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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宪法法院法选编

胡建淼 浙大
出版时间:

2007-8  

出版社:

浙大  

作者:

胡建淼  

页数:

974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公法时代”丛书:世界宪法法院法选编》选编了德国、法国、奥地利、葡萄牙、西班牙、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土耳其、阿尔巴尼亚、格鲁吉亚、吉尔吉斯斯坦、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捷克、韩国、智利、泰国、克罗地亚、波黑、斯洛文尼亚、立陶宛、亚美尼亚、蒙古、列支敦士登、拉脱维亚、巴林、印度尼西亚、秘鲁等31个国家的近40个宪法法院组织法和宪法法院程序法,表达文字保留中文、英文、俄文、西班牙文与印度尼西亚文原貌,是目前国内有关宪法法院法最齐全的资料。《“公法时代”丛书:世界宪法法院法选编》可供从事宪法学教学与研究的人员以及政法系统工作人员学习与参考。

作者简介

  胡建淼 男,1957年11月生于浙江省慈溪市,1989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行政法专业。现为浙江工商大学校长、浙江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又系国家教育部法学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学会副会长,国际东亚行政法研究会理事,并担任司法部(中国)法制日报社法学专家顾问。从1993年10月起享受国务院“人民政府特殊津贴”,1995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首届),1997年入选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自1987年来,共出版《行政法学》(独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行政法学原理》(与张焕光合著,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年版)、《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独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等著作72部,发表《有关中国行政法理的行政授权问题》(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2期)、《“其他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等论文80余篇。自1990年以来,曾到美国斯坦福大学(Stanford unve ty,SU)、英国爱丁堡大学(Ednburgh Unve ty of UK)、澳大利亚西澳大学(The unve ty of Western Australa)、德国基尔大学(Kel Unve ty of Germany)、法国马赛大学(Unve te de Provence—Ax—Matselle)、日本关西大学、韩国亚洲大学、中国香港城市大学、中国台湾政治大学和澳门大学等作过访问学者或学术交流。作为行政法学博士生导师,他已培养研究生(含硕士、博士、博士后)近百人。此外,他还兼任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以律师和仲裁员身份承办了大量知名案件。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中文文本法规【德国】1951年联邦宪法法院法【德国】1993年联邦宪法法院全体法官会议决定【法国】1958年宪法委员会机构设置法【奥地利】1953年关于宪法法院的联邦法【葡萄牙】1982年宪法法院组织、工作和程序法【西班牙】1979年宪法法院组织法【俄罗斯】1994年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联邦宪法性法律【土耳其】1962年宪法法院组织和审判程序法【阿尔巴尼亚】2000年宪法法院组织与程序法【格鲁吉亚】2002年宪法法院组织法【吉尔吉斯斯坦】1993年宪法法院法第二部分 英文文本法规【自俄罗斯】1994年宪法法院法【波兰】1985年宪法裁判所法案【匈牙利】1989年宪法法院法【罗马尼亚】1992年宪法法院组织和活动的法律【保加利亚】1991年宪法法院法【保加利亚】1993年宪法法院活动组织规则【捷克】1993年宪法法院法【韩国】1988年宪法法院法【智利】1981年宪法法院组织法【泰国】1998年宪法法院规则和程序的规定【阿尔巴尼亚】2000年宪法法院组织与程序法【克罗地亚】1999年宪法法院的宪法法案I【波黑】2004年宪法法院诉讼程序规则【波黑】2005年宪法法院规则【斯洛文尼亚】1994年宪法法院法案【立陶宛】1993年宪法法院法【立陶宛】2004年宪法法院法规【亚美尼亚】1996年宪法法院法【格鲁吉亚】1996年宪法法院组织法【吉尔吉斯斯坦】1994年宪法法院法【蒙古】1995年宪法法庭法【列支敦士登】2004年宪法法院法案【拉脱维亚】2001年宪法法院法I【拉脱维亚】2001年宪法法院程序规则【巴林】2002年宪法法院法第三部分 其他外文文本法规俄文:【乌克兰】1997年乌克兰宪法法院规章印度尼西亚文【印度尼西亚】2003年宪法法院法西班牙文【秘鲁】2004年宪法法院组织法

章节摘录

  第13条 联邦宪法法院应当决定基本法所规定的案件,也就是:  1.剥夺基本权利(基本法第18条)。  2.政党违宪(基本法第21条第2款)。  3.对联邦议院关于一项选举有效性所作出的决定或者是对取得或者是丧失联邦议院一个代表席位所作出的决定提出的申诉(基本法第41条第2款)。  4.由联邦议院或者是联邦参议院提出的对联邦总统的弹劾(基本法第61条)。  5.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当涉及一个联邦最高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出现了争议时或者是由基本法或者是该联邦最高机构的程序规则规定了自己拥有权利的其他当事人(基本法第93条第1款第1项)。  6.应联邦政府、一个州政府或者是联邦议院成员的三分之一的请求,对联邦法律与基本法或者是州法律与基本法、州法律与任何其他联邦法律在形式上和实体上是否相一致产生了不同意见或者是疑义(基本法第93条第1款第2项)。  7.对联邦与州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争议,特别是由州执行联邦法律和行使联邦监督权时(基本法第93条第1款第3项和第84条第4款第2  句)。  8.涉及到在联邦和州之间、不同的州之间或者是同一州有关公法的其他争议,除非可以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基本法第93条第1款第4项)。  8(1)宪法诉愿(基本法第93条第1款第4项第1目以及第2目)。  9.对联邦和州法官的弹劾(基本法第92条第2款和第5款)。  10. 一个州内的宪法争议,如果这样的争议是由州立法授权给联邦宪法法院处理的(基本法第99条)。  11. 一个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决定一个联邦或者是州法律与基本法,或者是一个州的法规或者是其他法律与联邦法律是否相一致(基本法第100条第1款)。  12. 一个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决定一个国际公法规则是否是联邦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以及这样的规则是否直接创设了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基本法第100条第2款)。  13. 一个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决定一个州的宪法法院在解释基本法时,是否与联邦宪法法院或者是另一个州的宪法法院的决定相背离(基本法第100条第3款)。  ……


编辑推荐

  本书选编了德国、法国、奥地利、葡萄牙、西班牙、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土耳其、阿尔巴尼亚、格鲁吉亚、吉尔吉斯斯坦、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捷克、韩国、智利、泰国、克罗地亚、波黑、斯洛文尼亚、立陶宛、亚美尼亚、蒙古、列支敦士登、拉脱维亚、巴林、印度尼西亚、秘鲁等31个国家的近40个宪法法院组织法和宪法法院程序法,表达文字保留中文、英文、俄文、西班牙文与印度尼西亚文原貌。是目前国内有关宪法法院法最齐全的资料。本书可供从事宪法学教学与研究的人员以及政法系统工作人员学习与参考。此书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胡建淼教授与杜仪方博士编辑。全书约107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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