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2012-4
北京大学出版社
孟令志 等 著
358
《法学精品课程系列教材·民商法学系列: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根据学科间的联系和教学需要,将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的内容整合,从婚姻家庭法的基础理论、婚姻制度、家庭制度、继承制度等四个方面,对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继承制度做了系统、全面的阐述。本书在内容上侧重诠释婚姻家庭制度、继承制度的基础理论,并介绍了有关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其司法解释,尤其反映了最新的立法动态。还从历史回顾的角度,阐释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与变迁。显示出理论性、实用性、新颖性相统一的特征。 《法学精品课程系列教材·民商法学系列: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不仅适用于高校法律专业的学生,也对广大公民维护自身的婚姻家庭及财产继承权益有指导意义。
孟令志,法学硕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民商法系副主任、硕士生导师,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著作有:《婚姻家庭继承法》、《亲属与继承法》、《无效婚姻论》等,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曹诗权,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湖北警官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主要著作有:《婚姻家庭继承法》、《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海峡两岸亲属法比较研究》、《婚姻家庭法律保护》等,发表学术论文一百二十余篇。 麻昌华,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湖北省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武汉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常务理事。主要著作有:《合同法学》、《民法学》、《婚姻家庭继承法》、《侵权行为法地位研究》等,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 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效力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保障基本原则的禁止性规定 第四节 法律化的道德性原则第四章 婚姻的成立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婚约 第三节 结婚条件 第四节 结婚程序 第五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第六节 事实婚姻第五章 婚姻的效力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第六章 婚姻终止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协议离婚 第三节 诉讼离婚 第四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第七章 民族婚姻、涉外及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婚姻 第一节 民族婚姻 第二节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节 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八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救助措施第九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 第二节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第三节 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第十章 收养关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节 收养的效力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第十一章 扶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我国现行扶养制度 第三节 我国扶养制度的完善第十二章 监护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监护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节 监护人的法律地位第十三章 继承法概述 第一节 继承与继承制度 第二节 继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三节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继承法律关系第十四章 法定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三节 代位继承、转继承 第四节 法定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原则第十五章 遗嘱 第一节 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遗嘱的有效条件 第三节 遗嘱的形式 第四节 遗嘱的成立与生效 第五节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第六节 遗嘱的解释第十六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l 第一节 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l 第二节 遗嘱继承人 第三节 遗嘱继承的适用l 第四节 遗赠 第五节 遗赠扶养协议第十七章 继承的实际运作 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 第二节 继承权的行使 第三节 债务清偿与遗产分割第十八章 涉外及涉港、澳、台继承关系 第一节 涉外继承关系 第二节 涉港继承关系 第三节 涉澳继承关系 第四节 涉台继承关系参考文献
现行《婚姻法》仍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亦即夫妻共同财产制。具体而言,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之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的财产制度。共同财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夫妻财产的归属、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范围、夫妻对财产的权利义务以及在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与分割等。 1.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依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财产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无效婚姻、撤销婚姻、非婚同居的男女不能成为其主体。合法夫妻身份,是成为共同财产的主体的前提,有无经济收入或经济收入的多少,不影响其成为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仅限于婚后所得的财产。所谓“婚后所得”是指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时间,是自婚姻关系合法效力发生之日起至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合法婚姻关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的,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从同居之日起;1994年2月1日后未履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如事后补办结婚登记的,自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生效前,仍为婚姻存续期间。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一方或双方婚后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除外。这里的“所得”,以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为准,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或控制。财产所有权取得应根据有关立法的规定加以确定。如继承权的取得,以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而取得。若婚前已开始继承,即使婚后才分割遗产的,该遗产仍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如婚后取得某项财产权利,在婚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孟令志编著的《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法学精品课程系列教材)》对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继承制度做了系统、全面的阐述。本书不仅适用于高校法律专业的学生,也对广大公民维护自身的婚姻家庭及财产继承权益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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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读,帮同学买的,说看着不错,老师推荐的
书还是不错的,值的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