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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涉税风险防范与权益维护

刘启明 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3  

出版社:

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

刘启明 编  

页数:

188  

内容概要

  本书从办理税收业务、缴纳流转税、缴纳所得税、税收行政处罚、企业账务处理五个方面通过风险点评、案例引导、处理意见等内容对枯燥无味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梳理,力求能够通俗易懂地将有关纳税人的涉税风险问题案例化、系统化、层次化,引导纳税人了解最新的税收规定,知晓可能出现的涉税风险,熟悉自身的合法权益,建立符合企业发展目标的税收风险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税法宣传实效性不强的欠缺。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纳税人如何避免税收违法
1.什么是税收违法行为?
2.税收违法与税收犯罪的界限
3.哪些特殊情形不认定为税收违法?
4.税收筹划、避税的税收违法风险性
5.税收违法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6.税收违法会给纳税人带来什么样的负面影响?
7.纳税人涉税风险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第二章 办理税收业务中面临的风险点
 第一节 税务登记
1.应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不按法定程序注销税务登记有隐患
3.税务登记信息变更莫忽视
4.个体工商户停业前要按照規定办理停业手续
5.正确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第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
1.账簿和记账凭证要保管好
2.在银行开设账号后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扣缴义务人要按规定设置账簿
 第三节 纳税申报
1.节假日申报期限延期有明确规定
2.扣缴义务人不得逾期申报
3.个体定期定额户的销售额也要按期如实申报
第四节 税款征收
1.牢记税款的缴纳期限
2.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是违法行为
3.有特殊困难者方能申请延期纳税
4.欠缴税款被公告,企业信誉受影响
5.通过电话宣称为您办理退税的,不可轻信
6.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企业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7.纳税人要谨慎使用纳税担保
第五节 发票管理
1.开错发票不仅不能享受免税,而且还要缴税
2.购买个人生活用品,开发票时不得换开成办公用品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好先认证,再办理其他手续
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税款的,不得申请增购增值毛专用发票
5.代理货物运输业户由地税局已代征企业所得税的,要防止出王重复纳税
6.公司被列为非正常户,会导致购货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7.学会鉴别真假发票很重要
8.开具发票不能使用英文
9.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和统一式样后,被简并取消的票种自2011年起不能继续使用
10.开具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11.发票转借、转让他人使用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12.发票缴销莫忽视
1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要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
14.虚开发票是违法行为
  15.多次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规情节严重的企业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缴纳货物与劳务税中面临的风险点
第四章 缴纳企业所得税中面临的风险点
第五章 行处罚中面临的风险点
第六章 账务处理中面临的风险点
附录
后记

章节摘录

  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觌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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