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评论(第30卷)
2012-6
北京大学出版社
陈兴良 编
596
771000
《刑事法评论(第30卷)(2012)》在“理论前沿”栏目收入了两篇文章,是对刑法刑事责任目的和风险刑法理论的深入研究。在“犯罪论体系研究”栏目中收入四篇文章,都是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研讨。“刑法学人”一栏收录了陈兴良老师为《马克昌教授追思文集》所写随笔。“域外传译”和“域外视野”中分别收入两篇文章,德日刑法总则的相关理论介绍。在“被害人研究”栏目发表两篇论文,对被害人学历史具有重要意义。“专题研究”中收入12篇文章,共同的特点是开拓了新的学术领域,他们的观点不属于对传统问题的研究,而是对刑法相关问题的前沿性探讨。综观全书,内容十分丰富,反映了古今中外的特点,是对前沿性刑事法理论集约化的呈现。对当前刑事法学术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主编絮影 陈兴良
理论前沿
报应、预防与恢复——刑事责任目的之反思与重构/杜宇
一、责任目的之功能
二、以往的责任目的
三、恢复性正义
四、报应、预防与恢复
风险刑法理论的批判性展开/南连伟
引言
一、沿承与内涵:风险刑法理论概述
二、曲解与狂妄:风险刑法理论的社会学批判
三、静态与动态:刑事政策的公共政策定位
四、异化与痼疾:民主立法的现代反思
五、结语:躁动的刑法学
犯罪论体系研究
论刑法的规范构造——从古典犯罪论体系到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的考察/李世阳
一、法规范的功能及其实现条件
二、刑法规范的构造
三、刑法的规范构造与古典犯罪论体系的演变
四、刑法的规范构造与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的演变
五、结论
从四要件到三阶层/王政勋
一、隐喻:剥鸡蛋和切西瓜
二、逻辑:四要件理论的结构性缺陷
三、困境:四要件理论无法完善
四、出路:犯罪论体系的去苏俄化
过失犯的构成要件实现——从定型化思维的叛离/王复春
一、问题的提出
二、第一次叛离:个别化理论
三、主流:定型化思考
四、第二次叛离:客观归责方案及其变异
五、理论比较与问题述评
六、余论
犯罪构造中的主观构成要件——及对客观归属学说的
批判/[德]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文蔡桂生译
一、归属对象和归属理由
二、以之为目标的客观可能性
三、行为不法
四、风险升高
刑法学人
老眼空四海——马克昌教授学术印象/陈兴良
域外传译
客观之结果归责——结果归责理论的发展、基本路线与未决之问题/[德]沃尔夫冈·弗里希文蔡圣伟译
一、导论
二、归责理论的发展
三、归责理论的基本路线与核心问题
四、总结、未决之问题及展望
拉丁美洲的刑事诉讼程序改革——源自边缘国家法律思想的传播/马克西姆·兰格文施鹏鹏周婧译
引言
一、自边缘传播
二、拉丁美洲的刑事诉讼法典浪潮
三、分析
四、结论
域外视野
从建构理性到实用理性——德国刑法中实质责任论的实用性倾向/马寅翔
一、引言
二、罗克辛与雅各布斯的实质责任论
三、责任主义与刑罚目的的关系
四、实质责任论产生的理论背景及其启示
五、余论
德国刑法教义学上客观处罚条件的起源——立法、司法和学说的全面回顾/王钰
引言
一、刑法分则中客观处罚条件的立法及判例发展史
二、学说中客观处罚条件的产生历史
小结
被害人研究
被害人的谱系学研究——从被害人的历史地位变迁的角度/申柳华
一、前国家和国家初期的被害人——被害人及其宗族作为刑罚的执行者
二、国家兴起与被害人权利的萎缩——从犯罪起诉者到犯罪的旁观者
三、民主法治国家与被害人权利的兴起
被歧视的被害人:刑事诉讼中的强奸案被害人/杨杰辉
一、强奸案被害人被歧视的体现及危害
二、强奸案被害人被歧视的原因
三、减少和消除强奸案被害入被歧视的措施
四、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奸案被害人
专题研究
刑法解释的刑事政策化/姜涛
一、刑法解释的立场考察
二、刑法解释的政策考量
三、刑法解释的刑事政策向度
终身刑:死刑废止语境下一种话语的厘定与建构/李立丰
一、死刑与替代刑
二、终身刑与死刑的废止
三、终身刑与刑罚根据
四、终身刑与刑罚体系、刑罚执行
五、结论
量刑根据:以责任主义为中心的展开/张苏
一、责任主义之下量刑要素的体系与展开
二、对立法中量刑根据要素的分析评论
三、对司法解释中量刑根据要素的分析评论
回到问题的原点——法律推定与证明制度关系之再梳理/褚福民
一、美国法中法律推定与证明制度关系之梳理
二、我国法律推定与证明制度关系之考察
三、中美法律推定与证明制度关系之比较
四、结语
论刑事判决书的说理/马卫军
一、问题的提出
二、刑事判决书说理的意义
三、如何说理
四、说理的载体——判决书的结构改变
五、结语
揭开上诉率的面纱——以刑事案件为对象的SPSS实证分析/陈晨
一、研究样本的选择及描述
二、“八个猜想”的提出
三、初步的结论
四、结语
我国“犯罪学教程”的知识革新/王燕飞
一、我国“犯罪学教程”出版概况及其特点
二、我国“犯罪学教程”知识的整体状态
三、我国“犯罪学教程”知识的新陈代谢
《刑事法评论》征稿启事
2.宏观的公共政策运行——刑事政策的动态定位 从纵向上来看,元政策处于统率地位,各个领域的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都要在元政策的指导下运行,具体政策则要从属于其上位的基本政策,这是由公共政策的位阶决定的。从横向上看,基本政策与基本政策之间,具体政策与具体政策之间的关系又如何呢?它们应当相互配合,寻求政策集群的最大合力,这一点毋庸置疑。问题是,这种相互配合是否存在主次之分?所有基本政策都是平等的吗?所有具体政策都是平等的吗?恐怕并非如此。“在一个政策周期中,处于同一政策集群中的领域政策在地位上并不是同等的,其中总有某个领域政策处于主导地位,它统率并支配着其他领域政策,以实现既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2] 结合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公共政策学者对中国的宏观公共政策运行轨迹进行了精彩的分析。“新中国建国后的最初30多年中,整个社会发展的战略是以集权政治和人治方式建立和巩固一大二公的所有制结构,实行平均主义分配。围绕这种战略,在30多年的社会治理中,各级政府制定和实施的政策集群中,政治政策一直占据主导地位。政治挂帅、大搞阶级斗争成为所有政策的中心内容。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社会变革和转型,确立起通过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战略。要从旧战略所支配的政策周期向新战略所支配的政策周期转换,重要的一步就是在政策集群中,选择经济领域的政策作为主导性政策,从而产生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策集群运行周期。在2003年以后发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术上的转移中,除了继续将经济政策作为主导性政策外,还特别强调了社会政策的重要性,从而促使政策集群运行的战术周期发生转换。”[3] 可见,在宏观的公共政策运行中,除了纵向的统率和从属关系,横向的基本政策之间或者具体政策之间也存在主次之分。那么,刑事政策在宏观的公共政策运行中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从纵向上看,刑事政策当然也要从属于元政策,接受元政策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