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
2012-8
武汉大学出版社
卓冬青 编
350
404000
卓冬青等编著的《婚姻家庭继承法》以《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家庭继承的司法解释为依据,以“目标_理论—案例—练习”为编写思路,从婚姻家庭法的理论、婚姻制度、家庭关系、继承制度和涉外婚姻、家庭、继承法律适用等方面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作了系统、全面的阐述。同时为了突出实用性的理念,《婚姻家庭继承法》还穿插了许多案例分析和思考,并安排了“难点追问”、“前沿提示”等内容,使读者能理论联系实际和了解我国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的现状和热点。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二章 亲属
第三章 婚姻的成立
第四章 婚姻的效力
第五章 婚姻的终止
第六章 家庭关系法
第七章 收养法
第八章 家庭关系中的法律救助及法律责任
第九章 财产继承法
第十章 法定继承
第十一章 遗嘱与遗嘱继承
第十二章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第十三章 遗产的处理
第十四章 涉外、区际婚姻家庭和继承的法律适用
版权页: 插图: (四)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规定是《婚姻法修正案》新增加的。修改前的婚姻法,为维护一夫一妻制,已经规定禁止重婚。故意的重婚行为,从1950年5月1日开始就被明确为违法犯罪行为。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的人知道重婚是违法行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有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既不办理结婚登记,也不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这就使得法律很难认定他们的重婚行为,更难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这种有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的行为,实质上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与我国一夫一妻制的要求相悖。为更好地贯彻一夫一妻制原则,《婚姻法修正案》在禁止重婚的基础上,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婚姻法修正案》中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明显是专指除了重婚以外的,其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专门作了解释:“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可见,我国《婚姻法修正案》所禁止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特征包括:(1)同居的双方至少有一方是已有配偶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他人”特指婚外异性;(3)同居的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4)这里的同居,不是临时的偶居,而是一种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至于时间长短,则没有规定,也不应规定。若有时间规定,就会给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的可乘之机。
《应用型系列法学教材:婚姻家庭继承法》编辑推荐: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为主。在我们国家,为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了若干司法解释。《应用型系列法学教材:婚姻家庭继承法》共分十四章,从婚姻家庭法的理论、婚姻制度、家庭关系、继承制度和涉外婚姻、家庭、继承法律适用等方面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作系统的、全面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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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教授参与编辑的教材,通俗易懂。特别婚姻法出了新一轮司法解释后,该书都有相关的内容。适合法学专业人士的同时,一般人阅读也可增加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