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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王丽萍 编 王丽萍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01出版)
出版时间:

2010-1  

出版社:

王丽萍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01出版)  

作者:

王丽萍 编  

页数:

391  

内容概要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2版)》是根据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以及《普通高等教育精编法学教材编写规划》的总体要求,针对大学本科法学专业的教学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并借鉴、吸收国外有关先进立法例和最新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由数所高等学校的从事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教学和研究的学者编写而成的。全书设十四章。  本教材全面、系统、科学地阐述了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亲属制度、结婚制度、夫妻关系、离婚制度、亲子制度、收养制度、扶养制度、监护制度、继承制度等具体理论和制度。在介绍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同时,简明扼要地介绍了国外先进的立法例和学说,继而指出我国现有规定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若干完善的建议。在体例和内容上均有一定的新意。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概述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 亲属制度第二章 结婚制度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第二节 婚约第三节 结婚条件第四节 结婚程序第五节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第三章 夫妻关系第一节 夫妻关系概述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第四章 离婚制度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第二节 登记离婚第三节 诉讼离婚第四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第五节 两项特别制度第五章 亲子制度第一节 亲子关系概述第二节 父母与亲生子女第三节 继父母与继子女第四节 养父母与养子女第五节 父母与人工生育子女第六节 父母照顾权第六章 收养制度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第二节 收养的成立第三节 收养的效力第四节 收养的解除第五节 儿童寄养第七章 扶养制度第一节 扶养制度概述第二节 扶养的条件与方式第三节 扶养关系的变更和终止第四节 完善我国扶养制度的法律思考第八章 监护制度第一节 监护制度概述第二节 监护人第三节 监护职责第四节 监护的变更与终止第五节 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第九章 继承制度概述第一节 继承与继承法第二节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继承法律关系第十章 法定继承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第三节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第四节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第十一章 遗嘱继承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第二节 遗嘱的有效要件第三节 遗嘱的效力第四节 遗嘱的撤销、变更和执行第十二章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第一节 遗赠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第十三章 继承的开始和遗产的处理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第二节 继承、遗赠的接受与放弃第三节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第四节 遗产的分割第五节 无人继承又无人接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第十四章 附论第一节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二节 民族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第三节 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第四节 涉外婚姻家庭继承法律问题

章节摘录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由婚姻的概念可推知,婚姻包含不同层次的含义:第一,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即婚姻双方须为异性,这是婚姻自然层面的要求。男女两性的性差别、性吸引和性本能是产生婚姻的原始动力,是婚姻成立的自然条件。目前,尽管有荷兰、丹麦等少数国家通过立法允许同性结合及享有与异性夫妻相同的法律地位,但绝大多数国家均不承认同性结合具有婚姻的效力。第二,男女两性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这是婚姻的社会层面的要求。只有为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才是法律上所规范的婚姻,如我国古代社会制度确认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两性结合才是合法的婚姻;我国现代法律规定,只有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登记程序,始得为婚姻,其他的两性结合,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与婚姻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第三,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经由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两性结合,具有夫妻身份,受到法律保护,是婚姻的法律层面的要求。具有夫妻身份,才享有法定的夫妻权利,承担法定的夫妻义务,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大多数国家均为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之间不得任意变更、免除。理解家庭的概念,应注意家庭的两个特征:第一,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组成家庭的亲属包括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亲属,当然不是全部亲属构成家庭,而是指在法律上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家庭成员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第二,家庭是一个具有共同经济的生活单位。家庭作为社会的一个细胞,它是一个包括经济生活、道德生活以及政治、宗教、教育等各方面内容的生活单位。家庭作为一个生活单位,承担着组织家庭生产、家庭消费和进行家庭教育的基本职能,具体情况则因不同的时代而有所差异。上述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适用于人类学、社会学、伦理学等诸多学科。如果仅就法学而言,对婚姻、家庭的概念可作如下的表述: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为国家法律制度所认可的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和法律概念并不矛盾,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前者是针对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而言的,后者则是针对婚姻家庭法律关系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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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2版)》:普通高等教育精编法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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