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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

丁芸 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6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

丁芸 编  

页数:

397  

前言

中国税收教育研究会于2007年3月在中央财经大学成立,旨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新时期治税思想,按照理论联系实际和“外为中用”的原则,开展税收教育研究和学术交流,服务于我国税收教育事业发展,提高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研究会成立近三年来,得到了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全国税务界以及科研院校的关心和支持。研究会一方面十分重视自身的建设与发展,另一方面,通过这个平台,促进了全国各相关高校之间税收教育与教学的交流和相互借鉴,加强了理论研究部门和税务系统之间的信息沟通,构建了税收理论与教学实践相结合的桥梁,增强了研究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而参与和支持学科教材建设,亦是研究会推动国内税收教育与教学的重要形式之一。目前我国近三十所普通高等院校已经开设了税收专业,在校学生人数近六万人(不包括函授、成人高考等非正规教育学生),但国内教材市场上尚缺乏一套体系完整、种类齐全,尤其是能反映当前税收理论与实践最新进展的税收专业教材。为推动税收专业高等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税收教育研究会联合北京大学出版社,组织全国各大财经高等院校编写了“21世纪经济与管理规划教材·税收系列”,力争成为国内领先、品种齐全、内容新颖、具有长期影响力的税收专业教材。

内容概要

  本书主要介绍当前我国日常税收征管事项的代理实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的财务处理,纳税审查的程序、内容和方法,以及代理纳税申报的流程、报表填报方法和资料报关的有关规定。本书以“更新、更全、更实用”为基本目标,注重近年来税收和会计领域制度和政策规定的更新,以税务代理的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为基本立足点。  本“21世纪经济与管理规划教材·税收系列”之一,适用于高校财税专业的教学,同时也可作为企业纳税人、中介机构以及税务机关学习和培训的参考书。

作者简介

丁芸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税收研究所执行所长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国税务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北京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丁芸教授主要从事财政税收理论与实务研究、近几年主持完成了《社会保障税改费研究》《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等课题。《关于构建房地产产业税源监控与评价体系的研究》《试论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改革》获得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税务学会颁发的全国群众性税收学术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税务代理概述 第二节 税务代理制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注册税务师与税务师事务所 第四节 税务代理的范围与规则 第五节 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第二章 税务代理执业规范 第一节 税务代理执业文书 第二节 税务代理执业风险与质量控制第三章 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第一节 设立税务登记代理 第二节 变更税务登记代理 第三节 注销税务登记代理 第四节 扣缴税款登记代理 第五节 外出经营登记代理 第六节 其他事项代理第四章 税务认定事项代理实务 第一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代理 第二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代理第五章 建账记账代理实务 第一节 代理建账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 代理建账记账的操作规范第六章 发票管理代理实务 第一节 发票领购等事项代理实务 第二节 发票审查代理实务第七章 增值税代理实务 第一节 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第二节 增值税纳税审查代理实务 第三节 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第八章 消费税代理实务 第一节 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审查代理实务 第三节 消费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第九章 营业税代理实务 第一节 营业税的账务处理 第二节 营业税纳税审查代理实务 第三节 营业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第十章 企业所得税代理实务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审查代理实务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第十一章 个人所得税代理实务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审查代理实务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第十二章 其他税种的代理实务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代理实务 第二节 印花税代理实务 第三节 房产税代理实务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代理实务 第五节 资源税纳税代理实务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实务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的操作规范第十四章 税收筹划

章节摘录

插图:税务代理的主体,即注册税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在从事税务代理活动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委托原则。税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范畴,必须依照民法有关代理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代理关系的建立要符合代理双方的共同意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委托或不委托的选择权,也有选择谁为其代理的权力;代理人同样具有选择其所代理对象的自由,也有接受委托或拒绝委托的选择权。代理双方的代理关系是依据合同的契约关系。只有在委托人与代理人双方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订立契约,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才能确立。(2)依法代理原则。首先,税务代理的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必须是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其次,注册税务师承办的一切代理业务,都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注册税务师制作涉税文书,须符合国家税收实体法律、法规的税收原则,依照税法规定正确计算被代理人应纳或应扣缴的税款。注册税务师的行为还须按照有关税收征管和税务代理的程序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3)独立、公正原则。税务代理的独立性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独立行使代理权,不受税务机关控制,不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社会团体的非法干预,而要按照税法的规定,用自己的知识和能力独立处理受托业务,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客观公正也是税务代理所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注册税务师在实施税务代理过程中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服务,而不能因收取委托人的报酬而偏袒或迁就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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