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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人性化与人性化的环境法

刘超 武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7  

出版社:

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

刘超  

页数:

306  

Tag标签:

无  

前言

  21世纪是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时期,也是环境问题以多种形式全面爆发的时期。一方面,环境事件频繁发生,国家环境保护部于2009年6月5日发布的《2008年环境护况公报》统计显示,2008年全国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呈上升趋势,环境保护部直接调度处理的突发环境事件135起,比上年增长22.7%。另一方面,这几年也是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的时期,连续出台相关政策以保护环境资源。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也正处于不断完善进程中,几乎每年都有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立法或法律修订。迄今为止,我国已颁布施行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内的20多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内容涉及污染防治、自然保护、清洁生产、节约能源以及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等各个领域。这似乎是一个悖论。我们在为我国环境法制的完善欢欣鼓舞的同时,却无比尴尬地为环境法律实施的现状而忧心忡忡。  曾经被视为边缘学科,甚至被质疑是否有存在必要的环境法学俨然成为了时代的显学。环境保护从以前的“先发展后治理”或者“仓廪实而知礼节”的论调迅速转换成了被视为造福千秋万代的重中之重。环境法制建设迎来了全新的契机,环境立法、执法与司法吸引了从未有如此多的眼球关注,环境法学研究也呈现了一派繁荣之象。但美好理想总被残酷现实所消解,每年的环境状况公报和相关环境事件报道却难以给我们任何慰藉。繁花胜景的环境法律体系在任何一个哪怕是最简单的环境问题面前都不堪其用。

内容概要

  作为一本富有探索创意和挑战精神的著作,《环境法的人性化与人性化的环境法》系统研究了环境法人性化的相关问题。环境法是现代社会的新兴法律部门,它在法律伦理、基础理论、制度体系和规制对象等方面都有自身鲜明特色,带有“后现代”色彩。《环境法的人性化与人性化的环境法》研究表明,环境法对于“人”和“人性”的界定迥异于传统法律部门,这是环境法逻辑体系展开的重要内潜前提。作者提取“人性化”的视角切入分析现行的环境法理论和制度体系,并从此角度来剖析当下环境法律实践遭遇的困境。作者在全面揭示环境法“人”的特殊性与“人性”的复合性基础上,有层次地提出了环境法人性化的标准体系,以此标准体系来检验现实环境法律理论与制度,并提出了从理论重构和制度完善这两方面适用环境法人性化标准体系,改造环境法律体系的主张,以实现人性化的环境法。

作者简介

  刘超,1980年生,湖北武穴人,法学博士。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环境法硕士、民商法环境民法方向博士)。现为华侨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环境法学、环境民法学研究。已在《法学评论》、《现代法学》、《河北法学》、《环境资源法论丛》等刊物上发表论文50余篇,其中有多篇论文被转载和获奖。

书籍目录

导论第一章 环境法与人性第一节 环境法与人第二节 环境法与人性第二章 法律的人性化第一节 人性化的概念分析第二节 法律的人性化第三章 环境问题建构的人性基础第一节 现代化进程中的环境问题第二节 环境问题的社会构成与策略——“环境”成为“问题”的认识论基础第三节 环境问题的伦理追问第四节 寻求环境问题解决的法律路径第四章 环境法的人性化的理论基础第一节 环境法革命性前提下的环境法人性化探讨第二节 环境法人性化探讨的必要性第三节 环境法的人性化探讨的可能性——生态人类中心主义与环境法人性化的暗合第四节 环境法的人性化标准初探第五章 人性化的环境法的法理重构第一节 人性化的环境法进行法理重构的必要性第二节 以人性化标准重构环境法理第六章 人性化的环境法的制度完善第一节 人性化环境法律制度建构的内容与路径第二节 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第三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第四节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以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出发点第五节 限期治理制度的存废与完善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环境法的这种视域的时间拓展其理论支撑在于可持续发展与代际公平理论。可持续发展是由环境学家和生态学家率先提出来的,1978年国际环境和发展委员会首次在文件中正式使用了可持续发展概念,其经典定义是以布伦特兰夫人为首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出的:“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我们这代人的需求。”可持续发展坚持了自然界是人类发展的前提和人具有主观能动性的统一,是生态持续、经济持续和社会发展的前提和人具有主观能动性的统一,是生态持续、经济持续和文化持续的统一,其基本原则表现为公平性原则、持续性原则、共同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区域性原则,等等。公平性原则在这些原则中居于首位,公平原则中的公平包括了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这两个维度。代内公平是传统法律部门所着力甚多的。所谓代际公平,是指人类社会作为一个世代延续的状态而发展的,当今世代的成员与过去和将来世代成员作为一个整体来共同拥有地球的自然和文化资源,共同享有适宜生存环境。代际公平原则要求我们对“公平”、“平等”、“安全”和“效益”等一般法律的价值目标的追求投诸更开阔的历史视界。从世代的公平角度去考虑正义与利益,从当代人的全体出发,为实现保障后代人全体利益而努力的目标,就是追求一种作为人类共同利益的主张。可持续性与代际公平思想对环境法的影响便体现在立法思想中对人的视域的扩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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