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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

徐强胜 主编 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2  

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作者:

徐强胜 主编  

页数:

438  

内容概要

  商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是研究作为商人的商事主体的组织和营业行为的法律规范的学科。《商法学》依据经济管理类的应用型专业的教学需要而编写,在选择教材内容、确定知识体系及编写体例时,注意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实际运用能力的综合要求,为培养掌握商法规范、熟悉商法运用的复合型人才提供了扎实的理论基础。
  《商法学》是按照教育部对于法学专业核心课程要求,并依据经济管理类本科专业的实际情况而编写的。《商法学》共十一章,其内容包括商法导论、非公司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买卖法、担保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侵权责任法和破产法。参加本教材编写的全是财经类专业院校长期从事法学专业和财经专业本科和研究生授课工作的老师,他们法学知识丰富,了解财经管理类专业学生的法学知识需求。
  《商法学》可作为普通高等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本科及mba研究生的专业教材,也可作为成人高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的通用教材、从事法律工作在职人员的培训教材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商法导论
 第一节 商业法律环境
  一、商业活动与经济制度
  二、商业活动与经济秩序
  三、商业活动与法律
  四、现代商业法律环境
 第二节 商法基本理论
  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商法的功能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
  四、商法的渊源
 第三节 商法的基本制度
  一、商业登记制度
  二、企业名称
  三、商业账簿制度
  四、商法中的其他基本制度
第二章 非公司企业法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含义及种类
  二、企业法的概念和我国企业法体系
 第二节 个体工商户
  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特征
  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
  三、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与民事责任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民事责任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四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合伙关系的认定
  三、合伙协议
  四、合伙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五、合伙企业的财产
  六、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五节 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性质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三、普通合伙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四、有限合伙人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
  五、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身份的互换
第三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公司的种类
  三、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公司的人格与股东的法律地位
  一、公司的人格
  二、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构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六、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
  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与转让
 第五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
  一、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六节 公司财务与会计
  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概述
  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积金制度
  四、公司利润分配
 第七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与变更
  一、公司合并
  二、公司分立
  三、公司的增资与减资
  四、公司组织变更
 第八节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一、公司解散的概念与特征
  二、自愿解散
  三、强制解散
  四、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同的种类
  三、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四、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二、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三、格式条款
  四、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二、合同的生效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四、效力待定合同
  五、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和保全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和规则
  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四、合同履行的保全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六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违约行为
  四、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五、免责事由
第五章 买卖法
 第一节 买卖法的一般理论
  一、买卖的概念和种类
  二、买卖合同
  三、买卖法的概念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出卖人的义务
  二、买受人的义务
 第三节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一、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意义
  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三、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保留
 第四节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的转移
  一、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概念
  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
  三、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五节 特种买卖
  一、分期付款买卖
  二、凭样品买卖
  三、试用买卖
  四、招标、投标买卖
  五、拍卖买卖
第六章 担保法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的含义
  二、担保的特征
  三、担保的分类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的含义
  二、保证合同
  三、保证人
  四、保证的方式
  五、共同保证和最高额保证
  六、保证责任
  七、保证人的权利
 第三节 抵押
  一、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二、抵押财产
  三、抵押权的设定
  四、抵押权的效力
  五、抵押权的实现
  六、最高额抵押
 第四节 质押
  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动产质押
  三、权利质权
 第五节 留置
  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三、留置权的效力
  四、留置权的实现和消灭
 第六节 定金
  一、定金的含义
  二、定金的种类
  三、定金合同
第七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和分类
  二、证券法的概念
 第二节 证券发行与交易
  一、证券发行
  二、证券上市
  三、证券交易
  四、信息披露
  五、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第三节 证券市场
  一、证券市场的概念和特征
  二、证券市场的分类
  三、证券公司
  四、证券交易所
  五、证券业协会
  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七、证券专业服务机构
 第四节 证券监管
  一、证券监管的概念与目标
  二、证券监管的原则
  三、证券监管的对象
  四、证券监管体制
  五、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节 证券责任
  一、证券违法行为概述
  二、内幕交易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三、虚假陈述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四、操纵市场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五、欺诈客户行为
第八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概述
  二、票据法概述
  三、票据法律关系
  四、票据权利
  五、票据行为
  六、票据瑕疵
  七、票据丧失
  八、票据抗辩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概述
  二、出票
  三、背书
  四、承兑
  五、保证
  六、付款
  七、追索权
 第三节 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和特征
  二、本票的记载事项
  三、本票的特殊规则
  四、银行本票
 第四节 支票
  一、支票概述
  二、支票的出票
  三、支票的资金关系和特殊规则
  四、支票有效期与支票填写实务
  五、支票背书与支票兑现
  六、支票挂失
 第五节 权利救济
  一、票据权利救济的选择
  二、非票据权利的审理规范
  三、票据补救
第九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的含义
  二、保险的种类
  三、保险法的含义和内容
  四、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概述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
  三、保险合同的订立
  四、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三节 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二、保险代位制度
  三、重复保险
  四、财产保险的类型
 第四节  人身保险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二、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
  三、人身保险的特殊条款
  四、人身保险的种类
 第五节  保险索赔与理赔
  一、保险索赔和理赔的概念
  二、保险索赔的程序
  三、保险理赔的程序
  四、保险欺诈
第十章  侵权责任法
 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概述
  一、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二、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
  三、侵权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关系
 第二节  一般侵权责任
  一、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数人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四、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赔偿范围
  五、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和减责事由
  六、关于责任主体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特殊侵权责任
  一、产品责任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
  四、环境污染责任
  五、高度危险责任
  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七、物件损害责任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个人独资企业为业主制企业,业主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之间并无实质的区别。在我国,从总体上看,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业主个人的财产也没有实质的区别,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将其界定为经营实体,因此,在相应的法律制度设计上,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首先,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须明确其出资额与出资方式,这使得企业在开始阶段就明确了其有别于业主个人的财产基础。其次,在经营期间,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发生变化时须依法进行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办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这保证了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期间财产的独立性。最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须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按法定顺序对其所欠债务进行分配。按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分配财产时,须按照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的顺序依次清偿。而且,法律特别要求,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只有在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才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业主的个人财产并不属于企业财产,其仅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责任的最后担保。正是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作了法律上的区分,使得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了有别于业主个人的人格,尽管该人格是不全面的。但尽管如此,个人独资企业毕竟属于独资企业,业主的责任仍然为无限责任。同样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换言之,以投资人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投资人的家庭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的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往往难以区分,实践中主要根据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投资登记来确定投资人是以其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来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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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是新体系经济管理系列教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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