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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教材

孙国华 编 孙国华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11-12出版)
出版时间:

2011-12  

出版社:

孙国华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11-12出版)  

作者:

孙国华 编  

页数:

428  

内容概要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教材:法理学(第2版)》力求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就--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时代特点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实际,吸取法理学教学、研究的新成果和广播电视大学法理学课程的教学经验,用精确、简洁的语言,严谨、科学的态度,研究、阐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概念和知识,着重研究、阐明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理论、基本理念,以期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理论武装头脑,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弘扬法治精神,培植法律文化,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律人才,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胜利进展贡献力量。本书除可供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外,也可供教学研究人员、干部、公民学法、普法参考。

作者简介

孙国华,当代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博士点创建人和新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奠基人之一。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朝阳法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名誉理事、学术委员会成员,法理学研究会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国内多所高校的兼职或客座教授。多年从事法哲学、法理学、现实法理论、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研究,提出了“法是理与力的结合”“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基本矛盾”“法的和谐价值”等一系列重要理论观点,在法理学界具有重要地位。参与并主编的代表性著作有: 《法学基础理论》《人权:走向自由的标尺》《法理学教程》《社会主义民主:跨世纪的沉思》《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法的形成与运作的原理》《社会主义法治论》《法理学》以及《法的一般理论》《论政策与法的关系》《再论法的和谐价值》等大量学术论文和译著、译文。

书籍目录

上编 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章 绪论:法学与法理学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职能 第二节 法学的产生、发展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诞生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及其主要成就 第四节 法学体系与法理学 第五节 研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复习与思考 延伸阅读 第二章 法的概念与本质 第一节 法的术语和外在特征 第二节 法的本质 复习与思考 延伸阅读 第三章 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一节 两种对立的法的起源和发展观 第二节 法的起源 第三节 法的历史类型 第四节 法系 复习与思考 延伸阅读 第四章 法的作用和价值 第一节 法的作用和职能 第二节 法的价值的概念及其分类 第三节 法的诸项价值目标 复习与思考 延伸阅读 第五章 法律规范与法的渊源 第一节 法的要素与法律规范 第二节 法的渊源 第三节 法律规范的效力 复习与思考 延伸阅读 第六章 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第一节 法律解释 第二节 法律推理和类推 复习与思考 延伸阅读 第七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五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复习与思考 延伸阅读 第八章 法律行为、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第一节 法律行为 第二节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复习与思考 延伸阅读 下编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第九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第二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发展 复习与思考 延伸阅读 第十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 第一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第二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复习与思考 延伸阅读 第十一章 社会调整系统中的中国社会主义法 第一节 社会调整系统概述 第二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调整 第三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道德调整 第四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其他社会调整措施 复习与思考 延伸阅读 第十二章 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及其渊源 第一节 当代中国的立法原则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立法程序 第四节 当代中国法的形式渊源 复习与思考 延伸阅读 第十三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体系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 第三节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复习与思考 延伸阅读 第十四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第一节 法的实施 第二节 法的适用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司法适用 复习与思考 延伸阅读 第十五章 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第一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复习与思考 延伸阅读 第十六章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一节 法治的概念 第二节 中国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略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四节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复习与思考 延伸阅读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三、复仇制度的弱点和衰落 当复仇发展出这样一种精制的制度,并形成这样一种文化之际,无论是从分析逻辑上看,还是从历史史实上看,它都已经走到或快走到其尽头了。 首先,门人食客等复仇制度措施已迫使侵犯者无法彻底排除对手的复仇可能;并且,即使事实上彻底消除了,侵犯者也无法确信自己的彻底。 其次,复仇尽管对于复仇者来说“味道好极了”,但是对于社会来说,这种制度的社会成本实在太高。仅在《赵氏孤儿》的故事中,前后就有赵、屠两家600多人牺牲了,其中几乎全部是无辜者。成本高更表现为这种复仇制度对复仇者的文化品质和训练要求太高了。复仇本出自个体的生物本能,为了求生,但是发展到程婴、公孙柞臼这里,它已经彻底异化了,复仇本身变成了目的,完全违背了人的求生本能。 再次,复仇制度的弱点是复仇本身的残酷性、无节制性,并由此,特别是在古代人口流动很小的社区中,可能致血族复仇,世代的复仇,从而使发展广义的文明缺乏必要的前提条件。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原因是,由于群体扩大,群体中产生了新的,为获取和平和安全而成本更低因此是更有效率的制度。复仇制度尽管有上述种种弱点,但如果没有新的、更为有效的制度为替代,复仇制度还是不大可能被废除。这个新制度就是为了保证复仇制度得以实现的群体内的组织化、纪律化以及群体内部的制裁。 这种制度本来是作为支撑和保证复仇制度的辅助制度而出现的,但是一旦成型并随着群体的扩大,这种制度就显现得比复仇制度更为有效、更为安全、更能保证和平。尽管它还只是群体内部的制度,但由于其维系和平和秩序的效率,没有理由不能延伸、扩展开来,作为一种更为普遍的制度,替代原先分散化的个人或小群体的复仇制度。反客为主,李代桃僵,复仇制度的维护者变成了复仇制度的掘墓人。一种新的以中央集权的公权力为中心的治理制度就这样出现了。复仇制度即使仍然存在,但是从各个方面看,它都已不可能同这种新的中央集权的治理制度相抗衡了。 事实上,到了春秋战国时期,这种状况已经显示出来,封建制已经开始为中央集权政体逐步取代,“国家”不断被兼并,中国政治权力的统一已经成为基本趋势。在这个意义上,赵氏孤儿的复仇可以说是复仇作为制度死亡前的一次大规模成功实践。复仇将很快被禁止,至少不再像在春秋时期得到那么多的表彰和赞美。 主张公权力至上的法家从一开始就禁止复仇。商鞅变法中,一条重要的内容就是规定,“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目的是要使秦国国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韩非子也认为“侠以武犯禁”,是国家“所以乱”的最根本因素,因此必须由王权予以严厉打击和禁止。先前一直是认同、赞美甚至倡导的儒家也开始修改其关于复仇的主张,增加了一些限定条件,“在儒家经典中,关于复仇的意见越到后来,限制越渐增多”。程婴和公孙柞臼这样的复仇人物,将很快变成“过气”的历史人物,从那些具有侠义精神的人中衍生出专职的“侠客”,甚至出现或变成可以用金钱标价和购买的刺客和杀手。秦始皇很快统一中国,不仅通过中央集权的暴力同私力复仇展开一种服务的竞争,而且收缴民间武器,进一步从物质上剥夺了民间复仇的可能,并通过这种“不正当的”竞争最终以垄断的方式提供“正义”。因国家公权力所不及而残余社会中的只能是“游侠”;到了汉代之后,甚至职业游侠也很少了。 四、复仇的消亡 复仇作为一个制度是已经崩溃了,但是复仇的现象或事件,从来没有消亡,而且也不可能从社会中彻底消失。 《赵氏孤儿》的故事发生在一个已经有了某种公权力的晋国之内,而并非发生在权力高度分散的初民社会。这涉及复仇发生的另一个社会因素,即在一个已经有集中化公权力的群体或社会或国家内部,如果这种公权力由于种种或非人为的原因不能有效地深入民众之中,以公道的方式解决其内部成员的纠纷和冲突;或者,由于人为把持的原因,受到不公甚或冤屈的人们无法诉求这种公权力获得公道,那么复仇就仍然会出现。 如果从这个角度看,尽管秦汉以后,复仇一直受到国家制定法的打压,甚至严格禁止,但是“私自复仇的风气仍是很盛”,有关复仇的法理争论即使在官府内也一直持续不休,原因就在于没有一个真正有效且强有力的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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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教材:法理学(第2版)》除可供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外,也可供教学研究人员、干部、公民学法、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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