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保险业
2008-7
清华大学出版社
李文群,尧金仁 著
235
无
经过近一年的努力和忙碌,酝酿已久的新著《香港的保险业》一书终于可以出版了,想着不久后即将可以捧着散发着阵阵油墨清香的样书,内心的喜悦实在掩饰不住。作为爱好写作和理论研究的有心人,每当自己的努力工作变为现实的成果,总会有一种无法形容的满足感。
本书是国内系统、全面而客观介绍香港保险业的一本著作,作者奔赴于大陆和香港两地,长期冷静观察两地的保险实践,分析保险的理论和实践的动向;以客居香港的亲身体验,为你剖析了香港保险业的发展历程、成功经验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和前景。 本书资料详实,来源可靠。在写作过程中,作者严格恪守“资料性”、“介绍性”和“述评性”的写作要求,在大量的资料中特别筛选出一些新颖、严谨而权威的出版物,同时紧密结合内地保险业转型发展中迫切需要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的实际情况,系统、全面而客观地介绍和宣传香港保险业的成功经验,以收“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之效。 本书是对香港保险业有兴趣的人士学习、了解和研究香港保险业的一本不可多得的参考资料。既是保险从业人员、保险监管人员、保险研究人员、大学学生、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企业年金人员等的学习资料,也是大陆人士赴香港工作和学习不可多得的指南。
第1章 香港作为国际保险中心的演变 1.1 香港保险业的发展历程 1.2 香港保险业的发展现况概览 1.3 香港保险业主要指标及统计数据概要 1.4 香港作为国际保险中心的成功要素 1.5 香港保险业未来的挑战及前景 第2章 香港的一般保险业务 2.1 一般保险业务概况 2.2 一般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2.3 一般保险业务毛保费的组合 2.4 一般保险业务的申索 2.5 一般保险业务的储备金 2.6 一般保险业务的承保业绩 2.7 一般保险业务的费用率 2.8 一般保险业务中的法定业务 2.9 专业再保险公司业务 2.10 一般保险业务在香港维持的资产 2.11 一般保险业务的市场分析 第3章 香港的长期保险业务 3.1 与长期保险密切相关的经济社会指标 3.2 香港长期保险业务概况 3.3 香港的个人人寿业务 3.4 团体人寿业务 3.5 退休计划业务 3.6 年金及其他业务 3.7 市场分析 3.8 香港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 3.9 香港强积金业务的发展 3.10 香港投资相连业务的发展 3.11 香港人身保险教育培训 3.12 香港人身保险发展前景 第4章 香港的强积金计划 4.1 强积金计划概述 4.2 强积金计划的规管 4.3 强积金市场概览 第5章 香港保险业的监管 5.1 监管机构及监管法例 5.2 对保险人的监管 5.3 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5.4 投诉 5.5 保险业咨询委员会 5.6 自律制度及同业组织 5.7 防止洗黑钱及打击恐怖分子筹资活动的措施 5.8 通过谅解备忘录的形式加强与国际及本地间的监管合作 5.9 相关的指引及最新的法例发展 附录一 承保商专业守则 附录二 强积金投资基金披露守则 附录三 香港强积金有关词语定义 附录四 按保险业务类别列出的获授权保险公司数目 附录五 按注册成立地点列出的获授权保险公司数目 附录六 香港保险中介人的数目 附录七 香港的银行保险 附录八 香港《保险公司条例》关于长期业务类别的定义 参考资料
第1章 香港作为国际保险中心的演变 1.1 香港保险业的发展历程 保险业是香港最古老的行业,正如一本书上所言:“在香港,没有任何一项商业活动能像保险一样反映香港历史的发展”。1805年外商怡和洋行与宝顺洋行等在广州共同创办谏当保险行(Canton Insurance Society),又称广州保险社。1841年,英军占领香港后,同年怡和洋行便将谏当保险行从广州迁到香港,成为香港最早的保险公司。香港早期的保险公司以银团形式组成,业务的发展与贸易活动息息相关,主要从事船舶及货物保险,后来逐渐经营火险及意外险等一般业务。而人寿保险则出现较晚,第一张寿险保单于1898年面世。 香港保险业自1841年至今已有166年的历史,综观香港保险业的发展轨迹,其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缓慢发展期 从1841年到1941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太平洋战争爆发,以保险代理为主的发展阶段。在这段期间,香港经济发展缓慢,保险业务主要由外资洋行操办,这些洋行只是在经营贸易和航运的同时附带地做保险代理,有的一家代理十多家保险公司的业务。这阶段的外商保险公司根据英文“Insurance CO”译称“燕梳公司”,保险公会则称“燕梳行”。在1903年有2家华商保险公司(无人寿保险公司),1941年增至约20家,其中有5家是人寿保险公司。这一阶段香港保险市场实际上由英资公司所垄断和操纵,保险业务主要集中于航运及贸易方面,且绝大多数是由英国保险公司委托其在香港的代理行出单承保的。 第二阶段:基本停顿期 1941年12月起至1945年8月止,即香港为日本所占领的沦陷时期。由于所有英资保险公司完全被接收,不少英籍雇员被关在集中营,资金冻结,无法营业。日占领当局迫令所有华商保险公司恢复营业,但当时香港和英国信息中断,原来华商和境外的分保合同不能履行,大额业务的风险无从分散,为此华商保险公会成立火险分保组,以相互分保形式,暂时解决同业向外分保的困难,业务十分有限。华商保险公会火险分保组一直继续至今日,但作用已不大。 第三阶段:迅速发展期 从1945年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以直接经营为主的发展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一段时期,中国内地大量进口外国物资,香港的转口贸易发展迅猛,带动保险业务发展。随着香港经济的起飞并走向多元化,经济营运环境不断优化,香港的保险需求剧增,不但吸引大量英国以外的海外资金来港发展保险事业,也促使本地有实力的华资涉足保险业,因此有不少保险公司陆续开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以上海为主的国内资金大量涌入,英美资本的保险公司也纷纷将原来设在中国内地的机构迁来香港,以香港地区作为其向东南亚扩展业务的据点。加上香港人勤奋敬业,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香港经济日益繁荣,从而带动保险业蓬勃发展。加之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兼容、产寿险业的兼营以及保险业投资行为多元化等,使得香港保险市场十分活跃。在多股力量的推动下,香港的保险业更是一日千里地蓬勃发展起来。特别是近半个世纪以来,世界众多实力保险企业纷纷踏足这块风水宝地,随着全球的资金、技术、人才大量输入,香港迅速发展成为亚太地区的主要保险市场之一。这些外资保险人在引进国际资本的同时,也为香港保险市场注入了国际化的保险经验和管理技术。 此时的香港保险业基本上是以当地公司直接经营为主,保险业务也不断地创新和走向多元化,并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发达的保险市场体系。伴随着香港经济的起飞与内地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中国内地实施对外开放政策以来,香港的经济活动更趋活跃,保险业的地位也大大提高,保险业务趋于多元化、集团化和国际化,并逐步发展成为亚洲区的一个重要国际保险中心和全球最开放的保险中心之一。 虽然英商洋行代理多家外国公司承保的情况仍存在,英资公司在香港保险市场仍占优势地位,英国注册的保险公司及伦敦“劳合社”在香港保险法例下仍有限度享有某些特权。但由于多国资本已大举到港设立分支公司,或将香港作为地区总公司,英商在保险市场的传统垄断地位己逐渐消失。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为保障保户利益,香港也不断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1982年5月7日,香港公布了一个比较完整的《1982年保险公司法案》(Insurance Cos.Bill 1982)以取代以前的有关条例和法案,经过了一年多的咨询期和讨论修改,1983年完成立法程序,正式定名为《1983年保险公司条例》(The nsuranceCompanies Ordinance 1983),并于1983年6月30日开始执行。自1984年1月1日起所有保险公司完全按照新法例规定的条件营业,这就是目前香港的保险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章第八条的规定,此法在1997年7月1日后仍继续有效。其主要包括以下8方面内容: (1)规定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以取代以前缴付保证金办法; (2)规定公司偿付准备金的标准; (3)审查公司董事和主要经理人员之资格品德是否合适; (4)对公司账册与报表的各项具体要求和审核; (5)规定经营业务范围、险种和分类; (6)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和清盘的规定; (7)政府的干预权力和豁免规定; (8)其他。 1.2 香港保险业的发展现况概览 银行、证券、保险等被视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主要支柱。保险业为香港各行各业和社会个人提供保障、分担风险,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广泛层面,例如医疗、劳工、退休保障、运输、贸易、制造等。因此,保险专业人士不但要熟悉各行各业的运作,更应对大众的需要有透彻的了解。目前香港正在积极推动服务业的发展,保险业的再保险、专属自保被列为重点发展项目,再加上香港正推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可以预期,保险业在香港未来经济发中将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截至2005年4月30日,香港共有180家获授权保险公司,数量之多,为亚洲之冠,其中约有64%的保险公司经营一般保险业务,25%经营长期保险业务,其余11%经营综合保险业务。这些保险公司中,除92家在香港注册成立外,其余的88家则来自22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中美国以16家排名榜首,百慕大以14家排名第二,英国以12家紧随其后。全球十大资产最高的保险公司有多家在香港设立了分支公司或附属机构。香港也存在众多的国际再保险人。全球首20家再保险人已大部分在香港成立分公司,他们可随时提供再保险服务,以及风险管理和有关事项的专业意见。所有这些,充分说明了香港保险业的高度国际化,并成为亚太区主要的保险中心之一。表1—1及表1.2显示了驻港海外公司总部及办事处主要业务分布中保险业的有关情况。很多国际大型保险公司已于香港设立办事处或以香港作为亚洲区的基地,事实上,香港作为亚洲的保险业根据地已超过100年。香港的保险市场发展水平及国际化程度高。香港的保险市场较为完善,除有近200家专业保险公司在为本地提供保险服务外,一些商行、企业、航运公司、银行及财务公司也兼营保险代理业务,而以商业方式独立经营的半官方机构——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和汽车保险局,也在出口领域的商业信用风险、政治信用风险和汽车第三者伤亡责任风险等专门领域提供保险服务。当前,香港的保险业务范围几乎无所不包,涉及火险、运输险、船舶险、意外险(包括雇员赔偿保险、汽车险、责任险和人身意外险等)、建筑工程一切险、人寿险,甚至还开办信用险、政治险、绑架险等险种。 另据香港保险业监理处发表的2004年年报批露,尽管经历了非典型肺炎爆发的严重影响,香港本地经济明显放缓,但香港的保险业在2003年却持续表现强劲。香港保险市场的毛保费总额在2003年高达1020亿港元,相当于香港本地生产总值(GDP)的8.3%。保险业延续过去十年两位数的增长趋势,在2003年显著上升14.6‰反映香港社会庞大的财富及公众对保险的认知提高。 保险业可分为两大类别:长期保险及一般保险(或寿险与非寿险)。相比之下,长期保险的增长率高于一般保险,反映出香港的生活水平快速提升。当个人的生活水平获得改善,寿险的需求亦会增加,因为寿险可视为个人投资组合中的储蓄部分。而一般保险的需求视商业的兴旺而定。 香港现时的一般保险业务可分为火险、汽车险及劳工险、水险、意外和健康险以及其他保险。 一般保险业务在2003年毛保费总额微增5.6%至248亿港元,其中一般法律责任业务占29%,财产损坏业务占25%,意外及健康险业务占18%,承保利润为13亿元。财产损坏险业务和意外及健康险业务的承保业绩最佳,而财产损坏险业务和货运险业务的保费增幅则最显著。 长期保险业务的保单保费在2003年增加17.9%至772亿港元,其中个人人寿为最主要的业务类别,占80%,其次为退休计划管理业务,占16%。有效个人人寿业务的保单保费高达618亿港元,相当于总保单保费的80.0%。有效个人人寿保单数目在2003年上升7.3%至560万份,涵盖香港人口的82.4%。投资相连人寿保险产品的新造业务保费维持增长动力,在2003年的年增长率为42.6%,而前一年(2002年)的增长率则是10.3%。 一般保险业务的承保表现在2004年首三季度继续改善,承保利润为l9亿港元,比2003年同期飙升51.1%。毛保费总额微跌3.3%至180亿港元。这是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及保险公司重质多于重量所致。新造长期保险业务的保单保费(不包括退休计划业务)在同期增加64.0%至276亿港元。 非典型肺炎的爆发,引发了保险公司不能提供涵盖传染病的雇主责任及雇员补偿保险(Employer’S Liability and Employee’sCompensation)的危机,促使政府、社会各界和保险公司共同检讨雇主责任及雇员补偿计划,让保险业及社会有机会集体解决现行雇主责任及雇员补偿计划中的某些基本问题,包括为高危工作的雇员提供雇员补偿保险、保费波动及工作间的安全。 香港法院判决业主须对楼宇安全集体负责,以及在香港发生的车主因一连串与公共小型巴士有关并导致伤亡的交通意外,而难以为公共小巴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都增加了公众对该等风险的关注。保险业协助社会解决这些问题,不但有助于保险业发挥它在保障公众安全方面可担当的重要社会角色,而且也有助于保险业创造新的市场机遇,扩大增长空间。 长期业务在2004年的发展,主要得益于如下几方面的发展。 首先是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的影响力不断增加。银行参与保险市场无疑为传统保险公司带来了竞争压力,但银行广大的客户基础也有助于刺激保险市场的增长。 、 其次是投资相连产品越来越盛行。这个现象是由于一些保险公司排山倒海式的市场推广攻势,以及利率持续偏低的环境所致。投资相连产品让保单持有人有额外选择,但与传统的人寿保险及年金产品相比,这类产品所提供的身故风险保障多数相对较低。保险公司在销售这类产品前,应确保保单持有人了解这类产品以“投资”为主的特点,向公众加紧宣传,提醒保单持有人在购买投资相连产品时要注意的地方。 再次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努力确保了自律规管制度能够配合保险市场的急速及灵活发展。保险中介人是保险产品的主要销售途径。保险中介人的素质高低及销售操守好坏直接影响到保险业的诚信。香港保监处与保险业的自律规管团体携手合作,加强了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包括使用新修订的《客户保障声明书》,以确保保险中介人在建议客户转换保单前,向保单持有人详细解释有关影响。 最后不得不提到的是中国内地经济的快速发展为香港保险业带来了新的机遇。香港与中国内地的独特关系,以及作为区域性主要保险中心的成功表现,令香港因中国内地保险市场加快开放而得益。2004年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国内地签订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首次全年实施。香港保险业充分利用这一安排的优势,进入中国内地市场。为响应两地市场交往越趋频繁的情况,香港保监局也与中国保监会签订了谅解备忘录,以促进两个司法管辖区在保险业规管方面更紧密合作及交流经验。 当前寿险市场的竞争已不再是向客户推销或介绍保险的概念,而是向客户推介特定的保险产品,提高服务的质量。因此,随着市民对保险认识日深,对保险代理人的专业要求也日高。 据香港保监处公布的数据,截至2005年4月30日,香港共约有29 876名获登记保险代理人,以香港680万总人口计算,每名代理人平均面对的客户就是228人左右,以香港380万劳动人口计算,每名代理人平均面对的客户就是127人左右。保险业竞争主要靠公司的实力和服务质量取胜。另据统计,目前香港已投保者年龄主要集中于20多岁至40多岁之间,开发老年和儿童保险产品,尚有发展空间。 香港超过80%的收入来自服务业。在香港的服务业发展规划中,再保险及专属自保业务被列为保险业发展的重点项目。香港正致力于发展成为亚太区的再保险中心,区内现时所需的再保险保障高达近千亿港元。在鼓励再保险市场发展方面,香港已找出多项促进再保险业务发展的具体方法,包括提供税项优惠、在高等教育院校开设保险业科目以及联办推广活动,并已对这些方法的利弊作出评估。至于拓展专属自保业务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更是热情邀请各集团机构在香港成立保险业务运作中心。专属自保业务的经营范围会因应其成立目标而有所不同。在香港,依据《保险公司条例》的定义,专属自保保险人是指由母公司所成立,专责承保母公司、集团公司或其他相连公司保险业务之保险人。 为推广香港作为亚洲地区的专属自保中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致力于鼓励专属自保保险人在香港成立。有关部门也已着手物色在港成立该项业务的跨国公司。为此, 《保险公司条例》也已作出适当修订,以给予专属自保保险人规管上的宽免。 随着《1997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在1997年5月1日正式通过后,香港已为跨国集团公司在港成立专属自保保险人提供了规管上的宽免。选择香港作为专属自保中心,实为明智之举。 香港给予专属自保保险人的宽免摘述如下(见表1.3): 此外,专属自保保险人亦无须就下列各项向保险业监督提出证明: (1)申请人就拟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的业务,进行可行性研究;(2)申请人将不会经营“出面”业务;(3)申请人会独立于集团管理及经营。 除此之外,香港还对专属自保保险人须缴付的年费及授权费用进行减免。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中国如何应对来自世界保险界的挑战?如何加强政府对保硷界的监管?如何在国内合理配置保险资源?如何进行保险领域的培训?甚至如何在中国兴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全球金融保险中心?各界人士要回答不少的问题,要做不少的保险研究工作。香港是世界上最成功的保险中心之一。奉书对香港保脸进行了比较详尽的介绍,为内地保险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一枚“它山之石”,可赏、可鉴。 ——泰康保险首席执行官,资产管理公司CEO段国圣 本书作者在香港保险公司的从业经历,是中国每位职场人士珍贵、鲜活的职业规划教材,本书是保险业相关人士和高校学生的重要参考书,对于关注保险业的普通大众,也是一本轻松有趣的普及读物。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陈龙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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