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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前沿问题研究

李永升 中山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1  

出版社:

中山大学出版社  

作者:

李永升  

页数:

347  

字数:

439000  

前言

  犯罪论问题在刑法理论上是一个众说纷纭、疑点丛生的问题,无论是犯罪概念和特征,还是犯罪构成及其各个要件,抑或犯罪的各种形态以及犯罪的认定,等等,几乎没有哪一个问题是不存在争议的。由于刑法理论的博大精深,司法实践的云谲波诡,犯罪论更成为广大刑法理论工作者和司法实务人员争相研究的热门课题。因此,李永升同志撰写的《犯罪论前沿问题研究》一书,不仅为刑法理论工作者进一步深入研究犯罪论问题提供了大量宝贵的资料与观点,也为司法实务工作者如何运用犯罪论的基本理论解决好司法实践问题提供了良好的思路与方向。  作为李永升同志的研究生导师,通过仔细阅读书稿,我有以下几点观感,供各位读者参考。一是本书的立意较好。它紧紧围绕一个主线,就是作者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观点解决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在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要件和要素两章中卓越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与观点解决了犯罪的概念、犯罪客体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这在当今的刑法理论研究工作者中的确难能可贵。二是本书在诸多理论观点上打破常规,具有开拓创新的精神。虽然同样是犯罪论的内容和结构,但是作者在很多问题上不是人云亦云,而是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比如,在犯罪的概念、基本特征和分类方面,作者通过对犯罪概念的多元透视、对犯罪基本特征的全新演绎以及对犯罪分类标准的重新确立,从而对刑法理论上这一艰深的问题进行了独具匠心的分析与探讨,形成了自己别具一格的新观点。又如,在犯罪构成的结构类型方面,作者在对各种不同犯罪构成分类进行详尽介绍的基础上,为避免将犯罪构成的结构类型弄得过于复杂化,将犯罪构成的结构类型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复杂的犯罪构成和消解的犯罪构成四个方面,从而形成了刑法学界独树一帜的“简单四分法”。再如,在间接故意犯罪的研究方面,作者从间接故意犯罪的历史沿革入手,对间接故意犯罪的概念、主客观机制、犯罪目的与动机以及间接故意的共同犯罪等诸多问题都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与理性的分析。

内容概要

  本书是作者20年来关于刑法学理论研究成果之呈现,该成果是对刑法学界前辈、同辈和后辈的研究成果进行认真分析与梳理的产物。全书共九章:犯罪概论;犯罪构成概述;犯罪构成的要件和要素;间接故意犯罪;无限防卫问题;故意犯罪的结束形态;共同犯罪;有组织犯罪;犯罪认定。本书具有如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立意好,全书紧紧围绕一个主线,即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观点解决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在诸多理论观点上打破常规,有独立的见解,具有开拓创新的精神;三是在研究刑法理论问题的过程中极力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精神,从而很好地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疑难问题;四是全书内容基本涵盖了犯罪论的全部知识体系,结构严谨,写作规范。本书不仅是广大刑法理论工作者和刑法专业研究生从事犯罪论研究的重要参考书,而且是司法实务工作者和法学本科生解决司法实践问题和扩大学习视野的重要参考资料。

作者简介

李永升,男,1964年生,安徽怀宁人,1986年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9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刑法学教授,刑法专业博士生导师,重庆市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9币。兼任中国犯罪学会理事,

书籍目录

序前言第一章 犯罪概论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三节 犯罪的分类第二章 犯罪构成概述 第一节 犯罪构成溯源 第二节 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比较 第三节 犯罪构成的结构类型第三章 犯罪构成的要件和要素 第一节 犯罪客体质疑 第二节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第三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第四节 单位犯罪主体 第五节 犯罪故意中的违法性认识第四章 间接故意犯罪 第一节 间接故意犯罪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间接故意犯罪的概念 第三节 间接故意犯罪的主客观机制 第四节 间接故意犯罪的目的与动机 第五节 间接故意的共同犯罪 第六节 间接故意犯罪的界限第五章 无限防卫问题 第一节 无限防卫的缘起及其演进 第二节 我国新刑法关于无限防卫的立法背景 第三节 关于无限防卫若干争议问题的剖析 第四节 关于无限防卫立法的简要总结第六章 故意犯罪的结束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结束形态概述 第二节 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第三节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第七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和刑事责任第八章 有组织犯罪 第一节 有组织犯罪的概念 第二节 有组织犯罪的类型第九章 犯罪认定 第一节 犯罪认定概述 第二节 犯罪认定的原则和方法 第三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与犯罪认定 第四节 罪数与犯罪认定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从伦理意义上赋予犯罪以特定的内涵,是研究犯罪概念的一种重要的方法。其道理就在于,对犯罪行为的评价不仅仅是一个法律评价问题,还有一个道德评价问题,而且在一般情况下,对犯罪行为的评价首先是一个道德评价问题。只有在我们对某种行为做出是否道德的基础上,然后才能评判其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乃至其行为最终是否构成犯罪。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意大利的犯罪学家加洛法罗就曾经指出:“犯罪是违反社会的怜悯和诚实二道德情感的行为。”他对犯罪概念所下的这一定义,其目的就在于使犯罪概念与某一时期特殊的条件与要求、某个立法者特殊的观点相分离,从而在伦理意义上将犯罪行为所固有的属性抽象出来。这一方面固有的属性就表现为怜悯和诚实这两种最基本的道德情感。另外,荷兰的犯罪学家赫尔曼纳斯·比安基也从伦理的角度提出了这样的一个概念,即犯罪是一种有罪孽的、受到伦理谴责的、挑衅性的错误行为。此外,有关犯罪的伦理概念,还有如下一些表述,如有人认为犯罪是出于不道德的动机而实施的不道德行为,犯罪的本质就在于犯罪人为了实现个人自由而实施侵害他人自由的行为。所有的上述概念,都从道德上给犯罪的含义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从以上几种比较典型的犯罪的伦理概念所揭示的内容来看,作为伦理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一般来讲,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性。  第一,犯罪是一种出于不道德的动机所实施的不道德行为。这一观点首先向我们表明,犯罪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在主观上是出于不道德的意图,在客观上则是实行了不道德的行为。这种主观上的不道德意图,一般是在行为人不道德的动机直接推动下形成的。而促使行为人将不道德的意图付诸不道德行为时,行为人本身所具有的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对于其犯罪的最终形成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犯罪是违背人类所固有的怜悯与诚实这两种情感的行为。怜悯与诚实,作为伦理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所具有的两大基本要素,其中怜悯代表着人性善的一面,而诚实则代表着人性忠的一面。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就是从根本上违背了这两大道德法则。例如,有关杀害无辜的行为,就违背了怜悯这一道德情感;而有关欺诈性行为,则违反了诚实这一道德情感。由于这两种道德情感是人类本身所固有的,因此任何伤害这两种情感的行为,都是对人类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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