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化
2011-1
北京大学
赵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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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000
无
本书围绕法律与文化这一主题展开论述,对西方既有的法律人类学的研究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梳理,并结合这些梳理的结论对一些中国文化下的法律观念与实践进行了社会学与人类学的分析。 本书的核心内容建立在法律人类学的广泛阅读基础之上,试图以法律与文化这两端来整理既有的法律人类学研究以及在中国社会中所开展的实地法律运作和习惯法的调查。去律人类学以及习惯法的研究在中国尚处在方兴未艾的处境之中,希望这些前期的研究有助于未来这门学科在更深、更广的维度上有所拓展。
赵旭东,教授,1965年生人,1995年9月考入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师从费孝通教授,1998年7月获得社会学博士学位。1998年7月至2005年5月任教于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其中2002年11月获得“王宽诚英国学术院奖学金”,并赴英国伦敦经济学院从事五个月的合作研究。2003年4月赴荷兰莱
序自 序第一章 法律人类学与文化自觉 一、规则与过程 二、历史与权力 三、文化与现代性 四、重思文化自觉 五、民族志与自传体时间 六、法律的文化解释 七、作为文化的法律第二章 原始法律、亲属制度与财产观念 一、法与原始法律 二、公共过犯与私事过犯 三、亲属制度 四、分支系统与亲属群体 五、乱伦禁忌及其解释 六、亲属制度的反思 七、部落社会与财产观念 八、理解中国法律的一种疗式 九、法律与殖民第三章 法律与社会控制第四章 纠纷解决与法律多元第五章 互惠与公平第六章 乡土中国与差序正义第七章 调解优先原则第八章 “报应”的宇宙观第九章 现代性与原始法律的神话第十章 法律的五种面相与田野民族志方法参考文献后记
版权页:插图:对于这一点,法律人类学者之间达成的共识很少。因为要确定法律制度与大的文化脉络之间在什么地方联系在一起,的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对于分支学科的有用性问题,在其他的社会人类学的分支学科中也有反映(Schneider,1984;Ranger,1983;Smith,1985;Wolf,1982)。在亲属制度、经济人类学、“部落”政治以及宗教人类学等分支学科中,由于它们与社会人类学的大的综合性的理论相脱节而受到学术界的批评。或许将研究的范围缩小,这在社会人类学的特定发展阶段中对于理论的建构是有其益处的,但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人们越来越不习惯于这种分支学科的狭窄思维方式,纷纷转向研究制度与社会行动之间的相互关系,由此而将历史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引人人类学家的民族志写作中来。沃尔夫(Eric Wolf,1982:21)在为他的历史民族志写作寻找根据时就已明确地指出了这一点。他试图将现代世界市场发展的历史与理论,同影响和改变了当地人生活的过程联系起来。这就要做到,建构理论要依据历史,而历史的叙述所反映出来的是一种理论,由此来说明时间和空间上的特殊的人群,这些人既是这一有意义的过程的结果,也是它们的中介。我们是要通过精雕细刻的地方知识的描述,把有关法律以及纠纷解决的观念与文化的其他诸方面联系在一起,以寻求一种本尼迪克特意义上的文化模式呢,还是要在地方性的纠纷解决的制度与马库斯和费舍尔(Marcus&Fischer,1986)所说的“世界历史政治经济”之间拉上联系呢?因而历史和权力仅仅是卡马拉夫和罗伯茨所说的看重纠纷解决的文化背景的意义建构的诸方面吗?无疑,法律人类学家往往是在规则与过程这样两个向度上作出选择。加斯特(Peter Just,1992)试图对这样两种极端的做法给予折中,因为他相信,这样的两个方面在实际的法律纠纷的解决中是缺一不可的。
《法律与文化:法律人类学研究与中国经验》:谨以此书献给费孝通教授百年诞辰(1910-2010):一位启迪了《法律与文化:法律人类学研究与中国经验》最初思考与写作的智者
无
是我想要的书,给研究生上课用的。
感觉吧 说不出来只是觉得不是特别好
好多学者的理论精华,值得一看
对我的论文有帮助。不愧是大师!!~!
说得很实际,也很直白.
老师要读的!而且我觉得法律人类学必须了解文化的东西、、、还没看
刚买还没有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