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时代下的行政契约
2010-5
清华大学出版社
余凌云 编
156
在中国学者眼里,行政契约是个巨大的问号!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的民法学者和行政法学者之间的猛烈碰撞,余音缭绕至今。旷日持久的争论给行政契约留下了太多的皱褶,似乎怎么努力,也烫抚不平。于是乎,在这个领域,我们走进了一个怪圈。一方面,几乎所有的行政法教科书都介绍行政契约,无其不成书。最近刮起的“柔性执法”风暴,中国行政法学者新创立的“非强制行为”概念,更是把它一次次理直气壮地卷入。但是,另一方面,在行政法精英们自己草拟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中,又不免心虚地说:“考虑到在我国当前形势下,行政合同还没有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普遍承认,突然将它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不免有些突兀,所以,还是等待对行政合同问题达成基本的共识,对行政合同理论的研究进一步深化之后,再进行规定为宜。”
本书汇集了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举办的“全球时代下的行政契约”学术研讨会的参会论文。编者希望通过实证、比较与个案研究,进一步证成行政契约概念,揭示其基本形态与特性,追踪法国、荷兰的最新理论动态,不断推进行政契约理论的发展。 本书适合法学院师生、国家行政部门人员学习、参考与借鉴。
余凌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公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领域为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警察法学。个人著有《行政契约论》、《行政自由裁量论》、《行政法案例分析和研究方法》等6部学术专著。曾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80余篇。
它还是个问号吗?——代序对行政契约的三点感悟中国行政合同制度的实践与发展——透过行政合同判例和法律文书的观察市政公用事业特许契约中的退出规制通过合同的治理——论公用事业特许契约中的普遍服务条款PPP协议中的法律问题探析困境与尴尬:行政契约的司法审查契约与依法行政契约与行政职权法定原则法国法上的公共合同复合型行政合同制度——基于中国与荷兰最新发展的比较经由“内部契约”的公共治理:英国实践——评戴维斯的Accountability:A Public Law Analysis ofGovernment by Conti'act“全球时代下的行政契约”国际研讨会会议纪要参考文献
(1)行政合同的签订程序。行政主体虽然对合同相对一方及合同内容具有决定权,但签订合同仍应遵守审批、公示、听证等程序,或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相对人并与之签订合同。(2)行政合同的变更、解除应当遵守先行告知程序、说明理由、补偿听证程序。(3)行政合同监督、制裁过程应遵守违约行为调查、认定程序、做出书面的制裁决定,并说明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对已经做出的决定,必须告知合同相对人,使其获悉内容,并告知异议期限及方式。结合《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分析,我们发现,行政法中关于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及制度,并没有在涉及行政合同的法律文件中体现。如其中关于公共利益征用补偿的第32条规定,“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收回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征用实施特许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指令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产品或者服务,但是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给予相应补偿。”却无其他如听证等相关程序制度性规定。我们认为,行政合同作为一种可替代传统行政行为的法律行为,行政主体方仍保持有一定程度的行政特权,从公法角度则可通过行政程序约束行政权力,保障相对人权利,以实现社会公正。正当法律程序应由立法机关(包括拥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通过具体的法律、法规来规定,而中国的法律制度以成文法为主,所以在立法中应加强对正当行政程序的研究与规制,力争使法定的行政过程都具有程序正当性。
《全球时代下的行政契约》:清华公法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