义务一、关于法律义务概念的几种解说二、法律义务概念三、法律义务的分类四、法律义务设定的合理原则第十四章 论自然法学义务观与实证法学义务观的根本区别——良知义务与理性权衡的服从的区别一、问题的提出……第十五章 论财产所有权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依据第十六章 论法律责任第十七章 论制裁与惩罚

章节摘录

第一章 人的行为驱动机制一、人的行为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而法律规范的对象是人类的行为。法学若要弄懂法律,就必须首先弄懂人的行为以及与人的行为规律相关的问题。总之,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一)人的行为人的行为是人每时每刻、无所不在地作出的各种各样的活动总称。人的行为可依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类型。就主体而言,人的行为可分为个体行为、群体行为。就行为与意识的联系而言,人的行为可分为有意识行为、无意识行为。就行为状态而言,人的行为可分为积极行为(又称主动作为)、消极行为(又称消极不作为)。就行为的影响而言,人的行为可分为涉他行为、涉已行为。就行为的领域而言,人的行为可分为政治行为、经济行为、法律行为等等。这种分类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无论人的行为处于什么状态、涉及什么领域,就其与他人相关而言,可分为以下七种:(1)损他利己行为;(2)损他不利己行为;(3)损他亦损己行为;(4)不损他利己行为;(5)利他亦利己行为;(6)利他不利己行为;(7)利他损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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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要论(第3版)》为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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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看完一遍,纸质不错啊,内容有深度,也是为了考博用的,希望能帮到我大忙


比起一般的教科书来要好些,但是该书理论的基础就是有瑕疵的。作者把自利心当做是恶来讨论就有些缺乏哲学常识了。作者还认为只有利他行为才能算作是道德行为,就更让人难以接受了。这种说法在亚当·斯密的时候就有很多反对观点讲得很透彻很精彩了,时至今日作者居然还沿用这种陈旧迂腐的观点就很不应该了。类似这样的问题文中很是不少。中国的学者们真的需要好好修炼文史哲的基本功。


有名的严谨学者,虽然任教于中央党校,但是其作品毫无意识形态的成分,甚至本书有对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反思;其所倡导的“义务本位”并非是政治理念上的“老百姓吃亏”。这本书相当有启发意义另,中央党校考研考博必备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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