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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学教程

陈少英 北京大学
出版时间:

2011-2  

出版社:

北京大学  

作者:

陈少英  

页数:

496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税法学教程》于2005年10月首版首印,由于当时时间仓促及其他原因,该书在体系安排和局部内容方面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此次再版,在延续原版总体思路的前提下,从形式、内容乃至体系上均作了较大的调整和修改。  第一,体系更加合理。此次再版,将《税法学教程(第2版)》分为税法基础理论、税收债务法、税收程序法三篇。上篇以税收法律关系为主线,重新构建了税法学基础理论体系,以起到统领全书的作用;中篇根据体系性需要,每个分篇增加了“绪论”部分,并考虑到税收?债和税收实体法的密切关系,将税收债务法的基本原理归人该篇;下篇将税收征管法、税收处罚法和税收救济法等程序法都整合到了一起。  第二,内容有所创新。此次修订,除了增加章节外,对原有章节也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与修改,更新了原版因税收立法的局限所不便融入的内容。在“税法基础理论”中,增加了其他学者在税法研究领域的前沿成果以及作者具体论证过程的一些偶得;在税收债务法中,根据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重写了这部分内容,同时由于近年来修改了增值税等流转税法以及其他税种法中的许多条款,相应地对内容进行了大量的改写;在税收程序法中,根据最新的税收征管立法的相关内容,对“税收征管法”作了补充修正,对于“税收处罚法”和“税收救济法”等,也均融人了最新的研究成果。

书籍目录

上篇 税法基础理论第一章 税收的基本原理第一节 现代国家与税收第二节 税收内涵的界定第三节 税收的根据第四节 税收的分类本章小结思考题第二章 税法概述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 税法的性质与作用第三节 税法的地位与体系第四节 税法的溯源与效力本章小结思考题第三章 税法的历史沿革第一节 国外税法的历?沿革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前税法的历史沿革第三节 新中国税法的历史沿革本章小结思考题第四章 税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第二节 税收平等主义原则第三节 税收诚信主义原则本章小结思考题第五章 税收法律关系第一节 税收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第四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本章小结思考题第六章 税法的运行第一节 税收立法第二节 税法解释第三节 税法漏洞补充第四节 税收执法第五节 税收司法本章小结思考题中篇 税收债务法税收债务法之一税收债法原理绪论第七章 税收债法概述第一节 税收之债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 税收之债的分类本章小结思考题第八章 税收之债构成要件第一节 税收之债构成要件概述第二节 税收之债的实体要件第三节 税收之债的程序要件本章小结思考题第九章 税收之债的运行第一节 税收之债的产生第二节 税收之债的变更第三节 税收之债的消灭本章小结第十章 税收之债的保障税收债务法之二流转税债法制度绪论第十一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第十二章 消费税法律制度第十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第十四章 关税法律制度第十五章 证券交易税法律制度税收债务法之三 所得税债法制度绪论第十六章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章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八章 社会保障税法第十九章 财产税债法制度第二十章 行为税债法制度……下篇 税收程序法第二十一章 税务管理法律制度读二十二章 税款征收基本制度第二十三章 税款征收保障制度第二十四章 税务检查与稽查制度第二十五章 税务代理制度第二十六章 税收行政处罚第二十七章 税收刑事处罚第二十八章 税务行政复议第二十九章 税务行政诉讼第三十章 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二)税收实体法律关系平等性的法学分析考察税收的经济性质,不难发现,税收关系更多的是与国家权力和国家政治相联系,利益(交换)说的理论基础就是西方历经几百年而不断发展更新的社会契约论。因而仅对税收性质进行经济学分析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从自由、平等、正义等上位阶的公正价值层面,从国家、社会与民众权力、权利关系的构架角度进行深入分析。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的社会契约思想由来已久。其源头可上溯至古希腊时期。伊壁鸠鲁认为,法律与国家不是自然创造的,而是人们从利害相关的功利主义角度缔结契约的产物。因此,“自然的公正是防止人们彼此伤害的有利的保证”,“公正是人们相互交往中以防止互相伤害的约定”。这里,伊壁鸠鲁不仅从国家起源的角度,而且从现实生活的需要和必要性上肯定了契约的作用,肯定了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法律与权力的正当性。近代社会契约理论虽肇始于格劳秀斯,但在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学说中成熟完善。霍布斯是近代第一个全面阐述社会契约论的人。他吸收了古希腊先哲伊壁鸠鲁关于社会契约的思想,将政治契约与普通契约相类比,使契约成为一种法律事件:人们转让自己的权利如同售出商品一样,应当获得相应的等价补偿——国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他指出:“主权者向人民征收的税不过是公家给予保卫平民各安生业的带甲者的薪饷。”②洛克是继霍布斯之后社会契约论的积极倡导者之一。在他看来,人们彼此达成协议进入文明社会,交出了他们在自然状态下拥有的部分权利,但仍然保留了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国家或政府的权威必须以保障人的生存、自由和财产的权利为目标,人们服从政府的前提就是政府能够保障他们的自由。基于这一理论前提,他认为:“诚然,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的一份来维持政府。但是这仍须得到他的同意,即由他们自己或他们所选出的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数的同意。因为如果任何人凭着自己的权势,主张有权向人民征课税赋而无需取得人民的那种同意,他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破坏了政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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