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死缓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2004-1
武大
张正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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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000
《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文库》以出版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促进刑法学的研究,扶植刑法学新生力量为宗旨。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刑法学是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科学。它既有深邃的理论,又与司法实践具有极为密切的关系。所以刑法学的研究,一直为法学工作者所重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布后,发表和出版了大量的刑法学论文和著作。80年代中期以后,几所法学院系招收了刑法学博士研究生,给刑法学的研究注入了新鲜血液。一些博士生年轻有为,思想敏锐,功底扎实,研究深入,所撰博士论文,对刑法理论的研究具有相当深度。一本一本的博士论文出版成书,使刑法学的研究生机勃勃,呈现更加繁荣的景象。 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生是从1987年开始招生的。这些博士吐都很注意学位论文的撰写,他们的论文大多具有真知灼见,理论水平较高。一部分论文出版之后,在社会上得到颇好的评价。但由于学术著作出版较难,致使有些论文未能付梓;研究成果无法与读者见面,实在令人婉惜。有鉴于此,遂筹措刑法学基金,用于资助优秀刑法学博士论文的出版。同时考虑到过去我们的几位博士生虽然出版了几本博士论文,但由于各自为战,分散在不同的出版社出版成书,未能集结一起,形成一股学术力量,因而与武汉大学出版社洽商,设立《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文库》,出版社慨然允诺,给予支持。这样每年出版两三本刑法学博士论文,积土成山,集腋成裘,经过若干年,便可形成一套洋洋可观的丛书,为刑法学界增添较有分量的学术成果。 《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文库》,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律系刑法学教授组成编委会,负责编辑出版事宜,以每年答辩的刑法学博士论文为选题范围,审慎选择其中优秀的博士论文逐年编辑出版。希望我们的刑法学博士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认真学习,刻苦钻研,锐意进取,勇于探索,写出高质量的博士论文,使这套文库不断有优秀著作问世。 最后需要说明:《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文库》是由刑法学基金资助,在武汉大学出版社大力支持下出版的。刑法学基金是关心我校刑法学发展的校友、校外有识之士与刑法教研室的老师捐款成立的。没有这些同志的资助和出版社的支持,就没有这套文库的出版。对于他们的贡献,我们会铭记于心,永志不忘。这里谨向为建立刑法学基金出资出力的同志们和武汉大学出版社表示由衷的感谢! ——马克昌 1997年春于珞珈山
死刑问题,是中外刑法学者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在死刑存废问题上,中外学者百年来一直争论,各执其理,莫衷一是。在死刑尚未在全球废止之前,学者们几乎一致的观点是,尽量限制死刑,减少死刑的适用。中国刑法设立死缓制度,为世界之首创,于中国这一有13亿人口、民众对罪大恶极罪犯报复惩罚心理强烈的大国而言,这一制度对减少死刑在中国的适用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它既为法院坚持少杀、慎杀刑事政策,减少死刑的适用提供了法律根据,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民众的报应心理,还顺应当今世界限制、减少死刑到最终废止死刑的刑罚轻缓化潮流。
序 刘家琛科学置刑是限制死刑的最佳途径 赵廷光上篇 理论篇 第一章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代死缨制度的产生 第一节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死缓制度的产生 第二章 死缓的概念、性质和功能 第一节死缓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死缓的功能 第三章 死缓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死缓制度的思想根源与中华文化传统相关 第二节 死缓制度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第三节 死刑存废之争影响我国死缓制度的发展和走向 第四章 死缓的适用和执行 第一节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 第二节适用死缓的实质条件 第三节死缓的执行 第五章 死缓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第一节死缓的早期发展与完善阶段 第二节 死缓制度被刑法典首次确立之后的发展与进一步完善 第三节现行死缓制度的完善构想及其最终走向下篇 案例篇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抢劫罪 贩卖、运输毒品罪 贪污、受贿罪 其他犯罪后记
二、儒学对刑事立法的深远影响 中华文化的发达,也反映在思想意识领域。战国时期诸子百家的各种言论,不仅大大丰富了中华文化宝库,也为建立适应中国社会的法律观打下了坚实基础。儒家、道家、法家,孔子、韩非子、老子、庄子等各派各家的法律观,对推进我国古代立法的发展与完善,都曾起过有力的作用,特别是儒家思想的影响,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孔子是儒家学说的创始人。其后,经孟子、韩愈、朱熹等儒学代表人物不断丰富、发展,儒学成为影响中国社会生活诸多方面的最大派系,几千年经久不衰。以孔学为基础的儒家法律观,其基本内核是重德教,刑为辅,崇尚所谓“无讼”的最高境界。孔子认为,德礼之治优于政刑之治,以理服人的“王道”优于以力服人的“霸道”。法律是治理社会的手段,但不可以“独任”,必礼主法辅。这是因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孔子崇尚礼乐教化,主张礼教为先。认为礼教和道德不但可以统一人的言行。而且可以使人变被动守法为自觉守法,自觉地不去犯罪,即所谓“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①他把礼乐教化看做是治本的根本途径,而对法律的认识则是:法律虽可以划一人的言行,使人们避免犯罪,但不能使人知道犯罪的可耻,即“免而无耻”。也正是基于对礼、法的这种认识,他把“礼”摆到主要地位。 汉以后,孔子“礼主法辅”的立论被概括为“德主刑辅”。儒学确立了正统主流地位,德主刑辅指导着立法和司法实践,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色。人情重于法律,这是儒家法律观的又一特点。人情的标准因时代、阶级、阶层而异,但也有共性。那就是人之常情,亦即人性在正常状态下的反映。孔子、孟子所倡导的礼治,实际上就是以情治国。在儒家看来,国家的制度以及风俗,都可以变,惟人情不可变。制度、礼节、规范皆因人情而设,人情与制度产生矛盾时,制度理所当然地要做出让步。孔子言:“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亲亲相隐“直”在其中,合乎人情;而维护法律的人,却未必是正直的人,只有按照人之常情办事才算得上正直。孔子赞扬子路“片言可以折狱”。其意不辩自明,乃主张官吏用诚挚的人情去感化百姓,使百姓由衷地、无欺无悔地接受法律的约束及制裁。 在儒家情法观的影响下,中国古代立法及司法实践无不打上儒家思想的烙印,以至出现“以情人法”、“人情即法”等现象和由此而产生的“亲亲相隐”、“存留养亲”、“恤刑”、“宥过”、“赦”等法律制度,在汉代甚至还出现“春秋决狱”,“原心定罪”。所渭春秋决狱,就是将儒家的经典著作《春秋》所宣扬的“大义”置于法律之上,违法而合于《春秋》之义者不但不绳之以法,反而要给予表彰。“小大以情,原心定罪”,①“志善而违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②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儒家对人情的推崇,对伦理道德的刻意宣扬,使中国法律从一开始便充满 了伦理道德的内容。笔者认为,法律把人情放在首位,国法向亲情倾斜,为中华法系所特有的温情打下了思想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