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012-9
清华大学出版社
张凤凉
456
581000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世纪网络教育系列教材)》(作者张凤凉)在落实教育部确定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指导纲要》的编写要求的基础上,认真安排了教材结构和内容,包括:行政法概述;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及法律;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行政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诉讼概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程序;判决、裁定和决定;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别规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世纪网络教育系列教材)》在编写过程中,既注意把最新的有关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法律如《行政许可法》较详细地写进教材,又广泛吸收行政法学界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使学者能从本教材中学习和吸收许多新的知识。
本教材既适合法学、行政管理本科使用,也适合法学、行政管理专业的成人大专以及其他法律学习者使用,还适合作为一线教师、教育科研者和法律科研爱好者的参考书。
上编 行政法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专题一 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专题二 行政法的渊源和分类
专题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专题四 行政法律关系
思考与练习
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专题一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专题二 国家行政机关
专题三 被授权的组织和被委托的组织与个人
专题四 公务员
思考与练习
第三章 行政行为
专题一 行政行为概述
专题二 行政行为的分类
专题三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专题四 行政行为的无效、废止与撤销
思考与练习
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
专题一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专题二 制定行政法规
专题三 制定行政规章
专题四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思考与练习
第五章 具体行政行为及法律
专题一 行政许可
专题二 行政征收与征用
专题三 行政处罚法
专题四 行政强制法
专题五 行政裁决
专题六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恩考与练习
第六章 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
专题一 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专题二 行政合同的种类和形式
专题三 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与解除
专题四 行政指导的概念和特征
专题五 行政指导的方式和类型
专题六 建立、健全我国的行政指导制度
思考与练习
第七章 行政程序法
专题一 行政程序概述
专题二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专题三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
专题四 行政程序法
恩考与练习
第八章 行政责任
专题一 行政违法
专题二 行政不当
专题三 行政责任
思考与练习
第九章 行政监督
专题一行政监督概述
专题二 内部行政监督
专题三 外部行政监督
专题四行政法制监督
思考与练习
第十章 行政救济
专题一 行政救济概述
专题二 行政赔偿
专题三 行政复议
专题四 行政补偿
思考与练习
下编 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概述
专题一 行政诉讼的概念、构成要件与在我国的发展
专题二 行政诉讼法概述
专题三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思考与练习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
专题一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专题二 行政诉讼管辖
思考与练习
第十三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专题一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专题二 原告
专题三 被告
专题四 共同诉讼人
专题五 第三人
专题六 诉讼代理人
思考与练习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证据
专题一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专题二 举证责任
专题三 证据的提供、收集、审查与保全
专题四 行政诉讼质证
思考与练习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程序
专题一 起诉与受理
专题二 第一审程序
专题三 第二审程序
专题四 审判监督程序
专题五 执行程序
专题六 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思考与练习
第十六章 判决、裁定和决定
专题一 行政判决
专题二 行政诉讼的裁定
专题三 行政诉讼的决定
思考与练习
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专题一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概述
专题二 行政审判法律适用的范围
专题三 行政审判的“参照规章”
专题四 行政审判法律规范冲突
思考与练习
第十八章 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别规定
专题一 涉外行政诉讼概述
专题二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
专题三 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专题四 涉外行政诉讼的代理、送达和期间
恩考与练习
参考文献
版权页: 所谓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不确定的行政相对人为另一方。 所谓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具体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行政监督等行为。 所谓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件并作出裁决的行为。具体包括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为。 将行政行为划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有助于对因行政权不同作用方式而形成的不同的行政关系进行法律调整,从而规范行政行为。 (五)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这是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自为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 授权的行为是指由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授权给非行政机关性质的组织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法律授权的组织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它实际上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委托的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委托的非行政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非行政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是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为,这种行为的效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授权、委托行为的规则,以及明确行为责任的归属。 第一,行政行为并非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所实施的也可能是行政行为。 第二,这三种行为职权来源不同,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也不同。 第三,授权机关可以作为司法审查中的被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不能成为被告,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作为司法审查的被告。 (六)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是否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所谓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
《新世纪网络教育系列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既适合法学、行政管理本科使用,也适合法学、行政管理专业的成人大专以及其他法律学习者使用,还适合作为一线教师、教育科研者和法律科研爱好者的参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