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规制与惩罚
2009-10-1
清华大学出版社
(澳)达顿
488
郝方昉,崔洁
无
本书以户籍和狱制为线索,经由刑事规制将家国勾连一体,主要探查的是红色中国秩序的可能性问题。其间,秉持福柯的“谱系”方法,配以萨义德的东方主义等等西学时尚热论,通过系统回顾历史而指证制度的历史连续性,加上不时比对西制以例说中国式制序的独特性,作者希望还原当代中国社会控制的真实图景。此处的“当代”,时间起始主要限于1949年之后的40年间,并同时含括清末狱制改良至人民共和国诞生前的中国近代化进程。本来,百年沧桑分解为一个完整过程的两个时段,虽有迂回,却又恰成接力。合而论列,以“近代(化)”一言以蔽之,自属恰切。 当年作者一介愤青,来华本意是要探索中国的“继续革命”,汲汲于为腐朽的西方寻找一剂解药,不料月朦胧、鸟朦胧,端的是见不如闻,于是催生出这部理述中国的社会控制与刑事体制之间的纠葛,爬梳其中从“父权本位”向“人民本位”转型的汉学著作来。
作者:(澳地利)迈克尔·R·达顿 译者:郝方昉 崔洁
第一章 中国的社会调控与惩罚 旧制度的重现,还是新制度的萌生 关于“封建残余”的争论 另觅他途 第一编 德性规制 第二章 家庭规制:孝道的意义所在 户籍登记与欧洲话语 中国的户籍登记:一项灵活的技术 作为现代之先声的登记? 马克思主义与魏特夫主义的国家观念 封建统治阶级的让步政策还是反攻倒算? 集权国家理论诸问题 结论 第三章 中国登记史 关于登记史 唐代的登记 宋代的登记 元代的登记 明清时期的户籍登记 乡约 乡约中的监控与惩罚 父权本位的惩罚与国家的地位 相互性的“积极方面” 保甲:一项谈判的技术 结论第二编 刑罚制度 第四章 中国刑罚的早期模式:从德性规制到肉刑规制 监狱释义 作为刑罚对象的家庭 中国法的世俗性 确认案件事实所需要的精确程度 法律的精细化与监狱 对区分之明细化的强调 隋唐时期父权本位刑罚的调控机制及其所具有的 相互性 监狱理论诸问题- 宋代监狱 明代的刑罚与调控 监狱谱系建构诸问题 关于东方的东方学话语之产生 结论 第五章 中国刑罚的现代模式:从肉刑规制到规训经济学 现代监狱的出现与个体化了的规训主体 现代监狱的建筑模式 个体化了的规训主体的出现 作为监控方式的建筑设计 京师模范监狱 刑罚制度的转变 一种新的规制体制 传统实践的复苏 民国时期的移垦制 对西方制度的保留 结论第三编 户口规制与工作规制 第六章 户口的出现第四编 有用之才 第七章 构筑防线 第八章 古拉格与乌托邦第五编 回归社会 第九章 监狱的扩展 第十章 结论参考文献索引附录1 翻译理论:后殖民主义的位格附录2 勘误表泽者后记
第一章 中国的社会调控与惩罚关于“封建残余”的争论如前所述,“封建残余”的问题长久以来一直受到中国学者的关注;不仅如此,它还出现在很多领域中——从法律领域到领导问题,概莫能外。甚至邓小平也谈到了渗透到各个领域的“封建残余”及其对社会主义发展带来的危害。因此,在1986年万里呼吁政治改革之后出现的这次关于“封建残余”的争论,至少在表面上看是既不新鲜也不激进的,充其量也只是对新的正统观念的评论。然而在实质上,这次关于“封建残余”的争论和之前(1949年后)的讨论有着常重要的区别。1986年之前的正统观念如果用毛泽东思想的话来说,就是:在主要打击资本主义残余的过渡社会中,“封建残余”仅被视为次要矛盾;1984年,最终流产了的反精神污染运动重申了这一观念。然而,正是由于这种“重申”,在这场反精神污染运动中受到批判的人道主义学者提出了对这种观念的异议。他们联合起来,重新对“封建残余”的(相对于资本主义残余的)相对重要性进行定位。到1986年,反精神污染运动所重申的正统观念让位于一种新的激进的批评,这种批评把“封建残余”问题摆在了关于社会主义的讨论的中心。这引出了中国马克思主义的重大理论问题。有学者认为,封建专制主义的“严重影响”不仅在于严重影响了中国的社会主义,而且还在于严重影响了“关于社会发展的马克思主义观念”。这种强调“残余”的封建性质而非资本主义性质的观点,给那些主张社会单线发展模式的人提出了尖锐的问题,并且还对社会主义转型阶段的性质提出了更为一般性的理论问题。他认为,在生产力没有充分发展的社会形态中,社会主义社会是不可能完全建成的,因此要采取一种特殊的社会形式。这就是南斯拉夫理论家所说的早期社会主义阶段,也就是他所说的一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
承蒙清华大学法学院许章润教授推荐,译者有幸翻译了达顿教授的这本著作。许师曾言:“汉学家们的能耐是常能于国人熟视无睹的不经意处,发现蹊跷,小处着手,层层解说,而蔓延开来,铺陈深意。”作者在立意和进路上的优势诚如斯言;在此前提下,作者凭借深厚的内功(汉学功底和福柯等理论利器)和丰富的经验(历经六载,走访各类人物,观摩实地景观),终成此书。可想而知,它定不会令诸位有志于此道的读者失望——否则那一定是译者的罪过。译本乃合作之成果,二位译者的分工如下:第五章以前由郝方昉译出,第六章以后由崔洁译出,然后进行互校,最后由郝方昉统稿。翻译汉学著作,一项特别的工作就是要把书中引用的中文资料再还原为中文。译者在这方面用功甚多,但是囿于能力和环境,并未能找到所有作者所引用之版本。故对此类未能找到者,只能用其他可得之版本替代;原书所引之版本的出版社、出版年代、页码亦不得校对,此点还望读者见谅。此外,凡原文引注中文资料所述未明者,另加“译者注”;资料于坊间难得者,“译者注”略长——如读者不喜,自可略过。关于译者对原书中一些表述的疑惑,也在“译者注”和“附录2勘误表”中体现了出来,以期求证于方家。另外需交待的是,关于英语人名,考虑到全部译出并不能为读者的阅读提供更多的方便——甚至可能造成混乱,所以除少数所涉人物有中文名(如:J.J.L.I)uyvendak,戴闻达;A.F.P.Hulsewfi,何四维等)或有中国大陆所通行之译名(Michel Foucault,福柯;Karl A.wittfogel,魏特夫等)以外,多数均未译出。
《中国的规制与惩罚:从父权本位到人民本位》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
无
这本书买来放在书架上,已有很长一段时间了。最近刚读过《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所以想对有中国的社会规制进行一个全面而理性的认识,于是选了这本《中国的规制与惩罚——从父权本位到人民本位》。本书是一位外国朋友写的,所以更引起了我的兴趣。经验告诉我,国内学者对类似话题认识上多有偏颇,国外学者认识上没有太多的禁忌,引用史料也会更客观些。不过,这本书的论证方法似乎有点问题,由个别性资料推演普遍性结论时,有点心急,逻辑上硬伤比较明显,严重影响了该书的学术性。不过,作者对于中国特别是近现代社会规制与惩罚搜集了大量的资料,并做了一个系统性的梳理,从这一方面来讲,还是有保存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