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维权自助手册
2008-5
清华大学
王卫国,戴志强,朱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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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殿堂之上的象牙之塔,百姓生活中,小至行车走路,大至纠纷诉讼,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您的权益是什么?您的义务是什么?您将如何面对?“生活与法丛书”撇开“为什么”,注重“怎么办”,以直接、简单、明了、实用为编写宗旨,以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为关注热点,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本书分为婚姻篇和家庭篇,分别从结婚、离婚、计划生育、男女平等、家庭暴力、子女抚养、赡养、收养等方面,深刻剖析婚姻家庭中遇到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协助您快速精通法律,高效自助维权。
王卫国,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和企业重组研究中心执行理事长、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破产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信息产业部《电信法》起草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际破产法学会创始会员、香港大学亚洲国际金融法研究中心学术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建设顾问等。
婚姻篇 第一章 结婚 一、同居关系 1.如何认定未婚同居行为? 2.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举行了结婚仪式的婚姻是否成立? 3.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 4.如何区别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 5.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吗? 6.同居关系被解除后该如何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债务? 7.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权利继承遗产吗? 二、婚约及其效力 1.婚约有法律效力吗? 2.解除婚约后可否要求对方返还财产? 3.解除婚约关系后一方可否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 4.婚约期间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5.离婚时可否要求对方返还借婚姻索取的财物? 三、结婚的条件 1.多大年龄可以结婚? 2.哪些亲属之间不能结婚? 3.麻风病人是否可以结婚? 4.存在事实婚姻的一方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5.代替他人登记结婚后自^己又与别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 四、非法干涉婚姻 1.应当如何行使婚姻自由权?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应如何处理? 3.父母强迫我结婚属于包办婚姻还是买卖婚姻? 4.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是一回事吗? 五、无效婚姻 1.什么样的婚姻无效? 2.哪些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3.丈夫婚前隐瞒患有“乙肝”的婚姻有效吗? 4.结婚时虚报年龄的婚姻有效吗? 5.法院怎样审理婚姻无效案件? 6.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如何处理财产和子女问题? 六、婚姻的撤销 1.经过登记的婚姻可以被撤销吗? 2.撤销婚姻关系的方式有哪些? 七、仪式 不办喜事就不算正式结婚吗? 八、结婚的程序 1.应去哪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带哪些材料? 3.复婚还需要重新办理结婚手续吗? 第二章 离婚 一、协议离婚 1.可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协议的财产? 2.弄假成真的离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二、诉讼离婚 1.离婚时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2.哪些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分居满两年会自动离婚吗? 4.有过错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5.法院如何调解离婚案件? 6.人民法院是否会受理女方在怀孕期间提出的离婚诉讼? 7.妻子分娩后一年内丈夫是否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8.母亲能否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子提出离婚之诉? 9.离婚当事人可以不出席参加法庭审理吗? 10.法院会如何审理离婚案件? 11.当事人可否在一审判决离婚后尚在上诉期内再结婚? 12.因“第三者”介入导致离婚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13.女方不能生育能作为男方离婚的理由吗? 三、军人的婚姻 1.我要离婚应当向什么法院起诉作为军人的丈夫? 2.法院该如何处理现役军人的妻子提出的离婚诉讼? 3.我的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吗?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后的婚姻关系 1.婚姻关系是否会随着被宣告死亡的丈夫的重新出现而恢复? 2.我能否对三年没回家的丈夫申请宣告其失踪? 五、离婚的财产分割 1.离婚时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2.离婚时该如何分割财产? 3.离婚时如何区分家庭共有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 4.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5.军人的转业费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6.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怎么办? 7.离婚时一方偷偷隐藏了财产另一方该怎么办? 8.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应如何处理? 9.夫妻财产可以约定吗? 10.分割夫妻财产时如何适当照顾无过错一方? 11.个人财产婚后毁损可以用共同财产抵偿吗? 12.女方有权要求公婆返还财产吗? 13.订立夫妻财产协议时会有哪些误区? 14.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合法吗? 15.离婚后应当如何分割没有约定的夫妻财产? 16.夫妻可以口头约定财产的归属吗? 17.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有约束力吗? 18.一方不执行财产约定该怎么办? 六、离婚债务 1.如何清偿夫妻个人债务? 2.如何清偿夫妻共同债务? 3.离婚后夫妻一方伪造债务应如何处理? 4.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应如何承担? 七、离婚子女抚养 1.离婚时判定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有什么原则? 2.我是否可以享有优先抚养子女的权利? 3.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4.离婚后我和前夫可以协商轮流抚养子女吗? 5.离婚后女儿和不在一起生活的父亲还有关系吗? 6.怎样确定子女的抚育费以及抚育费的给付年限? 7.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吗? 8.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死亡其子女由谁抚养? 9.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怎么办? 10.如果一方拒不给付抚育费该怎么办? 11.丈夫是否可以拒付离婚后生下子女的抚养费? 12.离婚后男方应承担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抚养费吗? 1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可以去探望子女吗? 14.一方可以永远不去探望子女吗? 15.我受骗抚养非亲生子女可否要求前妻返还抚养费和赔偿精神损失费? 16.我和丈夫都具有优先抚养条件时应如何处理? 17.我对妻子与他人所生的孩子具有抚养义务吗? 18.离婚后抚养孩子的前妻有权单方面变更孩子的姓氏吗? 八、离婚损害赔偿 1.我遇到的情况是否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2.我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吗? 3.丈夫与前妻“藕断丝连”算不算有过错? 4.丈夫是否有权擅自作主给“第三者”补偿费? 5.我可以向“第三者”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吗? 6.离婚过错赔偿应该在什么时候提起? 7.我是否可以因丈夫实施家庭暴力而得到赔偿? 8.妻子有外遇法院为何不支持我的损害赔偿请求? 9.离婚时丈夫可否对妻子擅自终止妊娠进行索赔? 九、离婚证据的收集 1.我该如何对妻子隐匿存款行为收集证据? 2.我为捉奸取证为何还要向第三者赔偿?家庭篇 第三章计划生育 1.丈夫强迫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该怎么办? 2.法律是否允许我再生育一个孩子? 3.生育多胞胎和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的奖励吗?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会受到什么惩罚? 5.多大年龄生育算作晚育? 第四章 男女平等 1.怎样正确理解男女平等? 2.户主就是一家之主吗? 3.结婚后妻子要随夫姓吗? 4.丈夫可以不履行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吗? 5.结婚就等于没有私生活了吗? 第五章 家庭暴力 1.什么是“家庭暴力”? 2.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应向谁去求助? 3.实施家庭暴力者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第六章 抚养问题 1.父母对我的抚养教育义务有哪些? 2.未成年子女致人伤害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3.成年子女致人伤害其父母有责任赔偿吗? 4.老子养儿子是天经地义的吗? 5.父母不尽抚养义务怎么办? 6.我作为非婚生子女可否向生父索要抚养费? 7.父母双亡的子女谁来抚养? 8.继母可以不抚养继子吗? 9.我能否要求继女的生母将她领回抚养? 10.对丈夫遗弃女儿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11.父亲与我断绝父子关系的行为有效吗? 第七章 赡养问题 1.子女对再婚的父母仍需要履行赡养义务吗? 2.子女可以因我没有抚养过他们就不履行赡养义务吗? 3.子女放弃继承权后就有权不赡养父母吗? 4.订立赡养协议之后就可以拒绝赡养老人吗? 5.继子女应当赡养父母吗? 6.非婚生子女有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7.子女被收养之后对亲生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 8.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尽赡养义务吗? 9.父母退休后生活困难可以要求子女给付生活费吗? 10.弟妹是否有义务赡养曾经扶养自己的老年兄姐? 11.父母可否要求一部分子女赡养而免除另一部分子女的赡养义务? 12.继母与生父离婚后子女是否还有赡养义务? 第八章 收养问题 1.我和妻子作为送养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 2.收养人应当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3.送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同意才可以吗? 4.收养子女需要被收养人同意吗? 5.收养必须办理书面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吗? 6.独身男子收养子女有什么特殊规定? 7.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 8.收养关系解除之后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9.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能得到补偿吗? 10.华侨如何在国内收养子女? 11.外国人如何在国内收养子女?附录A
第一章 结婚一、同居关系1.如何认定未婚同居行为?咨询热线内容我姓吴,在北京市东城区工作。在工作中,我认识了同事李某,我们彼此欣赏,慢慢地产生了感情。2006年7月,公司组织我们去北戴河度假。在北戴河,李某向我表白了爱慕之情,我们遂确立了恋爱关系。经过将近一年的恋爱,我们都觉得相互离不开对方,为了生活上能有个照应,2007年8月,我们瞒着双方父母同居了。前不久,李某的父亲出差途经北京,便顺道来看望李某。当他发现我和李某同居时,显得很不高兴,并说未婚同居是违法的,要我们不要再同居,否则与李某断绝父子关系。我很纳闷,难道同居也受限制吗?现在不是提倡恋爱自由,婚姻自由吗?请问:我们的未婚同居行为是否违法?它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律师专线解答现代社会,人们崇尚自由恋爱。没配偶的男女双方,只要情投意合,双方往往就会自愿居住到一起,共同生活。对此,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即未婚同居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但应该注意的是,这种同居生活仅限于未婚的男女双方,如果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仍与他人同居,则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重婚罪,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所谓同居,是指当事人双方以秘密或公开地共同居住形式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两性关系;违法行为则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实施的行为。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同居关系多是从道德的层面对其进行评价,而违法行为则更多地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根据您的实际情况,您和李某的同居行为并不违法,但为了让你们的关系可以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在你们都有结婚的打算且双方均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我们还是建议你们尽快去办理结婚登记。因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为《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可知,只有按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才受法律的保护,您和李某之间才能形成真正的夫妻关系。症结所在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当事人对同居关系的认定及同居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认识不清楚。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社会上的男女青年未婚同居现象并不鲜见,这种行为很容易引发社会问题,如未婚生子,导致非婚生子女增多,因同居后不能结婚而发生一系列的伤害事件等。所以,两人如果真的相爱,就不要怕办理结婚登记的麻烦,而应该使双方处于一个合法、稳定的婚姻关系之中。☆未婚同居行为虽不违法,但亦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法律保障,而且一旦发生纠纷,法律对弱势方的权益无法提供法律帮助。在这种情况下,受伤害的往往是女性,所以,我们提醒这些未婚同居者,应当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同居的时候一方或双方都不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那么补办婚姻登记之后,他们的婚姻关系从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那一天起算。法律链接2.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举行了结婚仪式的婚姻是否成立?咨询热线内容我姓沈,三年前在一次朋友的生日聚会上认识了在微软公司工作的王某。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我俩建立了恋爱关系。经过三年多的恋爱长跑,我们决定于2007年10月1日回家乡结婚。由于适逢假期,民政局休息,所以我们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本来我们也曾打算推迟结婚时间,但考虑到喜帖已经全部发出,该收的礼也收了,如果不如期举行婚礼,很难向众亲戚朋友解释。所以,我们国庆节那天还是按照当地的仪式如期举行了结婚典礼。婚假过后,我们双双回京工作,后因时间问题,一直拖着也未去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前段时间,我跟王某商量,要不要请假回家把结婚登记给办了。可王某觉得,仪式都举行过了,大家也知道我们已经结婚,有没有结婚证都无所谓。我听了,觉得王某说的也有道理,就没有坚持。后来,我跟好友聊天时,她们却惊讶地告诉我,我和王某的婚姻是不成立的,我还是未婚。请问:我和王某的婚姻是否成立?律师专线解答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的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样就给外出工作的人员带来一定的麻烦。要想结婚,还得请上几天假回家办手续,无疑是增加了结婚的成本。于是受传统婚俗习惯的影响,我国许多地方,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或边远地区,很多人都认为举行了结婚仪式就等于结了婚,从此就是一家人了。然而事实上,我国法律对此类“婚姻”并不予承认。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由此可见,我国对婚姻的成立与否,实行的是登记制度,即以办理结婚登记为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所以,未婚的男女双方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才能真正确立夫妻关系。至于办理结婚后是否举行结婚仪式,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因此,只有结婚仪式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是不成立的,也不受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根据您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您应该尽快与王某回乡补办结婚登记,否则,你们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一旦产生纠纷,法律也无法给您提供有效的帮助。症结所在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当事人对结婚的形式要件不理解。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大家千万别小看了那薄薄的一张结婚证,在关键时候,它却是我们合法权益的保护神。所以,大家切勿为了一时方便,而让自己成为不法婚姻的受害人。☆在我国,如果只举行了结婚仪式,便直接进行同居生活,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等同于未婚同居关系,不属于合法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法律链接《婚姻登记条例》(A3)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A1)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A2)
《婚姻家庭维权自助手册》是生活与法丛书之一。本套丛书是针对大众百姓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而进行编写的,通过对每个案例的分析来阐述相关的法律规定,使读者能从这些生动具体的案例中,了解到公民的基本权利,知悉当自己在遇到相类似事件时应该怎样有理有据地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