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重点、难点、疑点精解丛书 刑法学卷
2012-5
北京大学出版社
阮齐林
319
502000
针对司法考试以全国司法考试大纲为原则,浓缩教材,解析重点,解惑难点,探讨疑点,并通过例解的方式予以解答,使考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并附上一年真提解析。
第一编 刑法总则
第一章 刑法概论
第二章 犯罪概说
第三章 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要素)
第四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五章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第六章 共同犯罪
第七章 单位犯罪
第八章 罪数和数罪并罚
第九章 刑罚的种类、体系和目的
第十章 刑法的裁量
第十一章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第二编 刑法分则
第三编 附编
版权页: (5)在共同犯罪中对其他共犯人年龄的误认,不影响罪责。 甲伙同不满16周岁的乙共同盗窃,甲不知乙没有达到盗窃的刑事责任年龄、或误以为乙已经达到。甲照样成立盗窃罪、并对二人的盗窃结果承担罪责。对乙而言,因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追究刑事责任,无所谓是否成立共同犯罪问题。该案中实际只有甲一人被追诉。 甲教唆乙抢劫丙,乙实施了抢劫。甲以为乙已满14周岁而实际上不满14周岁。甲对被教唆人乙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误解,不影响罪责,仍成立抢劫罪(教唆犯),按照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 (四)本无犯罪故意场合因错误而造成危害结果 (1)方法或对象的误认 行为人本无犯罪意图,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因“认识错误”而致危害结果的,不涉及故意的认定。 山民甲种的玉米经常遭野猪糟蹋,于是邀乙、丙帮忙于夜晚在自家山上的玉米地里伏击野猪。三人约定进入玉米地分散埋伏后,约定不得轻举妄动,以免误伤。但等了一个多小时仍不见野猪踪影,甲有些着急就擅自走动前去探望。乙见有动静,就朝移动的黑影开火,走进一看发现打死了甲。 护士甲给患者乙输液时突然停电,注射室一片漆黑。甲摸黑从柜中拿出一瓶液体(以为是生理盐水)就给乙挂上输液。不料是另一护士装在盐水瓶中的煤油,致乙死亡。 在我国学说上,一般也将此类错误归人错误论的范围。从错误的种类讲,第一个例子属于抽象事实错误,或法律性质不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是客体错误。第二个例子属于具体事实错误中的工具错误。 上述二例的被告人原本就没有犯罪故意,只是因为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出错造成危害结果,不涉及故意认定。这实际还原成过失的认定。过失总和错误关联,对这种情况只是判断其有无过失,如果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如果是由于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无罪。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参考用书•2012年司法考试重点•难点•疑点精解丛书:刑法学卷》为了落实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更为了帮助考生准确地把握司法考试中的重点、难点、疑点,直面考试并顺利通过考试,邀请了多年从事律考和司法考试命题、辅导、大纲编写和教材编写的具有丰富经验的教授们,具有权威性、新颖性、准确性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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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我很喜欢 民法我买的就是这个版本的 唯一遗憾的是书在邮寄的过程中坏了 哎 这也不是商家的错 总的说是很好了
可能是个人感觉 司考的辅导书买了三套 这一套是最不满意的 讲解很粗略 题目也比较少
物流不错,书刚到,不好说,但看起来是不错的赶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