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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张弘 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9  

出版社:

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

张弘 编  

页数:

387  

前言

  课本乃一课之“本”。虽然高校的教材一般不会称之为“课本”,其分量也没有中小学课本那么重,但教材建设实为高校的基本建设之一,这大概是多数人都能接受或认可的。  无论是教与学,教材都是不可或缺的。一本好的教材,既是学生的良师益友,亦是教师之善事利器。应该说,这些年来,我国的高校教材建设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其中,举全国之力而编写的“统编教材”和“规划教材”,为千百万人的成才作出了突出的贡献。这些举全国之力而编出的“统编教材”、“规划教材”无疑具有权威性。但客观地说,随着我国社会改革的深入发展,随着高校的扩招和办学层次的增多,包括法学专业在内的以往编写的各种“统编教材”和“规划教材”,就日益显露出其弊端或不尽如人意之处。最为突出的,一是内容过于庞杂。无论是“统编教材”还是“规划教材”,由于过分强调系统性与全面性,几乎每本教材都是章节越编越长,内容越写越多,不少教材在成书时已逼近百万字,甚至超过百万字,其结果是既不利于学,也不便于教,还增加了学生的经济负担。二是重理论而轻技能。几乎所有的“统编教材”和“规划教材”都犯了一个通病,即理论知识分量相当重甚至很重,技能训练却少有涉及。这样的教材,不要说“二本”、“三本”的学生不宜使用,就是“一本”的学生也未必是合适的。  现代高等教育背景下的本专科合格毕业生应该同时具备知识素质与技能素质。改革开放以后,人们都很重视素质教育;毫无疑问,素质教育中少不了知识素质的培养,但是,仅注重学生知识素质的培养而轻视实际技能的获得肯定是不对的。我们都知道,在任何国家或任何社会,高端的研究型人才毕竟总是少数,应用型、操作型的人才才是社会所需的大量人才。因此,对于“二本”尤其“三本“的学生来说,在大学阶段的学习中,其知识素质与技能素质的培养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从一定意义上说,为了使其动手能力与实践能力明显强于少数的日后从事高端研究的人才,这类学生技能素质的培养甚至比知识素质的培养还要重要。

内容概要

本书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系统地阐述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同时,本书还安排了引言、学习目的与要求、知识结构简图、引例、引例解析、难点追问、前沿提示、思考题、推荐阅读书目等内容,有利于学习者有效地落实学习目的,并能熟练掌握民事诉讼的整个程序,提高学习的实效性。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学第二章 民事诉讼目的与价值 第一节 民事诉讼目的 第二节 民事诉讼价值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第四章 诉与诉权 第一节 诉权 第二节 诉 第三节 反诉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三节 法院调解原则 第四节 辩论原则 第五节 处分原则 第六节 诚实信用原则第六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 合议制度 第二节 陪审制度 第三节 回避制度 第四节 公开审判制度 第五节 两审终审制度第七章 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主管 第二节 管辖概述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第八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当事人基本理论 第二节 共同诉讼 第三节 第三人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第二节 证据的分类与种类 第三节 证明责任 第四节 证明对象与证明标准 第五节 证据的调查、收集与保全 第六节 证据的审核认定第十章 法院调解 第一节 法院调解概述 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程序 第三节 法院调解书的制作及效力第十一章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第一节 财产保全制度 第二节 先予执行制度第十二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述 第二节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第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第十三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第十四章 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 第一节 诉讼费用 第二节 司法救助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概述 第二节 起诉、受理与答辩 第三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四节 开庭审理 第五节 对诉讼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六节 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第十六章 简易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述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第十七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第十八章 再审程序 第一节 再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三节 法院决定再审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第十九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二十章 督促程序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 第二节 督促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二十一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第二节 公示催告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二十二章 执行程序概述 第一节 民事执行的概念及特征 第二节 民事执行的分类 第三节 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第二十三章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 执行主体 第二节 执行标的 第三节 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 第四节 执行的进行 第五节 执行救济第二十四章 执行措施 第一节 执行措施概述 第二节 金钱债权的执行 第三节 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第四节 保障性执行措施第二十五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送达与财产保全 第四节 司法协助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一节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第二节 仲裁组织与仲裁参加人 第三节 仲裁协议 第四节 仲裁程序 第五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六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第七节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推荐阅读书目

章节摘录

  1.本证是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以证明待证事实成立的证据。反证是对待证事实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以证明该事实不成立的证据。对于原告而言,应对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被告而言,应对借款已经清偿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借据”是本证,“收据”也是本证。直接证据是能够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与其他证据结合就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据。所以,对原告而言,“借据”是其直接证据;对被告而言,“收据”也是其直接证据。  2.本案的举证责任应这样负担:由原告丁鹏承担其所受到的损害与电视机产品质量有关的举证责任,被告某商场承担原告使用不当以及产品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原告认为其损害是由电视机质量有问题造成的,而被告认为原告的损害是自己使用不当造成的,因此他们应分别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另外,《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证据规定》第4条第6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该案中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产品的生产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只有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才能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原告只需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与电视机发生爆炸有关即可,电视机质量是否合格或使用方法是否得当应当由被告来证明,若被告不能证明就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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