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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杨磊 浙江大学
出版时间:

2007-3  

出版社:

浙江大学  

作者:

杨磊  

页数:

390  

内容概要

本教材是面向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教学而编写的。 法理学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它担负着阐述法的最一般原理,培养法的精神,训练法律思维方式的重要任务。自20世纪70年代末恢复法学教育以来,法理学一直作为法学专业的核心和基础课程受到重视,多年来也形成了多种教材,法理学课程的基本体系和基本内容似乎已经定型。然而实践中,法理学又是教师和学生公认的一门难讲、难懂的课程。之所以教师和学生都觉得难,分析起来大体上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法理学所阐述的是法学最一般的、基本的原理,而其他课程必须建立在法理学所阐述的原理基础之上,因此法理学的开课时间总是一年级,其教学对象是没有法律基础知识的新生。这似乎构成了一个悖论,有了对法的基础理论的了解,才能有学习其他法律课程的基础;而抽象的法的基础理论是从其他课程所阐述的法的具体知识中提炼出来的,因此对抽象的法的基础理论的掌握,又有赖于了解其他较为具体的法律知识。如何打破这一悖论,许多学者都在探索。二是作为基础理论课程,法理学的教学内容本身必然具有理论性和抽象性,相对于部门法而言,其内容和思维角度都与社会生活的距离更远一些,因此理解上会有一定的难度。笔者们编写本教材一是希望能在打破上述悖论上做一点努力,二是希望在拉近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上做一点努力,希望使学生认识到,抽象的理论也是生动鲜活的而不总是灰色的和板着面孔的。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法学与法理学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法的特征第三章 法的价值第四章 法的要素第五章 法的体系第六章 法的分类与法系第七章 法律行为第八章 法律关系第九章 权利与义务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十一章 法的起源和发展第十二章 法的作用第十三章 法的制定 第十四章 法的遵守 第十五章 法的执行第十六章 法的适用 第十七章 法律方法 第十八章 法律监督第十九章 法治 第二十章 法与社会

章节摘录

马克思的这段话说明了法与社会是什么关系?材料2在江汉平原的某个县级市的法院里,有这样一个案件:某村一位妇女秦某的丈夫马某长年在城里打工,在同村的另一位男子王某的引诱下,妇女秦某同王某发生了历时一年多的两性关系(秦某称是强奸后通奸)。其丈夫回来得知此事后非常愤怒,声称自己“没脸在这个村子里活下去了”,于是,多次打骂王某,并威胁王某及其家人特别是其儿子的生命安全。村委会首先出面调解,王某表示愿意向马某支付7000元人民币作为“精神和名誉损害赔偿”,但要求马某保证,私了之后不再威胁自己和两个儿子的安全。马某拒绝了这一出价,继续纠缠威胁王某,王某感到自己和孩子的人身安全都受到了威胁,为寻求保护,将此事反映给本村书记,书记建议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马某停止对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威胁和财产侵害。面对王某的起诉,马某异常愤怒并提出反诉,认为原告强奸自己的妻子使自己的“脸面”丢尽,要求法院据此判决原告赔偿自己“精神和名誉损失费”一万元人民币。面对这种非常微妙的案情,法院既没有轻易接受王某的诉讼请求,也没有轻易拒绝马某的诉讼请求,而是模棱两可地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院一方面通过劝说,使得王某接受了对他实行拘留的决定;而另一方面法院又用这种拘留作为一种交换条件之一,要求马某作出让步。经法院同双方做工作,和解协议终于达成。协议规定:(1)王某赔偿马某精神和名誉损害费8000元;(2)马某停止威胁、骚扰王某及其家人,此后,双方均不得挑起事端(对于王某来说,这意味着不得再去“找”这位妇女);(3)本案诉讼费600元,王某承担400元,马某承担200元。协议达成的当天,在“班房”里待了13天的王某被释放了。王某对自己的遭遇没有半点抱怨,相反,一个劲地感谢主持调解此案的法官。而马某则很快携带自己的妻子离村到城里打工去了。法律在中国社会中遇到此种困境的原因是什么?法律在中国应如何发展?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法与习惯的关系?如何理解法律的渊源?材料3 1976年,美国和法国的法学教授进行学术交流。一个问题引起了他们共同的兴趣:美国和法国分属不同法系,两国在立法权归属、法的渊源、体系以及诉讼制度上都有不同。但“异曲”能否“同工”呢?不同国家用不同的司法制度维护正义、惩罚邪恶,结果到底会有多大偏颇呢?于是,两国教授决定设计一次“司法实验”来探讨这个有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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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2版)》:应用型本科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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