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犯罪疑难案例精析
2007-5
浙江大学出版社
安凤德,李旭辉,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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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例和内容上有以下特点: (一)突出所选案例中包含的焦点和难点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和学理分析。在体例安排上,每篇案例都有“焦点”一节,并将相关的不同意见纳入其中,使读者能够多角度地理解有关的法律问题。 (二)分析上力求透彻,表达上力求简明。通过对案情、焦点问题和不同意见的简明介绍,综合运用刑法、有关的经济法规和大量的司法解释,对案例进行深入透彻、细致入微的法律和学理分析,使读者在准确、全面地把握了案情和难点之后,对有关问题获得清晰而完整的理解和认识。 (三)密切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案说法,理论联系实际,满足人们掌握最新的法律知识、加强自身法律素养的需要,并为今后的理论探讨和审判实践提供参考。 《知识产权犯罪疑难案例精析》在编写过程中,参考了已有的资料和研究成果,在此向相关的作者和出版单位表示衷心感谢。由于时间仓促,编者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有限,偏颇和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望广大读者和同仁予以批评、指正。
安凤德,男,1965年生,吉林扶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法学硕士,2004年3月至7月在美国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任访问学者,现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三级高级法官,主管刑事、商事审判工作,担任过《商事纠纷调解要点与技巧》等著作的副主编,发表过《网络犯罪的刑事对策》等多篇理论文章,主持的调研课题多次在各级评比中获奖。 李旭辉男,1970年生,河北容城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二级法官,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担任过《商事纠纷调解要点与技巧》等著作的副主编,在各级报刊发表案例分析、法学论文多篇,撰写的调研文章多次在各级评比中获奖。 常亮男,1981年生,江苏南京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现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担任过《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公司合伙纠纷案例》等4部著作的副主编,参与撰写法律书籍10余部,多次在各级调研宣传工作评比中获奖。
第一编 假冒注册商标罪1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是否构成犯罪2 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否构成犯罪3 单位负责人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单位及其负责人是否均应承担刑事责任4 将所购商品贴上他人的注册商标销售,应当构成何罪5 在自己生产的伪劣产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应当构成何罪第二编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 如何判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明知2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就被查获,是否构成犯罪3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未达到定罪数额,是否构成犯罪4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计算机软件,应当构成何罪5 以欺骗手段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构成何罪第三编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 销售仿照防伪商标的文字与图形组合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是否构成犯罪2 帮助他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是否构成共犯3 如何正确适用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罪名4 销售使用自己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应当构成何罪第四编 假冒专利罪1 在本单位开发的产品上使用他人专利号,是否构成犯罪2 未经许可擅自生产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是否构成犯罪3 假冒他人已经失效的专利,是否构成犯罪4 个人以单位名义假冒他人专利,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5 假冒他人专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应当构成何罪6 在广告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进行宣传,应当构成何罪7 既实施了假冒专利又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是否应当实施数罪并罚第五编 侵犯著作权罪1 对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案件,是否应当由被害人提起自诉2 盗版图书仅部分销售就被查获的,应当如何认定非法经营数额3 实际销售价格与非法出版物上标明的价格不一致的,应当如何计算非法经营额4 未经许可将他人的计算机软件修改后销售牟利,是否构成犯罪5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录音录像制品,是否构成犯罪6 授意他人伪造名人书法作品,是否构成犯罪7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应当构成何罪8 发行盗版电影拷贝,应当构成何罪9 非法复制的部分盗版光盘具有淫秽内容,应当构成何罪10 出版单位名录抄袭他人整理的信息资料,是否构成犯罪11 合作生产销售盗版影碟,构成侵犯著作权一般共同犯罪还是犯罪集团12 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网页上的文章,应当构成何罪第六编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1 明知是侵权盗版光盘而销售牟利,是否构成犯罪2 扣押物品未列出详细清单后即被销毁,能否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3 非法出租侵权复制品,是否构成犯罪4 单位销售侵权计算机软件,是否构成犯罪5 批发销售盗版DVD光盘,应当构成何罪6 印刷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又出售,应当构成何罪……第七编 侵犯商业秘密罪附录参考书目
1.“同一种商品”的含义。所谓“同一种商品”,也就是“相同商品”,即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商标法》第19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按照商品的原料、形状、性能、用途等因素以及习惯来判断,同一种商品一般指名称相同的商品,或名称虽不相同但所指的商品是相同的商品。有些商品的原料、外观不相同,但从消费者角度考虑,在本质上有同一性,应视为同一种商品。如收音机、录音机、电唱机,用途结构不同,但在组合音响这一概念上属于同一商品。又如:自行车用的车架、车条、车轮、车圈用途不同,但在自行车零部件这一概念上也应属于同一商品。因此,同一种商品的概念并不是指完全一样的相同商品。我国从1963年至1988年一直使用自己制定的《商品分类(组别)表》,该分类表对所有商品按照类、组、种三个级次进行了详细分类。所谓同一种商品,就是指同一种目下所列举的商品。但是从1988年11月开始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所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该表把商品分为34类,服务项目分为8类,共计42类。这不能作为判断同一种商品的标准,而只能作为参考。因为从消费的角度出发,同一类别中有非常明显的不相类似的商品,如第一类中的摄影用化学品和肥料。 2.“相同的商标”的认定。有观点认为,所谓“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注册的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图形组合完全一样”。这种理解过于绝对化。商标是否相同,在实践中可从音、形、义上进行考察。音同是指两种商标的文字发音相同;形同是指两种商标的构图、外部轮廓、颜色等形象相同;义同是指两种商标的含义、文字内容相同。因而,相同的商标是指音、形、义相同的商标。但是对所谓的“相同”的理解不应绝对化为“完全一样”,因为从哲学上讲,完全、绝对相同的事物是不存在的,所谓“相同”只是相对而言的,总会在非本质、非主要方面存在某些差异。同时,在实践中,存在不完全相同但极为类似的商标,往往只有把两种商标放在一起进行对比观察才能区分,有的甚至只有内行人才能区分。例如,“凤凰”牌自行车商标中,凤凰图案尾巴上的羽毛为12根,而有的假冒商标则为11根或13根;有的假冒商标只是与注册商标在图案的大小、笔画的粗细、某一笔画的部位等方面存在细微的差别,极易使人误认。笔者认为,对这种基本相同(极为相似,但存在细微区别)的商标,也应认定为“相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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