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
2003-7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赵秉志 编
432
无
广播电视大学自1979年创建至今已有20多年,为国家培养了几十万法律专业高等专门人才。1999年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开始实施,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项目,作为国家的重点科研课题正式启动。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是该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合作推出了法律专业专科起点的本科教育,同时邀请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部分高等学校的专家参加教学资源的建设。为了更好地探索现代远程开放教育规律,充分体现学生自主学习的特点,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结合20多年办学经验,从教材的体例、版式设计上做了改革,以适合学生的学习。在内容上力求反映应用性的特点,使学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体系,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其自学能力和认识事物的创新能力,以满足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的需求。在建设文字教材的同时,我们还根据远程开放教育的特点,辅之以录音、录像、CAI、网络课件等学习材料为学习者提供学习支持服务。本套教材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实施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法学专业系列教材。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实施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法学专业系列教材。全书包括:刑法各论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内容。
赵秉志,男,1956年生,河南南阳人。198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1988年3月获法学博士学位。1990年至1991年赴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作访问学者。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等多种全国性学术职务。长期以
第二十一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节 刑法各论和刑法总论的关系 一 刑法各论和刑法总论的关系 二 研究刑法各论的意义和方法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一 犯罪的分类排列 二 犯罪分类排列的依据 三 犯罪分类排列的意义 第三节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一 罪状 二 罪名 三 法定刑 第四节 法条竞合 一 法条竞合的概念和类型 二 法条竞合适用法律的原则第二十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述 一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 二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征 三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讲授的犯罪 一 背叛国家罪 二 分裂国家罪 三 武装叛乱、暴乱罪 四 叛逃罪 五 间谍罪 六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三节 本章其他犯罪第二十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二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三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讲授的犯罪 一 放火罪 二 爆炸罪 三 投放危险物质罪 四 破坏交通工具罪 五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六 资助恐怖活动罪 七 劫持航空器罪 八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松支、弹药、爆炸物罪 九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十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十一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十二 交通肇事罪 十三 重在责任事故罪 第三节 本章其他犯罪第二十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十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六章 侵犯财产罪第二十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十八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二十九章 贪污贿赂罪第三十章 渎职罪第三十一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后记
二十五、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输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有关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的各种规章制度。所谓“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火车出轨、倾覆、撞车、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机车毁坏以及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事件。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结果。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铁路职工。“铁路职工”是指从事铁路运营业务、与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如司机、扳道员、调度员、信号员等。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里的过失,是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发生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但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则可能是明知故犯。根据刑法典第132条的规定,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十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劳动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负责劳动安全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行为人对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但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则可能是故意的。根据刑法典第135条的规定,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书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专业主干课刑法学的主教材。本书的编写力求充分体现现代远程高等教育的特点,以培养既掌握扎实的刑法理论、又能熟练运用所学知识、正确解决实际问题的应用型专门法律人才为宗旨。本书的编写注意贯彻以下原则:第一,体系完整、结构合理,全面、系统地论述刑法学原理和知识,合理安排刑法学各组成部分的内容。第二,内容丰富新颖,既注意吸收近年来刑法学的研究成果。又充分反映现行有效的刑事立法和刑法司法解释的各种规定。第三,论述确切实用,对有关问题的论述力求正确、切合实际,并注意反映司法解释的主张和司法实践的经验。第四,篇幅安排重点明确,详略得当,并注意与其他教学手段和音像教材、面授辅导等相互配合、彼此衔接。第五,注意方法引导,各章正文之前设有学习目标、内容提要、学习重点,每章之后附有思考题。希望通过以上措施,有利于电大学员自学。本书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组织编写。赵秉志担任主编,黄京平担任副主编。全书的编写程序为:首先,由正副主编根据教育部审定的《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高等专科教育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拟定编写大纲,并选定撰稿人;其后,由各撰稿人依据编写大纲分别撰写初稿;最后由正副主编统改定稿。
《刑法学(下册)(刑法各论)》为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之一。
无
学习用的教材。
是我要找的,用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