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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案例教程

王志远 编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4-12  

出版社: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作者:

王志远 编  

页数:

527  

前言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法学理论家,更需要大批法律实践工作者。我国的法学教育近些年取得了长足发展,主要面对在职成人的法学继续教育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自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起开展法学教育,已培养数十万名法律实践工作者。如果说以往主要是开展补偿教育性质的学历提升教育,现在中央电大的法学教育正逐步转向重点为终身化学习提供教育服务。教育部于1999年决定实施“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其核心是构建远程开放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及相应的教学模式、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以在职成人为主要培养对象、以应用性人才为培养目标的法学专业,几年来以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为重点进行教学改革,在教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也进行了许多改革实验。但电大法学教育如何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和各类社会成员多样化学习需求,还有许多课题有待于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教学资源的建设与应用。从当前情况看,适合成人在职学习特点及实际需要的高质量的教学资源仍很匮乏,已经成为提高电大法学专业教学水平,进一步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及教学模式改革的“瓶颈”。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互动式教学为基本特征的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中有相当广泛的应用。在英美等法治传统深厚的西方国家,案例教学被奉为开启法学学科大门的“金钥匙”,这些国家的法学教育基本上以案例教学为主。

内容概要

  《商法案例教程》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案例教材。内容包括:公司法案例、合伙企业法案例、破产法案例、票据法案例、保险法案例、证券法案例等。

书籍目录

公司法案例
 一、设立、出资、发行、转让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
  (三)发起人违反约定
  (四)募集设立股份公司
  (五)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转让
  (六)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出资、登记
  (七)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
  (八)抽回出资
  (九)撤资与转让
  (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出资、解散等
  (十一)经营范围
 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一)董事资格
  (二)竞业禁止与所得利益
  (三)竞业禁止
  (四)董事长担保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召开董事会
  (七)股份公司董事会
  (八)董事会与经理权限划分
  (九)公司机构
  (十)股东资格
  (十一)股份公司股东会
  (十二)公司与股东
  (十三)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与债权人
  (十四)以合资为名逃避债务
  (十五)中外合作经营
  (十六)中外合资内部机构
 三、债券、上市、公积金
  (一)债券发行
  (二)公司债券转让
  (三)公司债券上市
  (四)法定公积金
 四、合并分立、总分公司、母子公司
  (一)分立
  (二)分公司与子公司
  (三)母公司
  (四)分支机构
 五、解散、清算
  (一)解散
  (二)股份公司清算
合伙企业法案例
 一、设立
 二、入伙
 三、新人入伙
 四、分支机构
 五、竞业禁止
 六、债务责任
 七、抵押
 八、内部与外部关系
 九、清算
 十、双重优先权原则
 十一、综合
破产法案例
 一、申请
 二、驳回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三、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
 四、破产债权
 五、破产财产
 六、企业破产过程
 七、保护资产整体价值与分配破产财产
 八、整顿
 九、综合
票据法案例
 一、出票人与保证人
 二、支票补记授权
 三、无因证券
 四、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
 五、汇票质押
 六、汇票转让是否得当
 七、票据权利
 八、转让支票被他人冒用
 九、支票金额被更改
 十、公示催告
 十一、空白支票
 十二、空白现金支票挂失止付
 十三、背书连续性
 十四、附条件背书
 十五、票据无背书
 十六、无背书
 十七、汇票贴现
 十八、承兑
 十九、银行承兑汇票
 二十、付款人与承兑责任
 二十一、汇票遭拒付
 二十二、到期日前付款
 二十三、追索权
 二十四、追索权的时效期间
 二十五、变造支票
 二十六、伪造汇票
 二十七、伪造票据
 ……
保险法案例
证券法案例
附:法规选编
后记

章节摘录

债权申报的重要意义之一,就是使所有对破产人财产提出的请求,都经过债权人会议的审查和确认。通过这种集体审查程序,可以保证请求权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从而防止利用虚假债权侵蚀破产财产从而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发生。因此,未依法申报的债权,其真实性、准确性未经过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不能主张抵销。(3)附条件破产债权的抵销。破产债权附条件的,依条件的性质不同,按以下两类情况区别处理。①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停止条件又叫延缓条件。附停止条件的破产债权,在条件未成就时,也就是,破产债权人,还没有真正有这个债权,不得主张抵销。在条件未成就期间,破产清算人向该破产债权人要求清偿其对破产财产的债务时,应予履行。同时,该破产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人将相当于应抵销债权额的金额提存。在破产财产的最终分配前,如果条件成就,则将提存金额支付给该破产债权人;如果条件未成就,则按破产分配方案规定的比例,付给其作为普通破产债权人所应分得的金额。②附解除条件的债权。附解除条件的破产债权,在条件未成就时,也就是说,在这时,破产债权还没有失去,有权主张抵销。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如果条件成就,则抵销应予解除。由于在破产清算进行期间主张抵销能够使破产债权人免于向破产财产履行债务,为保证日后抵销解除时破产财产能够及时地收回债权,破产债权人在解除条件成就前主张抵销的,必须按抵销债务额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提供相当于抵销额的货币交清算人提存。在最终分配前,如果解除条件成就,则处分担保物所得或者提存金额纳入破产财产供清算分配,该破产债权人按照破产分配方案领取其分配额;如果解除条件未成就,则抵销确定地有效,清算人应将担保物或者提存金额退还该破产债权人。(4)抵销后的差额。破产债权大于债务的部分,应该作为破产债权,继续参加破产分配。破产债权小于债务的部分,清算人有权要求破产债权人清偿。(5)抵销权禁止。国外破产法有此规定。我国现行破产法无此规定。新破产法草案有如下四种情况,不适用破产抵销:①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例如破产债权人侵占、毁损破产财产所生的债务,应该视为破产财产,由债权人公平受偿。

后记

商法是市场经济中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商法以其特别或具体的制度和规定对各种商事关系进行调整。它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门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的中国,商法理论和原理不断丰富和发展,商法研究呈现出繁荣的景象。适应不同层次、不同对象、不同需求的商法教材也纷纷面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根据商法教学的需要,撰写了这本《商法案例教程》。本书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案例教材丛书之一。本书以商法的内容为核心,尽可能对商法的基本原理作系统地阐释。根据电大和成人教育的特点和要求,本书的编写特别注意了以下三点:一、强调理论联系实际是成人教育的特色。对于法学专业的本科成年人学生来说,具有较高的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是衡量教育成败的重要指标之一。借助于基本的理论介绍,科学的分析方法,丰富的实际生活例子,培养学生用法律专门人才头脑思考问题的习惯。通过运用原理对实际问题进行分析,有助于学生举一反三,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锻炼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是《商法案例教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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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案例教程》是由王志远所编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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